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及时向《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的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刘志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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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速递】公安部《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30 10:30

主要观点总结

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资金冻结措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规定中详细描述了资金冻结的适用条件、审核审批流程、甄别核实方法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范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定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的资金冻结措施,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观点2: 资金冻结的适用条件

适用资金冻结措施需严格依法依规,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冻结资金应当准确甄别资金性质,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

关键观点3: 审核审批流程

资金冻结措施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包括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制审核等环节。对一次性冻结账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需经过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关键观点4: 线上和线下冻结措施

提倡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冻结,如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等。对于无法线上冻结的情况,可以开展线下跨区域冻结,但需要遵守协作请求和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5: 甄别核实要求

冻结资金后需及时开展甄别核实,对不属于涉案资金的要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冻结。对于整体冻结或冻结关联账户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甄别核实并转为限额冻结或解除冻结。

关键观点6: 责任追究

对违规冻结资金的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包括未经审批冻结资金、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等情形。


正文

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 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整治执法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公安部对2021年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21〕20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2024年9月10日

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适用资金冻结措施,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审批、严格甄别核实、严格监测预警和监督追责,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

第三条 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外,适用资金冻结措施所有法律文书应当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开具。

第四条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应当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其他刑事案件应当通过“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开展线上冻结,轮候冻结以及相关银行、支付结算机构与平台未联网等无法通过平台开展线上冻结的除外。

第五条 适用资金冻结措施应当准确甄别资金性质,查明有关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冻结资金的数额应当与涉案资金数额相当,不得对不符合冻结条件的资金适用冻结措施,不得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资金。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查询需要冻结的账户类型和资金数额。

第六条 对涉案账户为正常经营企业的账户或者个人用于经营的账户,应当依法慎用资金冻结措施,减少对企业、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确需冻结的,应当准确认定涉案资金数额,依法采用限额冻结。

第二章 审核审批

第七条 适用资金冻结措施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呈请协助冻结财产报告书中,办案部门应当详细说明涉案资金数额及其查证情况、冻结账户类型、与案件的关联性等。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的,还应当说明整体冻结的理由和必要性。

第八条 适用资金冻结措施应当依法慎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确有必要的,可以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对前述账户以外的其他关联账户,不得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

(一)开户人为犯罪嫌疑人的;

(二)开户人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人,且主要用于接收涉案资金的;

(三)账户系犯罪嫌疑人保管、支配或者使用的;

(四)除涉案资金外,账户无其他资金进出的;

(五)有证据证明账户系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案件,冻结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一次性冻结账户200个以上或者累计冻结账户500个以上的;

(二)一次性整体冻结账户100个以上或者累计整体冻结账户300个以上的;

(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单个账户资金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禁止为规避前款规定,将同一案件拆分为多个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

第十条 对资金冻结措施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重点对冻结范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未立案、套用其他案件或者拆分案件冻结等超权限问题进行审查;对呈请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或者冻结关联账户的,应当对账户整体冻结的必要性、资金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 开展线上冻结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平台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和审核规范。

开展线上冻结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平台上传立案决定书、呈请协助冻结财产报告书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材料,并提供公安机关有效畅通的对外联系方式和24小时值班电话。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平台审核单位不予审核通过。

有关平台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审核线上冻结申请。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无法开展线上冻结,需要线下开展跨区域冻结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开展。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线上跨区域冻结,在同一案件中冻结某一设区的市范围内账户累计100个以上或者冻结资金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归口部门。

第三章 甄别核实

第十四条 冻结资金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甄别、核实,对资金性质和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并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将实际冻结数额上传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不属于涉案资金的,应当在查明后的3日以内解除冻结,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滥用继续冻结措施长时间冻结资金。

3个月以内未开展甄别、核实,且不能证明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五条 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或者冻结关联账户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冻结资金后1个月以内对账户内资金性质及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甄别、核实。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然无法查明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甄别、核实期限届满的,应当根据查证情况转为限额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未转为限额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经甄别、核实,流入涉案账户的资金系账户开户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的,或者账户内没有涉案资金流入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

第十七条 经甄别、核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以内对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部分解除冻结:

(一)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资金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

(二)冻结关联账户资金超过实际流入的涉案资金数额的;

(三)有明确被害人的非涉众型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超过被害人损失数额的。

第十八条 冻结资金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经法制审核后,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自动解除冻结。

对冻结期间未开展甄别、核实或者不能证明冻结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冻结期限届满后,不得采取继续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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