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纪委发布
《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丨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文件,通过具体案例,深度解析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行为性质的判定问题。
病区主任利用负责病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指定病区医生选用贿赂方的药品,提高贿赂方药品在该病区的销量,进而
收受回扣87万余元
。
科室主任利用对科室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代表麻醉科决定使用贿赂方供应的药品,
借此收受贿赂方回扣共计411万余元
,并用于科室支出及“福利”;同时,私下收取贿赂方回扣38万余元。
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三人,利用医生开具处方、选用医药产品的职务便利,为贿赂方谋取利益,进而
收受回扣各45万元
。
其中,病区主任构成
受贿罪
;科室主任构成
受贿罪
,所在科室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
文章指出,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需要准确认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要准确辨别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键是看其是否从事公务,以及是否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此前“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曾明确: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医务人员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区分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可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辨别。
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涉事单位将被罚金,其负责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会被判处刑罚。
文章还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
涉及罪名的一般认定思路。
文章建议从主体身份、收受名义、体现意志、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款物归属等方面予以分析辨别。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若为单位利益,代表
单位意志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收受的贿赂归单位所有及支配,则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否则应为个人受贿犯罪。
如果同时存在旨在为单位和个人利益行动的双重主观意图,且行为既涉及为单位谋利又包括为个人谋取利益,而且受贿款既有部分归于单位又有部分明确属于个人,那么这种情形就可能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个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