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证监会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鲜言)》,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合计处罚34.7亿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鲜言)
〔2017〕29号
当事人:鲜言,男,1975年出生,时任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代)及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回执》中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2017年2月28日,当事人向我会递交《放弃听证及申辩意见》等材料,表示放弃听证。截至3月22日,其陆续向我会递交了《呈递证监会材料》《鲜言关于放弃行政诉讼权利声明书》《法律自首申请书》及《积极交纳罚款的承诺书》等材料。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鲜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鲜言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情况
“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以下简称账户组)由鲜言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资金来源于鲜言、鲜言控制的公司及14个信托计划,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
二、鲜言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一)鲜言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多伦股份”有316个交易日,账户组在223个交易日中交易了“多伦股份”,其中:买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个交易日,排名居前两名的交易日共计110个,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计117个,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计125个,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计133个;卖出量排名第一的有77个交易日,排名居前两名的交易日共计94个,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计105个,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计115个,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计119个。账户组买入“多伦股份”数量占该股市场买入量比例超过10%的有6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1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买入占比在2015年1月12日达到最高值,为56.87%;账户组卖出“多伦股份”的数量占该股市场卖出量比例超过10%的有5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3个交易日,卖出占比在2014年12月29日达到最高值,为53.46%。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多伦股份”占该股总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为60个,占5%以上的交易日为179个,持股最高的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持有47,154,962股,占总股本13.85%。
(二)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1.鲜言控制多伦股份拟更名事项披露节奏
2015年4月9日,多伦股份员工周某萍根据多伦股份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鲜言的指示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多伦股份的企业名称。2015年4月16日,上海市工商局核准同意多伦股份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标注行业及行业代码:金融信息服务09619,申请变更人为鲜言。2015年4月17日,鲜言知悉多伦股份名称变更取得预先核准。
多伦股份原经营生产与销售高级挂釉石质墙地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内采购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批发等业务,而申请变更后,其名称中涉及的行业为“金融信息服务”,与公司原经营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多伦股份更名事项涉及名称变更和经营范围变更,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需要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但鲜言直至2015年5月7日才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于2015年5月11日对外公告。公告称“立志于做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基于上述业务转型的需要,为使公司名称能够体现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拟将名称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鲜言控制多伦股份信息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2015年5月11日,多伦股份公告《关于获得控股股东www.p2p.com网站域名特别授权的公告》,公告称“通过本次授权,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该特别授权对公司的转型是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必将给公司带来深远影响。”从多伦股份公告内容看,www.p2p.com网站正在筹备中,并无任何业务运营,且香港多伦只免费授权该网站域名使用1年,后续存在不确定性。而互联网金融为当时股票炒作热点题材,上述公告内容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上述内容公告后,2015年5月11日至6月2日,“多伦股份”可交易日共计6日,股价连续6日涨停,涨幅为77.37%;同期上证指数涨幅为16.75%,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涨幅为29.58%。而鲜言控制账户组在上述事项披露之前连续买卖“多伦股份”。
账户组在2015年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间(4月15日至4月28日“多伦股份”停牌,4月29日复牌后至5月10日共6个交易日),除4月29日当天没有交易“多伦股份”外,其余5个交易日连续净买入“多伦股份”,合计17,889,746股,交易金额202,077,118.46元,日均净买入约3,577,949股,远大于2014年1月17日(账户组首次交易“多伦股份”)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账户组净买入“多伦股份”的交易日共计110个)日均净买入量965,936股。
(三)鲜言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在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的316个交易日中,鲜言有88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多伦股份”,总量达到84,789,478股。鲜言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多伦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6个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达到40.27%。
(四)鲜言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买“多伦股份”,并频繁撤单然后再申报,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以虚假申报方式制造涨停价买单众多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两天实际买入量均为零。
2015年5月11日,集合竞价阶段9:15:00至9:24:59,“多伦股份”全市场涨停价(12.06元)买申报量为81,381,600股,其中,账户组9:15:08至9:19:21以涨停价买申报多伦股份39笔,共计15,804,1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19.42%。2015年5月11日之前10个交易日“多伦股份”日均成交量为40,148,650股,账户组集合竞价涨停价买申报量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39.36%。集合竞价阶段“多伦股份”全部卖申报量为522,551股,共成交459,951股,成交价为12.06元,卖申报量占集合竞价阶段市场全部涨停价买申报量的0.64%,占账户组涨停价买申报量的3.31%。在连续竞价阶段9:38:53至13:21:26期间,账户组对集合竞价阶段39笔申报中的8笔予以撤单,撤单量共计5,059,600股,撤单量占集合竞价阶段申报量比例为32.01%。
2015年5月12日,集合竞价阶段9:15:00至9:24:58,“多伦股份”全市场涨停价(13.27元)买申报量为85,296,400股,其中,账户组9:15:37至9:23:08以涨停价买申报“多伦股份”48笔,共计14,250,5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16.71%。2015年5月12日之前10个交易日多伦股份日均成交量为38,378,51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比例为37.13%。集合竞价阶段市场全部卖申报量为511,602股,成交456,802股,成交价为13.27元。卖申报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买申报量的比例为0.60%,占账户组涨停价买申报量的比例为3.59%。在连续竞价阶段9:30:05至14:45:22期间,账户组对集合竞价阶段48笔申报中的24笔撤单,撤单量共计7,300,500股,撤单数量占申买数量的51.23%。
综上,鲜言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多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共计578,330,753.74元。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多伦股份”股价涨幅为260.00%,同期上证指数涨幅为155.29%。
三、鲜言未按规定报告、公告其持股信息
2014年1月17日,香港多伦和账户组合计持有“多伦股份”40,179,000股,占“多伦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为11.80%。2014年12月22日,香港多伦和账户组合计持有“多伦股份”62,073,147股,占已发行股份比例为18.23%,较2014年1月17日持股增加超过5%。2014年12月26日,香港多伦和账户组合计持有“多伦股份”67,154,962股,占“多伦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为19.72%。2015年4月3日,香港多伦和账户组合计持有“多伦股份”49,317,324股,占“多伦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为14.48%,较2014年12月26日持股减少超过5%。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3日,香港多伦和账户组合计持有的“多伦股份”持股比例变动两次超过5%,鲜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向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信托协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鲜言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多伦股份”股票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鲜言未按规定向我会及上交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持股变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鲜言在提交我会的材料中提出:其一,账户组对应的信托单元所持有的股票均在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名下,这些信托单元的设立、存续并非为操纵“多伦股份”股价。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伦先后减持2000万股“多伦股份”,仅仅是大股东持股方式的变更,减持对象是其委托设立的结构化资金信托计划,是大股东合理利用结构化融资工具,没有进行套利交易。其三,多伦股份更名时,非常看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想好好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其四,其并未操纵“多伦股份”股价,没有操纵“多伦股份”股价的主观意图。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鲜言具有相关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其利用账户组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特征。信托计划设立、存续目的并不影响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伦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多伦股份”,账户组同时申报买入,香港多伦与账户组之间两天合计成交15,595,064股,此种交易方式一方面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所述情形,另一方面亦表明鲜言具有隐蔽持股,为操纵行为创造条件的主观故意。其三,对于多伦股份更名事宜,在互联网金融题材大热期间,鲜言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同时发布误导性的公告。在www.p2p.com网站正在筹备、尚未开始运营的情况下,公告却称“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该表述过度夸大、渲染给公司业务带来的影响,误导投资者。鲜言在明知网站尚未运营的情况下,却利用上市公司发布误导性公告,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其四,操纵期间,鲜言作为时任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多伦股份”,买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个交易日,排名居前两名的交易日共计110个,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计117个。随着账户组的逐步买入,其所持“多伦股份”比例逐步上升,有179个交易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并有60个交易日持股比例超过10%。此外,鲜言频繁、大量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虚假申报的行为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具有操纵的主观意图。鲜言通过上述一系列行为,影响“多伦股份”价格和交易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市场操纵。
鲜言曾因多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被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在本案中,鲜言作为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用多种手段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
二、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3月30日
据财新网报道,鲜言已放弃了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向证监会提交了《鲜言关于放弃行政诉讼权利声明书》、《法律自首申请书》及《积极缴纳罚款的承诺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