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后,经不起金钱诱惑,在法庭上出尔反尔,竟称是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的。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该女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5个月,其他二人犯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2015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谢某某遭陈某强奸后报警。
同年12月1日,陈某涉嫌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为使陈某无罪释放,同年12月15日晚,胡某、王某某与谢某某进行协商由胡某写一张“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的字条,付给她10000元,谢某某表示同意。
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先付给了谢某某2000元。2015年12月16日。谢某某出庭作证,表示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并出具了字条。
作证后,王某某再给了谢某某8000元,谢某某180度的大转变,报案称自己被强奸,庭审时却说是自愿,办案人员认为其中必有猫腻,决定进一步侦查。
在强大法律攻势下,谢某某承认自己作假证,并于去年8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抓获。同年8月26日、8月29日,王某某、胡某先后到警方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妨害作证的事实。同年9月底,陈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另,谢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5个月;胡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4个月。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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