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摔伤时已年满90周岁,摔伤距离死亡两个多月,间隔时间并不长,结合老年人摔伤后较难恢复的实际情况,吴某的死亡与其被升降杆砸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吴某作为在某小区长期居住的居民,对行人不能走车行通道的情况应当是知晓的,并且从吴某子女提供的视频中也能看出,升降杆上有明显的“车辆通道、行人禁行”的警示标语,可吴某明知存在安全风险,仍然从车行通道通过,最终导致其受伤的后果,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吴某事发时已是90岁高龄,一人独自拄拐杖出行,子女对其出行安全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同时,某小区的车行通道由某保安公司负责管理,可保安在吴某从进车口进入小区时没有及时阻拦,存在疏忽,故某保安公司对老人摔倒受伤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
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原告、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事发原因大小,认定吴某自担90%的责任,保安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