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清代行政区划体系总体变动
清代的行政区划体系,内地推行省制管辖下的“府厅州县”,北部边疆是军府制,西藏地区是朝廷管辖下的政教合一体制,蒙古地区为盟旗制,边疆地区的治理体制逐渐向内地靠拢划一。根据《清史地图集》的研究,选取了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乾隆六十年(1795年)、道光二十年(1840年)、光绪二十年(1894年)、宣统三年(1911年)5个标准年份,考察了清代疆域变迁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沿革变化过程。上述标准年份是可以较好地体现清代疆域变迁、政区变革的5个重要时间节点。
①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顺治末消灭南明小朝廷等政权,形成15省,康熙初年江南、湖广、陕西3省分省后形成18省,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收复台湾。康熙年间,属州的设置普遍,北方省份尤其多。
② 乾隆六十年(1795年):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清朝与俄罗斯签订《尼布楚条约》,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皇帝亲征噶尔丹、次年(1691年)多伦会盟,将喀尔喀蒙古收入版图;雍正年间集中调整统县政区,乾隆前中期彻底平定准噶尔叛乱、平定回疆,将天山南北重新收入版图,加上乾隆打败廓尔喀入侵,乾隆末年疆域版图达到中国历史上的极盛。
③ 道光二十年(1840年):乾隆—嘉庆时期的行政区划调整已完成,鸦片战争爆发,一般认为是中国古代史、近代史的分界点。
④ 光绪二十年(1894年):咸丰—同治年间东北、西北失去了超150万km2国土,光绪初期新疆、台湾建省,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尚未割让给日本,东北也已设立诸多新的府厅州县。
⑤ 宣统三年(1911年):光绪末期奉天、吉林、黑龙江建省,清代的疆域政区格局最终奠定。以上5个标准年份全国县级及其以上的行政区划数目变迁如表2所示。
总体上,省级层面,康熙六年(1667年)以后,各省的布政司只设一员布政使,江南、陕西、湖广3省的分省完成,省级政区的管辖幅员不断优化。光绪年间新设立了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5省,省的数量达到23个。统县政区层面,清代的府制基本沿袭明制,但清朝有意识地划小府域,将边疆与民族地区的军民府、土府向内地府制靠拢,逐步实现改土归流,由世袭制改为中央政府任命制,这对于加强边疆的管理,保障边疆地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将诸多区位重要、治理繁重的直隶州升为府,提升了清朝中央政府的统治能力,清末府数较明末清初增加了36%。同时,创建厅制、调整州制,使府、直隶厅、直隶州因地制宜、管理有别,加强了地方治理的针对性,提高了治理效率。县级政区层面,清末设县的数量较清初增加了229个。同时,118个属州降为散州,不再辖县。又在府下紧要之区设置了许多散厅,但与散州、县不同,厅的调整十分灵活。清代前后共设过152个散厅,而后有20个散厅同级变更为州县、有46个散厅升级为统县政区,到清末时散厅只剩89个。乾隆—嘉庆、光绪—宣统时期是清代设厅的两大高峰期,至清末时,厅的分布已遍布全国,不仅设置于边疆地带,内地“紧要之地”也常设厅专管,仅安徽、山东无厅。在制度上,清朝已将地方行政层级塑造成规整的“省—府—县”三级管理制,其层级关系如图1所示。
从全国统县政区所辖县级政区的数量来看,各省统县政区的辖县数量呈递减趋势,管辖幅员逐渐缩小(吉林、黑龙江、台湾、新疆4省除外)。每个统县政区辖县5个左右,应是比较理想的管理范围,也是各省地方行政区划管辖幅员调整的方向。从省域上看,康熙年间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的统县政区辖县多,云南、贵州的统县政区辖县少。主要因为清初这7省属州多,介于府、县之间的属州既没有计入统县政区,也没有计入县级政区中。这种复式层次的政区结构,源于元代,明代仍有残余,清初沿袭之。道光年间,州制早已定型,各省统县政区的管辖幅员已经比较规整,清末时管辖幅员进一步缩小。相对而言,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7省统县政区的管辖幅员最稳定,其中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是由于各级政区少有置废或升降;而江苏、四川是因统县政区与县级政区增加的频率与幅度相近。总之,从省到府州再到县,清朝逐渐构建起层次分明、权力通达的地方治理体系,相比明代及以前的地方行政,表现出了更强的秩序性,特别是随着改土归流完成,对于边疆地区的控制力达到了历史时期的最佳水平。
3.2 清代县级行政区划调整的程序
在沿革地理的框架下,行政区划本身的地理要素包括层级、等第、幅员、边界、治所、形状、地理位置等。既往研究关于行政区划等第的探讨最多,界线、治所(行政驻地)的相关研究也较为充分。政区行政层级、管辖幅员、行政制度以及行政边界的确定,都是在长期的自然地理格局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级行政区划的变更都源于政区要素的调整,这些调整小则局限于政区单元内部,大可波及其上下层级。作为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区划调整需依托稳定的权力组织和成熟的运作模式方能顺利实施。就清代而言,县级及其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关键是总督和巡抚的提议权,布政使、按察使偶有提议情况,但亦会回转总督巡抚。督抚体制是清代行政区划调整不断推进的制度保障,督抚体制成熟后,清朝把行政区划的常态化调整作为一种调试地方治理的行政手段,运用得更加熟练。在督抚介入之前,清代县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很少,新置州县的数量也不多。
清代督抚的奏议与决策直接影响着行政区划管理和人事调配的成效,尤其是随着康熙—雍正时期内阁制度、奏折制度的完善,督抚奏议在地方行政运作中发挥着更加核心的作用。清朝中央朝廷一级,并无专门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机构。州县行政区划调整一般经由地方督抚提议奏请,通过内阁研拟,有时也会参考户部和吏部的意见,重要或级别较高的政区设置与调整亦会由军机大臣邀请相关机构负责人合署研究,最终由皇帝亲自批复。按清朝惯例,地方政务的处理须由督抚题请办理,朝廷才会安排讨论决定是否采纳。一般情况下,州县文书须先向所在的府申请,府进一步向所在的分守道或分巡道(相当于准行政区)申请,分守道或分巡道的行政长官道员审批同意后转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和按察使同意后再呈报该省的督抚裁决和上报。督抚奏章送达朝廷后,要奉旨部议,部议后还要请旨定夺,最后由皇帝裁决。总体来看,清代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也基本遵从了自下而上的原则,层层申报,各省督抚的话语权十分重要,成为决定各地是否推动行政区划调整的关键所在。
3.3 县级行政区划的调整模式
从行政区划调整的模式看,多为局部性的,也有全局性的,其内容丰富,有建制方面的,如置、废、并、省或层级的降格,还有行政中心变迁、边界的改划、幅员的伸缩、隶属关系变迁、政区名称的改动等。其中既有地理特征性的变化,也有非地理特征性的变动。据考证和归纳分析,清代县级行政区划的调整模式主要可分为析分、合并、同级变更、升级、改隶、迁治、变更专名、新设、裁撤9个方面。其中,析分、合并、新设与裁撤4类调整是地理空间层面的变化,同级变更、升级与改隶3类调整是行政层面的变化,迁治与变更专名对政区地理空间和行政级别无直接影响。从县级政区体系的整体而言,析分、合并、新设与裁撤直接影响着县级政区的数量变化;同级变更与升级直接影响着县级政区的比例变化;迁治与变更专名不会对政区体系的整体产生明显影响,但迁治可能引起城市空间和区域治理结构的变化。
(1)析分,是指某县级政区分划出若干地域由其他政区管辖的情形。例如雍正二年(1724年)九月,苏州府分县:“苏州府长洲分县曰元和,吴江分县曰震泽,常熟分县曰昭文,昆山分县曰新阳”。
(2)合并,是指某县级政区地域合并入其他县级政区的情形。例如直隶大名府魏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六月裁撤,其地并入元城、大名二县。清代大部分的“合并”为“整县吞并”,即一县地域整体并入他县,这样不必重新划定县界、学额、田赋等,影响最小。一县地域裁并入多县的情况,仅有直隶魏县、山西平顺县与四川建武厅3例。
(3)同级变更,是指县与散厅、散州之间的相互调整转换而保持层级为县级不变的情形,清代数量不多(36次)。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奉天府宁海县改为金州厅。县级政区的同级变更,大部分是以设县为“终点”,厅改县最多,州改县也有8例,可以看出县制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清代县级政区的同级变更去向如图2所示。
(4)升级,是指县级政区(含清初的属州)升级为统县政区的情形,不含政区等第、官缺繁简的调整。这种情况,以属州、散州升为直隶州,散厅升为直隶厅居多,也有少量县升级为直隶厅、直隶州的情况。而统县政区层面,清代也有直隶厅升府(4次)、直隶州升府(14次)的情形。清代政区升级类型的总体占比情况如图3所示。
(5)改隶,是指改变县级政区隶属关系的情形。清代最集中的县级政区改隶发生在雍正年间,主要是雍正大规模调整属州导致的。清初辖县的属州有150个之多,它们的调整必然带来原辖县隶属关系的变化。属州调整有升、降、废3种情形,清代仅有1例属州被废,即成都府威州,雍正六年(1728年)被废入其所辖的保县,不涉及原辖县隶属关系的变化;属州升级为直隶州或府,其原辖县的隶属关系可能不变,但属州降为散州,原辖县的隶属关系必然发生变化。
(6)迁治,是指县级政区主要行政机构的衙署、行政驻地地理位置发生迁移。清代对县治的调整非常务实,如非必要,少有迁治,总体上治所体系比较稳定。
(7)变更专名,是指更改县级政区专名的情形,不包括县级政区升级、同级变更导致的通名变化,但包含县级政区同级变更后的专名变化。如光绪十二年(1886年)八月,广西小镇安厅改县,名为镇边县,这种情形列入统计。
(8)新设,是指新设立、增置的县级政区。从中国历史政区演变大势来看,“县是地方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往往与时俱增,且置后少有罢并,较为稳定。”清代亦然,县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增设上。除了在边疆、海岛等既往无县地域设县,大部分设县需要析分其他县级政区地域,因此清代县级政区的新设与析分常常共同出现。本文统计的“新设”,还包含清代裁撤或变更后而复设的县级政区。
(9)裁撤,是指废除县级政区的情形。一县被裁撤后,其管辖地域、行政资源会被邻近政区吞并或重新划分,或被其他县级政区“合并”,或裁撤入府州,其地域成为统县政区的亲辖地。如四川保县于嘉庆六年(1801年)十一月裁并入理番直隶厅;广东保昌、程乡被裁为直隶州的亲辖地等。
以上9类调整模式,依据确切的清朝文献记载、可兹查证的县级政区析分222次、县级政区合并31次、县级政区同级变更36次、县级政区升级161次,县级政区改隶390次、县级政区迁治83次,县级政区变更专名46次,县级政区新设435次,县级政区裁撤52次,合计1456次。不含奏而未行的调整、地方悬而未决的纠纷以及局部边界的厘定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