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
2023
〕
5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办村〔
2024
〕
45
号)等文件精神,经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征集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备以下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可向省住建厅申报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
(二)具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
2024
年版)》要求,其申报的职业范围分为四个职业方向:乡村建设泥瓦工、乡村建设钢筋工、乡村建设木工和乡村建设水电安装工,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其中,五级
/
初级工、四级
/
中级工、三级
/
高级工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
/
技师、一级
/
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上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一)提交资料
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乡村建设处负责。申报材料如下:
1
.《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报表》(附件
1
);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法人登记证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
2
);
4
.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
3
年以上)、固定资产清单、上一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5
.信息化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情况;
6
.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专业人员名册及考评员证书或聘书等相关资历证明;
7
.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及质量管控文件;
8
.本领域技能人才培训培养方面所获荣誉;历史鉴定相关证明材料及培训评价规模数据辅证材料;
9
.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提交
3
年以上相关培训经历相关资料;行业协会提交
3A
证书照片或证明文件,脱钩文件;
10
.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反馈
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向省住建厅
乡村建设
处提交申报材料,乡村建设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省住建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开展初评筛选,确定初步机构名单。
(三)专家评估
由省住建厅商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在本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审核同意后由省住建厅会同省人社厅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后由两厅联合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
(四)备案管理
省人社厅对备案机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
2019
〕
2
号)进行赋码,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备案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上报人社部鉴定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联系人:邓绪明
电
话:
0451—
53665084
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