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底,管理人通过市场传闻知悉量通租赁涉及诉讼事项,向量通租赁发送《征询函》并询问。量通租赁确认由于关联公司参与的跨境融资项目与某银行发生纠纷,其作为担保人被该银行起诉。2015年11月30日,广发资管就上述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并判断涉诉事项尚未触发南方水泥ABS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完善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加速清偿事件”或“资产服务机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暂不会影响专项计划投资者利益。此为南方水泥风险事件的开端,并引发了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 尽职调查的范围与边界
根据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建立相应的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在南方水泥ABS项目中,管理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原始权益人暨资产服务机构量通租赁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情况、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深人的调查。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尽调报告,在专项计划设立前,未发现与量通租赁有关的诉讼案件或执行案件信息。
经与量通租赁确认,南方水泥ABS存续期内发生的涉诉事件,源于量通租赁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因人民币汇率波动所引发的商业纠纷。针对量通租赁跨境融资业务所存在的汇率风险,管理人已在ABS相关法律文件中向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揭示。但这种风险是一种潜在的概率问题,从实践角度来看,管理人无法对量通租赁所有业务范围进行毫无遗漏的尽职调查,也难以预判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等黑天鹅事件的发生。换言之,囿于认知能力的有限性,项目前期的尽职调查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事先排除所有潜在风险。因此,ABS存续期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或意外事件,只能在项目存续期内通过管理人及其他当事方的积极应对予以解决。
(二) 资产服务机构的履约意愿
资产证券化基于资产信用对外融资,但源源不断的现金流不可能凭空产生,ABS项目存续期内的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风险处置等职责的履行,都离不开资产服务机构的配合。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之间构成委托服务的法律关系。资产服务机构受管理人委托,对管理人负责,基于管理人的指令而提供特定的服务。
在南方水泥ABS项目中,《资产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当资产服务机构或承租人发生可能导致偿债能力蒙受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完善事件)时,资产服务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量通租赁在涉诉后怠于履行该义务。
量通租赁的行为表现恰好反映了国内ABS业务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资产服务机构多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资产服务机构无独立身份。[1]一旦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与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资产服务机构的履约意愿会大大减弱,很可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而采取弃卒保车的策略。此时管理人难以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从而导致自身履职缺乏稳固的可执行基础。
在南方水泥ABS项目的风险事件中,为了争取量通租赁的配合,管理人做了大量的沟通和说服工作,这为风险处置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但假设量通租赁拒绝配合,南方水泥ABS风险事件的处理将极为困难。因此,建议在未来制度设计中,务必正视管理人高度依赖于资产服务机构的结构性缺陷,从立法与监管层面对资产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和约束,独立的资产服务机构对ABS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