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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丨马铁浩:《刘知幾以“例”论史》

史学史研究编辑部  · 公众号  ·  · 2024-05-18 13:08

正文

《史通》书影


中国古代史学


刘知幾以“例”论史


马铁浩

河南理工大学传媒系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09年第3期】


摘   要: 《春秋》学家以例论经的传统对刘知幾的史籍批评产生了深刻影响。他推演经例为史例,每每以"例"论史,惟论史籍的表现“书法”。他对史法的重视,使《史通》的史学批评中渗透了经学观念,从而产生了扬名教与重实录的思想矛盾。


关键词: 刘知幾;《春秋》学;以“例”论史


《汉书·司马迁传》赞曰:“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这是对史学要求的很好概括。自有史籍以来,不论记言还是记事,纪传或者编年,皆悬实录直书为最高鹄的。相对而言,经学则以义理为旨归。《孟子·离娄下》曰:“晋之《乘》,楚之《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义即义理,这是孔子改编《鲁春秋》的目的。唐代史家刘知幾在《史通》中“以史论经”,以实录的标准衡论具有褒贬大义的《春秋》,后世经学家多致不满,特别是今文学家,往往群起而诘之,斥其不明经学义例。近现代以来,经学衰微,西方科学体系传入,刘知幾以“以史论经”得到了一致赞誉,甚至将其主张实录与德国史家兰克的客观主义史学相提并论。实际上,刘知幾所谓“实录”并不是要写下完全客观真实的历史,而是与“名教”观念纠结在一起。史学脱胎于经学,尤其是《春秋》家(《汉志》即以《史记》附入《春秋》家),其宗旨义例不能不与经学息息相关。刘知幾史学深受《春秋》学影响,在“以史论经”之外,他又不免“以经论史”,把经学中的“义例”引入史学批评中。

一、刘知幾以“例”论《春秋》

《史通·惑经》篇论证的基本方式是“以史论经”,在“十二未谕”、“五虚美”之前,刘知幾明确指出《春秋》为史:“孔氏之立言行事,删《诗》赞《易》,其义既广,难以具论。今惟摭其史文,评之于后。”这里的“史”与篇名中的“经”恰相抵牾,是“以史论经”的一个绝妙说明。但刘知幾既然同时承认《春秋》为经,便不能不纠缠于经学义例。如“其所未谕五”曰:


诸国臣子,非卿不书,必以地来奔,则虽贱亦志。斯岂非国之大事,不可限以常流者耶?如阳虎盗入于 ,拥阳关而外叛,《传》具其事,《经》独无闻,何哉?且弓玉中亡,犹获显记;城邑失守,反不沾书。略大小,理乖惩劝。(《惑经》)

如传经儒生所言,《春秋》不仅有记事的问题,更有义理的问题,其旨归在于以书法义例施以褒贬黜陟之功。“《传》具其事,《经》独无闻”表明刘知幾是在以传疑经,以记事阙略批评《春秋》,结论是《春秋》“略大存小”:然而,这“略大存小”的效果却是“理乖惩劝”,从史学一下子又回到经学的准则中去了。由此可见,义例在刘知幾的史学批评中依然占据重要位置。

以“例”论《春秋》在《史通》中在在皆是,明确言及“例”字者便有多处。下面看看刘知幾如何理解《春秋》之“例”,藉此以探讨刘氏言“例”的学术渊源。

盖古者列国命官,卿与大夫为别。必于国史所记,则卿亦呼为大夫,此《春秋》之例也。(《模拟》)

“卿亦呼为大夫”,这一“例”本自杜预注。如《春秋·隐公二年》经云;“无骇帅师入极。”杜注:“无骇,鲁卿。”此下便多以大夫言卿,孔疏曰:“《春秋》之例,卿乃见经。今名书于经,传言司空,故知无骇是鲁卿。诸书名于经,皆是卿也。故于此一注,以下不复言之。又《王制》云:‘上大夫,卿。’则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

”案诸侯世嫡,嗣业居丧,既未成君,不避其讳。此《春秋》之例也。何为般、野之殁,皆以名书;而恶、视之殂,直云“子卒”。(《惑经》)

“诸侯世嫡,嗣业居丧,既未成君,不避其讳”,此“例”似本《公羊传》,而与《左传》不合。《春秋·庄公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冬十月己未,子般卒。”《春秋·襄公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春秋·文公十八年》:“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冬十月,子卒(按:子乃文公太子恶)。”这里的问题是旧君死之当年,如何称新立之君。刘知幾以为《春秋》之例是称名(不避其讳)而不能称“子”。按《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曰:“此其称子般卒何?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知之说正与此同;而他批评的“恶、视之殂,直云‘子卒”’,《左传》的解释则是:“书曰‘子卒’,讳之也。”杨伯峻先生云:“《春秋》之例,旧君死,新君立,不论已葬未葬,当年称子,年称爵”,所申乃《左传》义,刘知幾不以此为例。

凡在人伦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谓之弑,卿士已上通谓之杀。此又《春秋》之例也。案桓二年,书曰:“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僖十年,又曰:“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夫臣当为杀,而称及,与君弑同科。苟弑、杀不分,则君臣靡别者矣。(《惑经》)

此条以宋华父督、晋里克弑君二例,指出《春秋》以弑、杀辨别君臣名分。实际上,若严格按照刘知幾所言的标准,《春秋》及《左传》此二处皆有不合义例之处。此亦可见刘氏对名教观念的固执。桓公二年《经》:“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左传》:“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杀孔父而取其妻。公怒,督惧,遂弑殇公。”刘知幾所言乃据传驳经。僖公十年《经》:“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因所依历法不同,《左传》记此事在上一年,曰:“冬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杀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荀息自杀乃迫于奚齐、公子卓之死,故《春秋》言“及”;刘知幾严辨弑、杀之别,不知《左传》记卓之死言“杀”不言“弑”即有违于例(卓父虽死,但其乃逾年为君),或于《左传》有所回护欤?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以“例”论经是《春秋》学固有的传统,这一传统是以辨明君臣伦理、维护礼教秩序为核心的。刘知幾对这一传统近于苛刻的固守,甚至比前代学者更甚。然而,过犹不及,刘知幾对义例过分的执着,反致后世经学家批评他不明义例;现代学者又称“知几明义例而不泥于经师义例,其所守者乃史法、史例、史义”。总之,在《惑经》篇中,刘知幾并未丧失完全经学的立场,他一方面“以史论经”,一方面又“以例(经)论经”,传统与反传统纠结在一起,其中蕴涵的复杂性,在不同时代必将会得到不同的解释。

《春秋释例》书影


二、杜预以“例”论经对刘知幾的影响

义例之学是《春秋》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无论今文学家还是古文学家,都对《春秋》义例有所阐发。《隋志》经部《春秋》类著录言“例”之作凡十五种,多为古文家释“例”之书。实际上,从产生先后来说,以“例”论《春秋》,原本始于今文家,古文家不过是沿袭了今文家的传统。刘知幾对《春秋》义例的认识,主要得自古文家杜预的影响。

在今文学家义例说的基础上,晋代杜预结合《左传》,归纳了《春秋》义例,发挥出具有古文学派特色的“例”的理论。在《春秋经传集解序》中,杜预概要阐发了他对《春秋》之“例”的理解。杜预认为,《左传》解经,对经文体例的阐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为周公垂法的旧例,其标识是“发凡”,即以带有“凡”字的句式表达《春秋》之例,这样的句子在《左传》中共有五十句,亦称“五十凡”,此例可视为“正例”;二为孔子在继承周公之志的基础上,为了“指行事以正褒贬”新创立的一些条例,像《左传》中总结的“书”、“不书”、“先书”、“故书”等,此可谓“变例”;三为“正例”、“变例”之外的无义例可循的部分,此可谓“非例”。在三例之中,杜预与今文家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正例”与“非例”之中。杜预所谓“变例”,出于孔子之手,是今文家着力加以解说的,因为他们认为《春秋》完全是孔子的制作;杜预所谓“正例”,则把“例”的创制追溯到了周公,而孔子只是根据周公之例对鲁国旧史作了一番整理,这便削弱了孔子的地位;杜预所谓“非例”,则部分否定了一些经文有义例存在,认为只是备述始末的记事文字而已。“正例”和“非例”大多是今文家不能认同的。可以看出,杜预对“例”的认识,主要是强调了《春秋》作为史的倾向,这正是古文学派的旨趣。

与杜预相同,刘知幾亦视《春秋》为史,《史通》以“例”论《春秋》与杜预“例”的理论多有相通之处。杜预对“例”的实践,集中体现在《春秋释例》一书中。从《史通》对《春秋释例》的征引和发挥,可以看出杜预所谓“正例”、“变例”、“非例”对刘知幾的影响。

首先看《史通》对“正例”和“变例”的理解。《申左》篇曰:

《春秋》之作,始自姬旦,成于仲尼。丘明之《传》,所有笔削及发凡例,皆得周典,(原注:杜预《释例》云:《公羊》、《梁》之论《春秋》,皆因事以起问,固问以辩义。义之□者,曲以通□。无他凡例也。左丘明则□周礼以为本,诸称凡以发例者,皆周公之旧制者也。)传孔子教,故能成不刊之书,著将来之法。

“始自姬旦”者,“正例”也;“成于仲尼”者,“变例”也。刘知幾提到了周公和孔子对《春秋》的贡献,但他引《释例》为说,明显强调“正例”,言《左传》“所有笔削及发凡例,皆得周典”;而对孔子之“变例”则仅以“传孔子教”一笔带过。对孔子在《春秋》上的贡献,杜预已有所否定,而刘知幾则走得更远。杜预还承认孔子有笔削之功,刘知幾则言所有笔削“皆得周典”,孔子无与焉。《申左》篇论《春秋》,亦曰:“盖是周礼之故事,鲁国之遗文,夫子因而修之,亦存旧制而已”。所谓“仲尼修《春秋》,逆臣贼子惧”,“《春秋》之义也,欲盖而彰,求名而亡,善人劝焉,淫人惧焉”,(《申左》)在刘知幾看来都是名不副实的谀辞---孔子既未有笔削之功,在义例上自然不会有所发明,因此对人事亦无法加以褒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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