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首先授课的是来自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春雨律师。赵春雨律师的授课主题为“辩护意见的形成与发表”,内容分为“辩护意见的基础——阅卷”、“辩护意见的撰写——论证”、“辩护意见的发表——阐述”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辩护意见的基础——阅卷”,是赵春雨律师的讲授重点。赵春雨律师指出,阅卷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辩护的基础。赵春雨律师分享了自己的阅卷心得,认为有效的阅卷应始于宏观视角,全面把握案件概况,并明确阅卷之目的,避免盲目与低效。具体来说,阅卷者需聚焦几个关键要素进行审阅。首要之务是深入研读起诉书,尽管其篇幅有限,但内容高度凝练,字字珠玑。她鼓励同学们不应仅满足于表面的浏览,而应通过反复研读,力求透彻理解起诉书背后的逻辑与意图。只有通过多次阅读,才能够逐渐揭示起诉书所隐含的深层含义,把握检察官构建指控的逻辑脉络。在此基础上,赵春雨律师强调了问题意识的重要性。她提出,律师应带着对起诉书内容的深刻理解与疑问去审阅卷宗,这种问题意识如同指南针,帮助律师在浩瀚的卷宗海洋中精准定位关键证据与线索。
其次,在宏观审查结束后,还需关注中观两个层面。第一是会见笔录。赵春雨律师谈到,律师多是在侦查阶段便已介入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就会见犯罪嫌疑人。实践中,法官先接触的是起诉书,因而容易初步形成有罪的印象,但辩护人先于法官了解案件全貌,故首要任务是倾听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至关重要。在会见时,律师应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包括其行为的具体细节、公安机关指控的依据以及个人的主观意图等。她坚信,这些辩解对于构建有效辩护策略十分重要。而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就需要在会见时详细记录笔录。她指出,律师常常同时处理多个案件,只凭记忆难以长期记住每次会见时的细节,而犯罪嫌疑人在压力之下也可能出现记忆偏差或态度变化。此时,通过会见笔录回顾并比对不同次会见的内容,可以更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赵春雨律师授课)
第二是卷宗目录。赵春雨律师谈到,在执业初期,她曾因忽视卷宗目录的制作而造成许多不便,后来才逐渐意识到其对于案件梳理和证据分析的重要性。通过卷宗目录,律师能够迅速了解案件的证据构成和逻辑链条,为制定辩护策略提供有力支持。如今,在安排团队阅卷时,她十分强调制作卷宗目录的重要性。无论案件卷宗数量多少,她都会要求团队成员首先将所有证据目录整合成一个电子文档。这一步骤旨在让她能够先行浏览全案的证据框架,从而对案件的组卷方式有一个整体性的了解。赵春雨律师特别指出,当发现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尤为丰富,特别是涉及被告人供述多达七次、十次甚至更多时,需要对此保持高度敏感。她引导同学们思考这些重复供述背后的原因:是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存在不稳定性,需要反复确认?还是侦查机关在不断深入挖掘新的犯罪事实?又或者是由于其他证据链条相对薄弱,试图通过强化言词证据来构建指控?这些问题都需要在阅卷过程中深入思考,并将它们融入对案件的全面剖析之中。
再次,从微观角度制作全面、深入、精细的阅卷笔录。赵春雨律师认为,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应采取不同的摘录方式。对于言词证据,只要与案件指控事实相关,均要求无遗漏地摘录,避免任何主观价值判断导致的遗漏。对于简要的书证,可采取直接截图的方式,以保留证据的原汁原味,确保其在法庭上能够真实、完整地呈现。对于长篇合同等复杂书证,则要求按照言词证据的处理方式,摘录其主要条款,以便快速把握其核心内容。对于物证,则应附上相关照片,以便直观展示。对于鉴定意见,则不仅摘录其送检过程、检材信息、鉴定意见等关键内容,还要深入审查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整体而言,经过粗阅摘录、复阅校验、精阅比对三道工序,阅卷笔录才得以完成,在此基础上提炼辩点、组建证据。赵春雨律师提出,为了便于检察官、法官理解和接受,可以将关键事实制作成思维导图,采取法律关系图、资金流向图、时间轴、对比框等直观方式呈现。
最后,赵春雨律师指出,作为案件质量的保障程序,案例检索与团队研讨必不可少,要通过博采众长、集思广益来覆盖思维盲点。
关于第二部分,即“辩护意见的撰写——论证”,赵春雨律师提出了三个核心要素。首先是目的性,即辩护旨在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决定,而非试图让公诉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其次是针对性,这要求辩护意见必须紧密围绕指控的事实和逻辑展开,避免与控方观点脱节,确保双方能形成有效的交锋与辩论。最后是边界性,这是指辩护不应涉及未受指控的内容,即使某些证据已附卷,但若关联性不大、未作为指控依据,也不应过多纠缠;姿态上则应避免喊口号、表演或过度“死磕”,保持一定的言论边界。
在构建辩护意见的整体结构时,赵春雨律师特别推崇“三驾马车”的布局:首先,亮明观点,即开宗明义地表明辩护立场,如无罪辩护、改变定性辩护、罪轻辩护或独立辩护等,以便听众能跟随其思路;其次,指出谬误,即指出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如事实错误或逻辑混乱,并进行概括性反驳,以削弱起诉书的先入为主效应;最后,展开论证,即从实体、证据、证明标准等多个角度展开详细论证,通过具体案例进行生动说明。赵春雨律师以一篇模拟法庭大赛案例辩护词为例,展示了辩护意见应当紧扣三大支点,开篇的鲜明、主体的丰满与结尾的升华。
在构思辩护词的过程中,赵春雨律师认为,一篇优秀的辩护词应当具备高度、锐度、维度和温度,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高度,即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审视案件,把握其核心问题;锐度,是指要针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精准而有力的反驳;维度,是要求辩护词要全面而深入地分析案件,不能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而温度,则是指辩护词要充满人文关怀,切入常情常理,兼顾法理情。
关于第三部分,“辩护意见的发表——阐述”,赵春雨律师表示,法庭辩论是整场庭审的精华之处,也是控辩双方的高光时刻。辩护意见的撰写体现专业力,而辩护意见的发表考验感染力。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一要仪态端正,形象、气质、坐姿、手势大气端方,不能歪七扭八、穿着随意;二是语言规范,要法言法语,沉稳厚重,不能有失专业,有失分寸;三是表达严谨,要注意论证逻辑的周延,观点不能漏洞百出。四是声音清晰,要保持适当的音量、语调和停顿,不能含糊不清、缺乏重音。五是反应迅速,要针对庭审变化即时调整思路和表达,不能照本宣科。
在第二轮辩论中,赵春雨律师认为必须紧扣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应当注重以下几点:第一,逐一记录,不要遗漏法官归纳的每一个争议焦点;第二,逐一回应,针对每一个焦点提出反驳意见,不要掩耳盗铃、避重就轻;第三,适当延伸,可以突破法官归纳焦点,适当展开和补充,增强说理力度;第四,避免重复,不要简单重复第一轮的辩护意见,即使观点相同,也要切换论证角度、调整阐述方式。
赵春雨律师认为,发表辩论意见要避免陷入两个误区:一是为了对抗而对抗,只顾与公诉人打擂台,而偏离了说服法官的轨道;二是为了迎合而迎合,只顾说被告人和家属想听的,而偏离了专业辩护的轨道。以上两种情形,后果可想而知。赵春雨律师指出,应当保持对法官的尊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以专业的态度和水平来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委会委员、第七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首先,刘检察官对“公诉意见”进行了概念界定,这为授课划定了基本的讨论范围和逻辑前提。他认为公诉意见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其一是从范围上进行定义,狭义的公诉意见是指制式的公诉意见书;广义的公诉意见是指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的一切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意见和阐释。其二则是从载体上进行界分,即可区分为纸面的公诉意见与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
其次,刘检察官阐明了公诉人角度下“好的庭审”的评价标准,这是指引公诉人出庭和形成公诉意见的理论指引。在他看来,“好的庭审”应当具备三项要件。一是明确争议,即公诉人在出庭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归纳,明确案件的证据问题和法律问题,以便在庭审中有的放矢。此项能力的培养也将贯穿公诉人从成长到成熟的全过程。二是集中交锋。刘检察官认为,公诉人在完成证据材料与论证思路的准备后,最终还需要在法庭上与辩方进行集中的控辩对抗,即运用思辨能力与辩论技艺实现对控方指控的妥当证立。三则是形成确信,他认为明确争议与集中交锋的最终效果是使得法官对案件形成确信,即最终达致说服法官的庭审效果。基于“好的庭审”的三项评价标准,刘检察官提出了评价公诉人出庭表现的四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核心证据必须精准、清晰。他认为,公诉人出庭质证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是核心证据的精准和清晰。之所以强调核心证据,是因为庭审时公诉人不需要也不便将诉讼证据全盘展现给法庭。原因在于,一个刑事案件“从无到有”所形成的卷宗证据是非常庞杂的,其中难免有些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关联性,所以公诉人不能把这些证据“一锅粥”地全部呈递到庭上,否则就很有可能会影响庭审的最终效果。
第二个维度是公诉人必须将证据链条加工到位。对此,刘检察官强调,案件证据需要在公诉人妥帖地梳理完毕并链接到位后,才能克服每一个单项证据的瑕疵,以形成更好的互相印证和支撑的关系,而这无疑对公诉人的证据加工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三个维度是公诉人必须思维敏捷和言语规范。公诉人在庭审中与辩护人集中交锋,自然需要公诉人自身思维敏捷,由此才可以灵活地应对辩方的辩护并在庭审中阐明和证立控方观点。论及言语规范,刘检察官指出,庭审抗辩不是书面信息的发送,而是言语的发送,语言的规范性自然会增强公诉人庭审的说服力。
第四个维度则是要求公诉人程序严谨和“三效统一”。对此,刘检察官强调到,若公诉人因为程序错误,或者程序存在瑕疵,抑或是言语存在不当甚至越界的问题,则可能会击溃整个庭审的效果。因此,公诉人在出庭时必须程序严谨、证据扎实、论证清晰,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了达到前述四项“好的公诉人”的维度的要求,刘检察官总结了公诉人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下功夫专门培养的四种能力。第一项能力是卷宗审查能力,不论我们从事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何种职业,这都是我们必须迈过的第一道门槛。因为审查卷宗不是看故事,而是要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去审查卷宗,例如我们要在阅卷中发现现有证据的瑕疵,以便引导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而不能漫无目的地浏览证据。第二项能力是证据审查能力。具体而言,公诉人必须在阅卷中精准识别出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同时还需要从中界定出核心证据,并确认案件是否存在遗漏而需要补充的证据。第三项则是语言驾驭能力。众所周知,庭审对公诉人的语言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需要在庭审快速、准确地传达控方立场,所以我们必须要锻造自己的语言驾驭能力。第四项能力则是最终极的庭审掌控能力。对此,刘检察官指出,公诉人在庭审中不可能只是面对提前在书面上准备好的那些问题,而是可能会应对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所以如何去娴熟地驾驭和掌控这些变故,也是公诉人要进行锤炼的必修课。
(刘晶检察官授课)
在以“好的庭审”之评价标准为指引,完成评判公诉人出庭表现的四个维度与公诉人需要培养的四种能力的讲授后,刘检察官接着重点讲授了公诉人审查卷宗的方法。首先,他指出了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公诉人可能面临的困扰。其一是卷宗太多,即一个复杂案件的卷宗,如非法集资案件的卷宗可能有几千本,公诉人完全可能出现在看完后面的证据时已经对前面的证据印象模糊的情况;其二是证据庞杂,即公诉人无法从中取舍,以定位出核心证据;其三则是证据隐秘,即在卷宗过多的时候,到底哪些证据存在问题,公诉人可能也无法准确判断。为应对前述困扰,刘检察官讲授了卷宗审查的五步法。
第一步是编制目录,此步的目的是掌握证据的整体情况,初步筛查疏漏证据。因为检察机关收到的卷宗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的进度来编排的,所以其并非是严格按照庭审指控的需求去编卷的,因此其卷宗目录可能不能达到公诉人系统掌握全案证据的要求。因此,公诉人需要在案件受理之后,在梳理全案的基础上编制出一个详细的目录,其包括了证据的名称和在卷宗中的位置。在完成证据目录的编制和梳理后,公诉人一般就能够初步了解案件的核心事实与关键证据。第二步是数据规整和图表筛查。由于庭审时间和环境的局限,公诉人必须将证据删繁就简,特别是言辞和资金流向等证据。例如对资金流向证据,我们可以通过图表对案件中大量的数据进行整合,让它更加直观。同时,公诉人通过这些图表也能够初步筛选出我们取证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侦查人员是否在同一个时间讯问了两个犯罪嫌疑人。第三步则是分组审查。所谓分组审查是指疑难案件大多有多个检察官或者助理来协同完成的,通过这种分组审查的协作方式,检察官可以主导团队成员完成各自的证据归类和梳理工作,并明确权责分工。这种把证明事实或者证明模块分给不同的办案组来进行细致筛查的方式,有利于提升对具体问题答辩的综合性和整体性,提升辩论效果,也有助于发现更深层次的证据纰漏。第四步是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前述全面的证据梳理和深层筛查,公诉人就可以初步排除那些非法证据。在此基础上就是卷宗审查的第五步,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此举是为了修补和完善控方的整个证据体系,以便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紧接着,刘检察官以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时间对照表与资金流向图为例进行了讲解。
随后,刘检察官重点讲授了构建证明体系的有关内容。他首先讲授了模块化的构建思路。模块化构建思路的好处在于当公诉人发现某项证据出现问题或者需要调整证明链条的时候,公诉人只需要把特定的某一部分程序进行单独的补充和完善即可,故不会影响整体的证据体系和指控思路,进而提高公诉人进行诉讼准备的效率。所以我们在证据审查之初,就需要通过模块化处理来简化我们后期的工作。
在阐述模块化处理思路之后,刘检察官紧接着讲授了模块化审查的五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建立证明逻辑。所谓的证明逻辑,是指公诉人要根据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指控方向,来明确通过怎样的证明逻辑才能够实现最终的指控目标。这是模块化审查中的首要也是最为关键的步骤。第二个步骤是根据逻辑框架分解。具体而言,公诉人需要知道,若要实现整体的证明逻辑,控方到底需要多少个关键的事实来支撑。由此,每一个关键事实就是证明逻辑中的一个模块。第三个步骤是按照证明点梳理和完善证据,以形成证明模块,最终由所有的证明模块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第四个步骤是结合正反证据判定证明点是否成立,即公诉人需要站在客观立场,理性平和地审视全案所有证据,而不能只看到有罪证据或者重罪证据,还要看到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因此公诉人一定要学会反向审视。第五个步骤则是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结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定犯罪成立与否。随后,刘检察官通过一个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讲述了如何在本案中运用前述理论和方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和数额。
最后,刘检察官讲授了如何提升公诉人的对抗能力与说服能力。刘检察官强调,公诉人的培养需要关注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是证据维护能力,尤其是涉及到证人的证据,必须尽快锁定证言,以免证据的客观性出现衰减,同样的,公诉人还需要注意及时补正瑕疵证据。第二个能力是焦点挖掘能力,即公诉人需要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抓住核心问题进行证据分析和思路厘清,而不能被细枝末节的事实羁绊。第三个能力是逻辑构筑能力,即公诉人需要根据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指控方向,来思考应当通过怎样的证明逻辑才能够实现最终的指控目标。第四个能力则是临场表达能力,即公诉人应当养成和强化发表公诉意见时灵活性和现场感,以达到最佳的控诉表现。随后,刘检察官以他自己编写的案例以故意毁坏财产罪为例对所讲内容进行了整体性的回溯和示范。
吴小军(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首先,吴法官阐述了刑事裁判(文书)与法庭审理程序的关系。他认为,在强调庭审实质化的政策要求下,法院裁判案件应当实现“四个在法庭”,即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换言之,法庭是审判的主战场,即要让事实之争和法理之辩都在“庭上见”,即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与此同时,庭审则又以证据为中心。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庭审会依次进行举证、质证和最后的认证环节。按此逻辑,吴法官紧接着阐释了法庭审理的五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吴法官认为证据裁判原则是最基础的证据原则,控辩审三方都应当遵循,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法律适用问题反而不是很多,最难的恰恰是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即如何准确判断控方与辩方各自的叙事逻辑是非常考验庭审技艺的。因此,法官不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第二项原则是程序公正原则。吴法官认为庭审必须充分保障程序公正。就举证责任而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当然就需要由控方或自诉人承担,而不能让被告人来自证有罪。就控辩平等而言,吴法官认为兼听则明,即程序公正具其独立的价值,例如法官应当保障辩方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因为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一环就是辩护实质化。另就诉审统一、控审分离原则而言,就是强调庭审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的指控,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案件事实是否发生,是否是由被告人实施的?因此,吴法官强调法院的审判原则上不能超出检察机关的指控范围。例如检察机关就指控被告人诈骗了100万,法官就不能依职权主动以101万作为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当然,吴法官也指出,由于我国法官仍然具有一定的职权性,对于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也不能一放了之。法官如果觉得被告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建议,但是否追加或补充起诉则是检察机关的职权。第三项原则是集中审理原则。吴法官认为,所谓的集中审理原则就是要求庭审能够连续高效,尽量保持庭审不被中断。第四项原则言辞原则,即应当克服以往的卷宗中心主义,而是要推动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第五项原则则是诉权保障原则,即法庭审理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和申请权等。
其次,吴法官讲授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下,证据审查判断的若干转变。吴法官认为这项转变大致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证据裁判原则自不待言,即法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为犯罪事实。同时,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个层面则是确保统一的司法证明标准。换言之,侦查、起诉的证据标准都应当向审判看齐,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都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判。虽然证据标准都是一致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罪名的案件、不同程序的案件在证据规格上还是存在差别。例如死刑案件,相较于其他案件而言,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必须要将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而要实现前述转变,吴法官认为庭审应当满足“三符合”的标准。第一个符合是指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客观真相,即通过庭审对证据的实质审查能够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的真相,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第二个符合则是办案结果应当符合实体公正,即不论是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还是此罪与彼罪都应当准确无误,以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第三个符合则是办案过程要符合程序正义。常言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被能够被看见的方式实现,即“看得见的正义”。这也正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由此可见,“三符合”标准从事实层面、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三个层面使得对庭审尽可能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定罪量刑无误。
据此,吴法官认为目前司法实践对证据认定的过程存在六个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审查重点发生转变,即从偏重结果向注重过程转变、从偏重证据内容(静态)向注重取证过程(动态)转变,包括证据来源、取证时间(证据的先后顺序)、取证地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等。第二个转变是审查对象发生转变,即从偏重证据的真实性向更加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转变。这就要求庭审能够把握住案件的核心事实和关键证据,防止被无关证据材料所羁绊。同时,还应当注意排除非法证据。第三个转变是证据类型发生转变,即从偏重主观性证据(以人为载体)向注重客观性证据(以物为载体)发生转变,因为后者比前者更加稳定和确定。第四个转变是审查口供的方式发生转变,即“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这表征着侦查思维(有罪推定)与审判思维(疑罪从无)的差异。第五个转变则是参与主体发生了变化。例如目前案件监督管理方式和争议解决机制更为完善,除了合议庭外,在案件出现争议时还有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当然,现在还有案件阅核制,这也是为了防止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第六个转变则是时空条件出现了变化,即在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司法实践正在从庭前、庭后(庭下)向庭上(当庭)进行转变,即必须要发挥庭审的实质性决定作用。
同时,吴法官认为审判还应当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因为一审是最基础、最全面、最具对抗性也是最具亲历性的环节,其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奠定了后续审理程序的基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一审的基础性作用。
(吴小军法官授课)
随后,吴法官讲授了如何把握庭审,以提高庭审质效。第一是要充分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他认为目前出现的“闹庭”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第二是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即法官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并把握好关键证据。因此,法官应当合理利用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就有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还应当将管辖、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争议解决在庭前,把控辩双方的争点和需要重点审查的疑点明确在庭前,防止证据突袭。在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法官则应当在庭审前要制定周密预案,确保庭审依法公正、有效、顺利进行。第三是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审中正确行使庭审指挥权,善于归纳争点,准确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和存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提高庭审效率,增强庭审效果。
最后,吴法官对自己的授课内容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法官应当做到平和理性地看待和审理案件,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在案证据公正司法,做出兼具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判决。
最后,车老师再次表达了对三位授课嘉宾的感谢。授课环节结束后,车老师向三位嘉宾颁发了授课教师聘书,同学们也用热烈的掌声向老师们的授课表示感谢。
(颁发聘书环节)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委会委员,第七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从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二十二年,曾获北京市“十佳公诉人”,“首都市民学习之星”等称号, 入选北京市“百名青年法学英才”,受聘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官,以自身办案经验为依托编制教案,开发了《法庭辩论技巧与实战》、《审判中心视角下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方法》、《职务犯罪证据审查要点》等专题课程。多次代表北京市检察机关参加法律论辩大赛,主要赛事有:首届全国检察官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冠军队成员;华北区优秀公诉人辩论赛,冠军队成员,最佳辩手;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冠军队成员,优秀辩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受聘为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主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编注》《“盈”的秘密》系列实务书籍,参编《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等工具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第四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现任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9年,办理刑事案件1400余件。多次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比赛中获奖,撰写的调研课题、案例分析、裁判文书多次获奖。在《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案例60余篇,编著《贪污贿赂办案实用360问》等书6部。多次立功授奖,获评“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平安北京建设先进个人、北京市第四届模范法官、北京法院“为民榜样”;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北京市法官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