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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罚金300万收3万“执行费”,福建晋江称这是普遍现象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2-24 10:26

正文

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该缴纳诉讼费。诉讼费也包含了申请法院执行时的“执行费”。费用的缴纳标准,按照执行金额比例进行收费。


但是


最近在福建晋江法院,刑事诉讼被执行人,也被要求缴纳诉讼费,在对当事人处以300万元的罚金后,晋江法院还扣划了3.24万元的执行费。


而且,当事人的律师在向当地物价部门查询这笔收费是否合理时,迟迟没有得到答复。律师随将晋江市发改局物价处告上了法庭。刑事诉讼到底该不该收取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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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竟收3万多“执行费”?


2015年,山东律师张维玉在福建晋江为一起骗取票据承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陈某辩护,最终,陈某被晋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300万元,另外法院还直接以扣划形式收取了3.24万元的“执行费”。


张律师认为,这种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诉讼交纳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民事和行政案件才存在一个诉讼费的问题,刑事案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认为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来讲,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不应该去做这样一件事情。我们的要求是晋江市法院退还当事人款项,同时我们认为晋江市发改局还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对晋江市法院进行处罚。



随后,张律师向晋江市发改局物价处反映晋江法院涉嫌违规收费的情况,从去年5月投诉,直到9月都没有得到答复,张律师随即将晋江市发改局告上了法庭。


张律师:后来我们到晋江市发改局投诉晋江法院违法收费的问题,我们要求对晋江法院进行处罚。但是一直等到九月份,还没给我回复的情况下,我就起诉了发改局到现在为止,到底怎么去处罚法院,怎么去返还这个钱,都没有明确回复,老停在这个过程当中。


工作人员:有依据,普遍存在


本月20号,该案在福建省南安市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告晋江市发改局的答辩状中,表示接到张维玉的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开展了调查,由于事项涉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理解和解释问题,随即请示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物价局又请示上级意见,截止目前尚未得到正式回复。


对于晋江法院收取费用的标准问题,晋江发改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确是有依据的。


根据调查了解,晋江法院收取执行费的收费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而且在晋江发改局此前的请示函里还写道“参照该文件精神进行收费的并非个案,在泉州及其他兄弟县市都普遍存在”。


也就是说,晋江市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取执行费是有据可循的。对此张律师并不认同,他认为晋江市没有正确理解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且今年1月,最高法已经向国家发改委明确,刑事裁定中涉及财产的执行,不需要收取执行费。


张律师:我们认为执行程序参照这样的相关规定,但是不是收取诉讼费参照这样规定。在2017年1月1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给了最高院办公厅一个商讨处理这个事情办法的函,然后最高院给了国家发改委一个答复。答复函说确确实实刑事案件中刑事裁判的执行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不需要收取执行费。


对于到底该不该收费的问题,晋江市、泉州市、福建省直到国家发改委逐级请示,最后到了最高法,最高法办公厅在今年1月17号正式认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最高法函件并非对此正式复函


最高法已经有了明确解释,那么晋江人民法院收取的“执行费”到底该如何处理?其他兄弟单位的收费又该怎么办?


晋江市发改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还没有正式收到该函件,收到之后,一定按照复函执行。


晋江市发改局工作人员:最高法办公厅的这份函件,是最高法办公厅给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答复函,这份函件并非对我局请示的正式复函,我局将继续跟踪,争取尽快拿到正式批复。我局将在收到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式复函后,根据批复中明确的有关规定或标准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面对记者的疑问,晋江市人民法院在答复函中表示“目前为止我院并未收到最高法院的该份函件。一直以来我院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收取各项诉讼费用,包括本起案件的执行费也是依法依规收取,今后,我院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收取诉讼费用。”

 

晋江的有关部门何时才能收到函件?备受争议的费用又将怎样处理呢?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



央广记者:任梦岩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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