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对新疆、山东等六省(区)的燃煤自备电厂专项督查已经完成,下一步将全面清理自备电厂欠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规范自备电厂管理。
经过中债资信统计,自备电厂主要集中于电解铝、PVC、多晶硅、钢铁、水泥、铁合金、造纸等行业。其中,钢铁企业电力成本占比相对较低,水泥企业自发电量相对较小,且钢铁、水泥企业的自备电厂主要配备能源循环利用类机组,不属于此次专项督查范围;电解铝、PVC、多晶硅、铁合金、造纸五大行业,电力成本占比20~50%不等,行业内部分发债企业自备电比例较高且主要配备燃煤发电机组,此次专项督查对上述行业内自备电企业影响较大。
中债资信对电解铝、PVC、多晶硅、铁合金、造纸等5个受影响显著的行业中拥有自备电厂的发债企业进行梳理(不包含私募债),并结合企业所属区域应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测算此次自备电厂核查补缴对2016年企业造成的影响,并对2017年的影响进行展望。
据澎湃新闻消息,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对新疆、山东等六省(区)燃煤自备电厂的专项督查已经完成,下一步将全面清理自备电厂欠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规范自备电厂管理。在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召开的电改吹风会上,发改委官员表示,“自备电厂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自备电厂,全面清理自备电厂欠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督促所有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国家政策,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六项。此外,财政部于2016年1月发布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2017年上述费用征收标准有所调整。其中,自4月1日起不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7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且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降低25%。
经过中债资信统计,自备电厂主要集中于电解铝、PVC、多晶硅、钢铁、水泥、铁合金、造纸等行业。
钢铁行业方面,主要发债钢铁企业均配有高炉、焦炉煤气、余热余压发电机组,部分企业配备有燃煤发电机组,装机规模在5~250万千瓦以上不等;其中沙钢集团、山东钢铁、宝钢股份等大型企业年自备电发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电力自给比例在50%以上。行业用电主要分布在铁水、粗钢冶炼和轧制阶段,根据企业流程长短不同,用电量在180~500千瓦时/吨不等(不考虑纯电炉冶炼)。由于用电成本仅占粗钢成本的约5~8%(随铁矿石、焦炭价格波动),比重相对较低;同时发债企业中拥有燃煤机组的钢铁企业较少(仅宝钢等数家),针对能源循环利用类机组补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情况尚不明朗,暂不对钢铁行业受影响程度进行预测。
水泥行业方面,主要发债企业均配备有低温余热发电设备,装机容量主要分布于0.25~40万千瓦,不属于煤电机组。水泥熟料平均电耗约80~90千瓦时/吨,占生产成本的约20~25%,主要依赖对外采购,电力自给能力较弱;以产线最为先进的行业龙头冀东水泥为例,2016年余热发电量16.77亿千瓦时,电力自给率约40%;即便全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当年缴纳额仅约1亿元,金额远低于电解铝等高能耗企业。综上所述,水泥企业自发电量相对较小,同时针对能源循环利用类机组补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情况尚不明朗,因此本次暂不对水泥行业影响程度进行预测。
电解铝、PVC、多晶硅、铁合金、造纸五大行业,电力成本占比20~50%不等,行业内部分发债企业自备电比例较高且主要配备燃煤发电机组,此次专项督查对上述行业内企业影响较大。
若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自备电企业需全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主要自备电机组装机容量较大的省份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缴纳标准差距不大,主要集中在1~7分/千瓦时。执行过程中,各省征收力度不一,但实际收缴金额均显著低于应交金额;若严格执行缴纳政策,相关企业的用电成本将大幅上升。对此,中债资信有色金属行业研究团队于2016年12月发布的《2017年电解铝行业展望》中提前预测,若政策严格执行将推高电解铝自备电企业生产成本540~810元/吨。
中债资信对电解铝、PVC、多晶硅、铁合金、造纸等5个受影响显著的行业中拥有自备电厂的发债企业进行梳理,并结合企业所属区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测算此次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补缴对企业2016年盈利造成的影响,并对2017年的影响进行展望。
1、数据全部采用公开资料;
2、各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取标准及历年变化情况由中债资信统计;
3、对于公开资料披露自备电发电量的企业,则:
(1)若无自发电上网,直接采用该值;
(2)若企业自发电存在富裕电量上网,则根据产量和行业平均单耗估计自发自用电量;
(3)孤网企业,则直接采用自备电发电量;
4、对于公开资料未披露自备电发电量的企业,采用估算法:
(1)若已知电力自给率,采用行业平均单耗估计企业实际自发自用电量;
(2)若未知自备电自给率,以装机容量*自备电企业发电利用小时数(7000小时)和产量*行业平均单耗孰低者为准;
5、根据中债资信调研结果(详询中债资信市场部),各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比例各不相同:大部分企业仅缴纳1.9分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部分企业采用过网费与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打包方式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部分缴纳金额在4分/千瓦时左右;部分企业完全不缴纳;仅少量企业缴纳全额缴纳。依据上述调查结果,中债资信给予不同假设,对各企业2016年应补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情况进行测试:
由于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7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亦有所降低,各省相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有所下调,但下调力度有所差异,幅度为0.001~0.02元/千瓦时不等。其中新疆、青海、陕西、河南下降幅度均超过20%,而内蒙古(含蒙东及蒙西)下降仅约7%,企业受益较小。从绝对量来看,陕西、山东、山西、内蒙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均超过0.05元/千瓦时,2017年相应企业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负担处于较重位置(具体情况请详询中债资信市场部)。依据各主要涉及行业用电量,对下述行业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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