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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麻醉意外,赔了60万!

医学界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3-09 20:46

正文

这个案例献给麻醉同行,请继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坚持着你的细心谨慎,在麻醉安全面前,做个胆小鬼又何妨!



作者 | 盛孝辉

来源 | 医法书生


有不少麻醉同行无法接受“麻醉意外”这个说法,实际上意外也是麻醉高风险的组成部分,称为意外是因为风险不在意料之中。有的医生过于自信,有的医生的确疏忽,有的风险客观存在,有的死亡有果无因。麻醉承载了太多,一个“意外”就让你百口莫辩。


这个案例献给麻醉同行,请继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坚持着你的细心谨慎,在麻醉安全面前,做个胆小鬼又何妨!


医院要更加注重麻醉科的发展,不论从人员配备还是物资设备,都应是大手笔。麻醉风险,没有则风平浪静,一旦出现则是惊心动魄。


判决结果



事实经过


2011年11月14日原告不慎被汽车撞伤,约10小时后入住被告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时原告有头痛、恶心、呕吐症状但意识清楚,言语流利,行走自如


医院诊断原告为颅脑损伤、左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左顶部头皮挫伤、左侧额颞顶线性骨折、多发皮肤挫伤。被告对原告进行左侧颞顶入路血肿清除手术。


2011年11月14日在全麻下行左侧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后30分钟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约3分钟心肺复苏成功,但意识未恢复


术前意识清楚、言语流利、行走自如,术后突发呼吸心跳停止导致植物人,患者术前术后这种巨大的身体状态反差,也是容易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而麻醉科所用的麻醉技术让患者经历了麻醉到苏醒的过程,也让更多人忽视了原发病所导致的不清醒状态。


术前清醒到术后植物人,应该是缺氧导致的不可逆脑损伤,这种稍纵即逝的抢救机会如何把控?即使能把控,又如何排除不是患者脑外伤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或者外科手术不成功的结果呢?


正因为很难排除,责任又回到麻醉身上,是麻醉意外导致了这些损害后果,其他人顺理成章地逃避了责任审查,这正是医疗界推脱责任、逃避风险的一种通病。没有人懂你,是最大的伤


鉴定结果


术后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经唐山市工人医院、通辽市医院诊疗后均未好转,处于植物人状态。2012年7月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吉公正(2012)法临鉴字第246号医疗过错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

1、XXX第二人民医院存在麻醉意外的过失

2、潘**的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

3、潘**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4、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应为完全责任。


这个鉴定更是把矛头指向麻醉科,麻醉意外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也无从找到具体的鉴定文书,这里无法分析。一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最严重的,如果按照全部责任计算,赔偿数额估计是在百万元之上。


书生分析


这个案例鉴定为麻醉意外导致患者长时间昏迷,就是大家常说的“植物人”。虽然我对鉴定结果存在疑问,但没有看到具体病例,就无法分析麻醉医生的诊疗对于手术患者的植物人状态究竟有没有过错或者过失。


根据判决书内容,心肺复苏发生在术后30分钟,却不知道术后患者的意识状态,是否拔管,此时患者在手术间还是在病房,是否使用呼吸机,术后抢救的具体情况如何,如果定性为麻醉意外,麻醉医生一定存在过错或者过失


术后呼吸心跳骤停,麻醉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外科手术并发症;

2、拔管指证是否明确,比如拔管是否过早;

3、病人回病房途中是否严密观察;

4、是否有呼吸抑制和肌松药残留;

5、患者颅脑外伤进行性加重。


这里强调一下麻醉记录单的重要性,因为司法鉴定的时候麻醉记录单是重要的证据


点击读原文】看完整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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