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该缴纳诉讼费。诉讼费也包含了申请法院执行时的“执行费”。费用的缴纳标准,按照执行金额比例进行收费。
但是
最近在福建晋江法院,刑事诉讼被执行人,也被要求缴纳诉讼费,在对当事人处以300万元的罚金后,晋江法院还扣划了3.24万元的执行费。
而且,当事人的律师在向当地物价部门查询这笔收费是否合理时,迟迟没有得到答复。律师随将晋江市发改局物价处告上了法庭。
刑事诉讼到底该不该收取执行费?
2015年,山东律师张维玉在福建晋江为一起骗取票据承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陈某辩护,最终,陈某被晋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300万元,另外法院还直接以扣划形式收取了3.24万元的“执行费”。
《诉讼交纳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民事和行政案件才存在一个诉讼费的问题,刑事案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们认为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来讲,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不应该去做这样一件事情。
我们的要求是晋江市法院退还当事人款项,同时我们认为晋江市发改局还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对晋江市法院进行处罚。
随后,张律师向晋江市发改局物价处反映晋江法院涉嫌违规收费的情况,从去年5月投诉,直到9月都没有得到答复,张律师随即将晋江市发改局告上了法庭。
张律师:后来我们到晋江市发改局投诉晋江法院违法收费的问题,我们要求对晋江法院进行处罚。但是
一直等到九月份,还没给我回复的情况下,我就起诉了发改局
。
到现在为止
,到底怎么去处罚法院,怎么去返还这个钱,
都没有明确回复
,老停在这个过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