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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扫板然后排板就被处罚,这是第一次出现,被震到了。
先看新闻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5日表示,证监会近日对两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包括一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一宗操纵市场案,涉及新农开发等企业。
人为制造涨停板操纵新农开发周晨被证监会罚没441万
和讯股票消息此前,证监会刊发投资者保护之识别风险典型案例,提示A股投资者警惕“涨停板”中的陷阱。证监会分析指出,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追涨”的心理,人为制造“涨停板”,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推高股价。
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周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是此类人为制造涨停板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周晨操纵股价的行为罚一没一,合计罚没441.14万元。当事人:周晨,男,1970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经证监会查明,当事人周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6月26日(周五)14时51分至14时59分,周晨利用资金优势,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大笔、连续申报买入“新农开发”,在涨停价大笔封单锁定“新农开发”股票价格。2015年6月29日(周一)9时24分至10时36分,周晨将上一交易日买入的“新农开发”全部高价卖出,获利2,205,675.29元。
6月26日,周晨分8笔连续大量申报买入“新农开发”。在14时51分45秒至14时57分19秒期间,周晨申买“新农开发”总计327万股,实际成交186.83万股。周晨以涨停价申买“新农开发”的股数为市场第一,占市场涨停价位申买总量的23%。经过前述操作后,该股价格从周晨第一次申买前的市场价18.40元上涨至18.77元,涨幅为2.01%。
次日该股高开3.78%,再度以涨停报收。
证监会认为,周晨通过利用资金优势,以大量、连续申报,在涨停价大笔封单等方式影响“新农开发”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周晨违法所得2,205,675.29元,并处以2,205,675.29元罚款。
新农开发当天分时图:
新农开发当天龙虎榜:
分析:
在14时51分45秒至14时57分19秒期间,周晨申买“新农开发”总计327万股,实际成交186.83万股。成交了一半以上,不算虚假委托吧。占当天总成交额的3.86%,连5%都不到,比例不高。分时图上看,这段时间就是即将涨停瞬间和涨停后排队的时间。成交数量乘以涨停价格18.77为3506.8万元,龙虎榜成交金额是3503.57万元,说明以涨停价买入的比例高达99.9%。
进一步说明了无锡清扬路大佬仅仅是快涨停时扫单然后排队,占涨停价申买总量的23%,就被罚了。
这样的处罚是历史上第一次吧,不是以前处罚案例中所述的拉升途中密集申报,也不是虚假申报然后反向卖出,也不是高买低卖等,就是打板排队。具体违规原因是什么呢,看上面怎么说的: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
原来是其他手段,这个其他手段就有意思了,哪些属于其他手段,有明确的解释吗?最终解释权在谁?而且这次处罚的是两年前2015年6月的事情,各位打板的大佬,会不会担心现在挣的钱不知哪天就被罚走了。
这个处罚案例,不是罚钱多少的问题,而是违规尺度的问题,这个案例定义了特大单封板的违规性质。
总之,就是扫板然后申报占申买总量的23%被罚款了,按这样的处罚尺度,很多游资尤其是佛山大佬的操作手法,将有很大比例是违规的。
贴上证监会网站的处罚决定书原文。
从另一个角度想想,如果涨停前的冲击过程中没有任何垫单,尤其是案例中这样陡峭的长距离冲击途中,会造成隔空几档没有买卖盘或买盘稀少的现象,会不会感觉有点虚?有点合力不足的感觉吧?所以说,虽然连续反复垫单违规,但这个涨停前垫单行为是长期存在且有效果的。
而且,涨停封住后的几分钟内封单减少则抛压会大量增加进而开板,这时候在后面增加封单后,会减少抛压,大家会观察一下是否开板再决定是否卖出。如果不加托单则自己已经成交的资金可能会闷杀次日割肉,加单托住可以说是一种自救行为。后面加单稳住也是常见且有效果的方法。
这个案例打击了一大片啊。
来源:淘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