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宋志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制度的体 ... ·  2 天前  
Kevin在纽约  ·  「纽约华裔大多支持谁?」后选举时代 -- ...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诗性正义

庭前辩护 | 无辜者计划刑辩沙龙第1期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9 22:24

正文


庭前辩护:

中国语境下刑事辩护的重要方法

 

无辜者计划刑辩沙龙第1期

2017年2月19日

公号:诗性正义(lawxuxin

 

博百家众长,论刑辩之道。无辜者计划微信群将定期组织刑辩研讨,由律师提出研讨主题,初定半月一次,本次研讨主题为:庭前辩护。

 

研讨主要参与律师:肖哲、徐昕、王万琼、李金星、杨学林、王学明、李永恒、周泽、尚满庆、李耀辉、封顶、刘溪、王振宇、刘文华、翟新辉、李长青、丁锡(按发言顺序)

 

一、问题的提出

 

肖哲:【只待法庭辩护,为时晚矣】年后出差一周,遇到了几个律师,反观自己,我对刑事辩护有了更坚决的认识,辩护真的不只在法庭。刑事案件,非同一般,涉及自由和生命。每个案件都是打仗,仗怎么打,怎么能得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要结合每个案件的特点,拟定作战计划。如何研究案件?侦查阶段做什么?审查起诉阶段做什么?如何借助媒体资源?如何谈判?如何保护自己安全?......都是整个作战计划的一部分。律师把控大方向,法庭内,法庭外,都要发力。要真正做好一个案件,律师要使尽浑身解数。

 

徐昕:最近几个案件,我开始尝试庭前辩护,我认为这几个案件是很冤,庭前将所有的辩护意见,毫无保留地向法庭、向检察官、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呈现,希望能够把它往回打,而不是为了在法庭上展示更好的庭审效果。我不担心检察官准备充分,应对辩方,而希望通过证据和法律的辩护,促进沟通,使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利益。不知大家怎么看?

 

曾有媒体称法庭才是律师的主战场,此话不假,刑辩律师最主要的作用是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如果只到庭审阶段才进行辩护,可能为时已晚。《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参与辩护。事实上,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

 

二、庭前辩护与庭审重点前移

 

王万琼:多数一般案件可以考虑这种策略并行动,但特殊有背景或构陷等案件需要审时度势,调整策略。因为律师确实需要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检察官或法官。如果预测它们决心冤到底,还是不要过早地暴露为好,因为如果周期拖长一些,或许有些证据和漏洞他们不好再补,对当事人更有利。

 

李金星:我支持徐昕老师这种辩护策略。庭前辩护正在成为刑辩新特点。庭审重心前移,我就此做了些深入思考。

 

徐昕:理论上,在终审之前,检察院还可以补充证据,还可以退补。有些案件,即使有非常好的庭审效果,比如去年我和伍雷辩护的王协力案、姜何龙案,但法官就是不听,内蒙检察院、山东检察院,就是强力要维持错案,你辩护得再好也没用啊!

 

杨学林:一是庭前辩护,二是庭审中将辩论提前,都是新的探索。陈一超案就是这样。

 

王学明:我同意徐昕老师的观点。我也一直在这样做。八十年代,政法委经常组织律师和检法一起“统一看法”,那时候我就直接把辩护词给政法委。其实也没有什么,辩论呗。

 

李永恒:现在多数负责任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会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律师意见。比如批捕阶段的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侦办机关必须随卷移送,律师意见书会给侦办机关的办案人员带来压力。

 

周泽:有些案件,委托人、当事人希望你啥都不要干,你就啥都不用干,挺省事儿的。有些案件,你移不移辩护中心可能都未必有用。但总体上说,一个人一旦被追诉,辩护就应该开始,捕前捕后,诉前诉后,审前审后,全流程,全方位,直到案件了结或律师累死。尤其是那些事实清楚,性质明确的案件,律师已开始就要大喊:住手,别再乱搞!当然律师累死不容易,被停业是有可能的

 

徐昕:同意周泽律师全方位辩护的观点,但我最近感觉庭前辩护可能更重要。以职务犯罪为例,在审查起诉阶段阻止起诉或者特大金额起诉,效果可能会比一审辩护更好,一审推动撤诉,或退侦之后减少起诉金额,肯定比判无罪容易点,二审辩护的难度则比一审和审查起诉阶段难的多。

 

最近我接了一个案件,原来的辩护人在八个月之内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提出任何法律意见,说提出意见之后检察机关会针对性地补充证据,而导致检察院以巨额款项起诉到法院,我接手之后,发现这个案件很冤,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拿了一分钱。正是这个律师,他坚决排斥当事人请我作辩护人,最后我去了之后才发现是这种状况。他还跟当事人说,他跟检察长、公诉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还找了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找了有关部门的领导沟通,但后来认为是政治黑幕,所以没有办法。既然当面沟通,不是也暴露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吗?我认为他基本上就是个骗子。

 

王万琼:我还是坚持认为:每一阶段层层设防,尽早跟办案人员及单位沟通是刑辩的常态,以免让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更多人被裹挟后为错案背书形成强大阻碍。也就是说辩护无所谓提不提前,而是贯穿整个刑诉流程。但这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有些案件仍然需要作局部调整。以我下周在上海二中院开庭的敲诈勒索案为例,接手后会见阅卷并形成法律意见,及时和检察官沟通希望能取保候审,虽未果但感觉公诉人基本默认我的意见,只是强调年底事多需层层审批且无先例未就此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后立即同承办法官电话并当面沟通后,临时决定不再向法官提交辩护意见。原因在于:法官说二审未开庭前就取保候审未有先例,开庭前不知案情就取保,有违法官的中立立场。他们现在要求的是开庭前不能看卷,以免形成先入为主。因此,此时再庭前提交辩护意见无意义,当然,庭前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证据、如何开庭进行沟通是必要的。

 

尚满庆:批捕阶段:羁押审查、不予批捕;起诉阶段:推动退侦、阅卷笔记都是表达辩护意见和思路。这是我根据浙江陈刚律师写的文章画的图。

 

 

王万琼:徐昕老师和斯伟江律师辩护的天津大妈的枪案,我就感觉不太可能未开庭前就取保候审,果然最后还是突击开庭后取保候审的。这个处理看来是他们的惯例。

 

徐昕:天津大妈的案件实际上也是庭前辩护的一个例子,开庭之前,其实我们与法官、检察官甚至隐藏在幕后的天津政法部门已经就相关的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我们推动的目标也是她早点出来,所以开庭本身的重要性就没有那么大了。

 

李耀辉:有效辩护不必然在庭审之中,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庭审方式使得庭前的工作更为重要。我有个小案子危险驾驶,开庭前在法官办公室等开庭,法官问辩护词写了吗,我说有个辩护意见,法官说我看看,我还没有阅卷,看了一遍辩护词说怎么不早点给我看,最后这个案子判的免处。挪车位的醉驾,我当时辩护词附了一个判例。

 

封顶:中国法庭没有陪审团需要说服,开庭前法官基本上已有定论。庭审效果难影响法官心证,主要是给当事人、媒体公众看的。庭审效果难以影响个案,但通过媒体放大可能推动一类案件。

 

徐昕:少年网购仿真枪案,我准备了一个非常好的辩护词,想在法庭上好好表现一下,但福建高院迟迟不开庭,其中一个担心的原因是天津大妈的案件引起的舆论关注太大,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怕法庭上出现意外情况,不好控制局面,他们在猜测我有什么样的底牌,看来我得改变自己,和福建高院好好沟通了。

 

李金星:刑事辩护重心前移。我们一定要通过庭审发问程序把整个案件搞清楚,被告第一天被抓开始到今天开庭,整个的事件经过,详详细细地向法庭说清楚,谁打的他,怎么打得,打得疼不疼,出不出血,都要说清楚。因为你只简单说一句刑讯逼供,完全没有用。刑讯逼供必须用场景再现心理再现来证明当时是什么情况,怎么写的那个假口供,他怎么写的认罪书本,第一次为什么不一样,第二次为什么改了等等。当事人都非常聪明,有的会做记号。因为侦查是一两年之前了,他当时做了记号了,被告人也忘了。这时辩护人必须看清楚,我们在实践当中碰到了。侦查员说你写的不好,你重写一遍。他就把那张重写的藏起来了或者他重写的时候,他们那个时间,他故意写错了存在这个情况。

 

庭审重点前移问题,证据辩护其实也非常重要。庭审三阶段辩护都要重视,好多律师不重视。第一个阶段就是我们律师发问程序,通过律师发问把整个庭审重点、核心矛盾全部展示出来。第二个辩护重点是证据辩护,在质证过程当中,要把我们所有的观点,把整个矛盾尖锐的反映出来。第三个才是发表辩护词阶段,如果前两个辩护阶段你做好了工作扎实了,第三个阶段基本总结了,抓几个重点,让法庭,让旁听领导印象深刻就够了,如果有领导旁听就尽量重新讲一遍,没有领导就只讲重点。因为我们这些问题从发问,到证据辩护,到综合辩护阶段,自始自终都是围绕核心重点,揭示重点,向法庭不停的揭示、展现本案的疑点,向法庭不停释明揭露本案的核心和真相。让法庭认识到本案根本是不成立的,自由心证的过程其实就是一遍遍给法官加强这个内心确认的过程。这三个阶段从我的庭审看,不仅是涉黑、命案辩护都是步步为营,就是一定要重视庭审的发问,一定要把案卷看的非常熟悉,要不厌其烦地围绕重点去研究发问,因为我们中国律师普遍是庭审发问程序做不好,我们律师最擅长的是写辩护词,这个是和中国的庭审状况直接有关。要意识到这个问题并要大力扭转。传统上,中国刑事庭审依靠的都是案卷,拿案卷做庭审核心,律师确实无法发力,只能下力气去写辩护词。而欧美国家没有这么多案卷,他们是真正的以庭审为核心,因此国外的律师他的交叉询问本领非常强,中国律师的法庭询问的本领,包括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能力不强,我们要在这方面突破,这是庭审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根本要旨。对证人,对被害人都要发问,发问会体现出庭审准备的基本功。发问做好了,全案事实昭然若揭,证据辩护阶段扎实又是对控方的完全破坏性杀伤质证,最后是我们的综合辩论阶段,这只是总结归纳。

 

王万琼:同意伍雷意见。重心放在辩护词发表阶段已经太迟。对被告人、同案及证人的发问就该固定下对己方有利的事情,同时质证意见的书写比辩护词更重要。后面的辩论阶段无非是对前面已经展示的全案事实和证据的综合阐述而已。

 

陈满案,我的质证意见写了一万多字,辩护词因为是在另一辩护人基础上的补充,所以显得很单薄,仅有三四千字。为了节约庭审时间并无必要重复前一辩护人意见,也并非为了日后在社会上广为流传。

 

徐昕:写好辩护词也很重要,书面辩护词和法庭辩论可以不同。

 

刘溪:五指山市检察院在批捕和审查起诉前也会征求律师的意见,但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法援案件。

 

徐昕:只要有律师,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应当提出法律意见,主动和检察院沟通,他不愿意沟通,也要跟他沟通。

 

王万琼:你要求他听取完全没问题。两高三部有关于保障律师权益的规定,而且可以要求他当面听取。事实上,律师在批捕前就应该及时去和检察院沟通以免错捕,但这需要律师掐准时间,最好在公安移送材料的前两天或刚移送时,太早太迟都达不到效果。我去年用此办法指导助理成功阻止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批捕。

 

王振宇:一般意义上的“庭前辩护”本就是律师该做的。侦、控、审阶段,律师都应有所作为、贯穿始终。我觉得讨论广义上的“庭前辩护”可能更有价值:辩护工作超越该案的侦、控、审单位。比如,与上一审级法院、上级检察院沟通,与案外力量沟通……讨论重点可能是庭前,与管辖外单位的沟通、博弈。这也广义的“辩护”的一部分。

 

刘文华:因为中国的法庭比较弱,有时候在检察院阶段的充分无保留的辩护,也能够让案件结束在检察院,或者让检察院秉承客观原则,量刑建议的时候做考虑。有时候,审查逮捕时候的辩护意见,也能收到不予逮捕的效果。我也是越发觉得,刑事案件的辩护应提前。有部分律律师,审查逮捕的时候不辩护,审查起诉时候也不辩护,只在法庭上辩护。策略是错误的,甚至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

 

翟新辉:不是很懂刑诉程序。不过,在刑事案件到法院之前,律师及时参与,能够充分挑出侦讯过程中警方检方在程序及实体法律适用的错误,让警方检方感受到压力,对于避免冤假错案,对于公权力依法运行的制约及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极有意义。

 

王万琼:实际上每个案子都有其独特之处,没有一定之规,需要随时调整。当然总体上层层阻击是必要的……

 

李长青:我最近在阻止一个交通肇事罪的起诉,两次退侦,不知道检察院会不会不起诉。第一次退侦我毫无保留的和检察院、交警队沟通了意见,但是并没有取得取保候审放人的效果。很忧虑!

 

沟通是必要的,但是要识别哪些漏洞是对方知晓后可以弥补的,对这部分要有所保留,要始终坚持对手意识。否则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刘文华:和公安交流很困难,也需要很谨慎。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不会有什么阻力,而且辩护效果是不错的。当然,这时候的辩护,和审判阶段比,辩护的内容可以有所差异,有选择的保留。

 

李长青:特别是已经批捕的案件,和检察机关沟通要审查哪些部分应该保留。因为检察院批捕以后和侦查机关通常捆在了一起,可能会根据律师意见制作补侦提纲给侦查机关。这会给辩护工作带来被动因素,给侦查工作提供了反面帮助。


丁锡魁:庭前辩护我们一直在做,甚至刑诉法修改之前,我们都给侦查机关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书!但是效果确实有限!

 

徐昕:本次研讨相当深入,谢谢大家,期待下一次的刑辩沙龙。


(原创首发,网站公号转载,须经授权,但保持完整性)


回复关键词 获取相关文章


烟花 | 大案 | 司法 | 宪法 | 伍雷 | 死刑 | 机场 | 枪上访司改无辜冤案申冤刑法刑讯律师人权旁听日本咨询阅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