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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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至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四审稿计划将原法中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相较于“连带责任”来说,就是直接减轻了平台理应承担的监督审核义务,会让原本无序、管控不严、频出商品伪劣事件的平台更加肆无忌惮,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消息一出,立即在网上炸开了锅,质疑与反对声接踵而至。实体零售商、学者和普通民众都对修改缘由表示不理解,立法的本意不就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吗?笔者认为,实体零售与线上电商平台都是做商品销售,只是渠道不同而已。既然本质都一样,那政府在法制管理上就应一视同仁,秉持同罪同罚原则,不应为了促进电商发展而搞特殊化,坚持“连带责任”方为民心之所向。
首先,对实体零售商来说是不公平的。近些年,在电商的冲击下,线下实体零售商越发举步维艰。的确,社会要发展需要技术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但是无论再怎么变,也离不开最基础的东西——商品,这也就是去年政府把振兴实体经济作为国家主要工作之一的原因。所以,对于原本就有诸多技术优势和丰富客群资源的电商平台,若再放宽平台要求,营造出来的只会是不公平的营商环境,非常不利于激发实体企业发展动力。那何谈振兴实体经济,实现强国梦?既然,目前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商平台也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才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其次,改为“
补充责任
”无疑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56892万人。就是有近一半国民都在用手机上网买东西,俨然电商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主要的购物渠道,那成交量可想而知会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如果弱化平台对商家资质和产品质量的把控,网上买了货后的消费者要维权将更加艰难。且良莠不齐商家的大批入驻,虽给电商平台带来大批流量,但又会给消费者埋下更多潜在隐患。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尚存在巨大落差的当下,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将可能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价值立场。立法的本意,应当是保护弱者,而非为强者护驾。
众多实体零售企业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希望立法部门能在倾听更为广泛的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审慎做出修改。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也表示反对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在目前的实践中,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
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也在第一时间表示,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可以倒逼平台守法尽责,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应予保留。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决不能置广大群众利益于不顾,法治社会更是如此。
我国从传统的“人治”到如今的“法治”,经历了漫长的一段时间,法制才愈加健全完善。所以,笔者认为民众要守法的前提下,立法也应更接地气。听取广大群众意见,才能制定出效益最大化、合乎时下需求的法案,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笔者认为各项成文法律之间应保持一致性。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与《电子商务法》四审稿(草案)的“补充责任”两者之间是存在冲突的。若《电子商务法》四审稿真的一锤定音,那事件发生应以哪条成文法律为准绳为好?这着实又是一道尴尬的选择题了。
所以,立法机关应做好各项法律之间的衔接。如果四审通过,那么也要
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修改《食品安全法》,同时为了更好地推动实体零售的发展,应同样给予实体零售同等的公平的政策环境,都按“补充责任”来,协调好线上电商平台与线下实体零售。
◎ 编辑:艾米 执行主编: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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