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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未成年人用家长手机进行大额游戏充值,退款!

成都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3-10 18:17

正文


未成年用家长手机

私自下载游戏并进行代币充值

累计消费2042元


购买手机下单后

却被商家告知商品标价只是一部分

剩余部分需要分期付款

遇到这样糟心的事情

你会怎么办?


今天,和督督熊一起来看看

这样两个案例

最后是怎么解决的

👇👇👇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消委会”)于2024年4月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收到莫先生对某游戏公司的投诉。投诉称,3月,莫先生孩子在使用家长手机完成学校阅读打卡后,私自下载某游戏并进行代币充值,累计消费2042元。由于支付密码与手机解屏密码相同,小孩在完全不知道是支付购买的情况下进行了支付,从而产生了费用。游戏公司以莫先生未能提供监护人证明为由仅退还1021元。莫先生补充提交监护人证明后, 游戏公司虽同意退还剩余款项,但未实际履行且未说明原因, 亦未主动沟通。 莫先生遂投诉至315平台,要求协调全额退款。


成都市消委会收到投诉后,将投诉分流至市消委会下属投诉站四川弘和道勤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站处理。调解人员接诉当天即完成三方沟通,厘清争议焦点:企业退款审核需核验实际机主(孩子奶奶)信息。经投诉站调解人员指导消费者完善亲属关系证明、电话卡主信息等材料,企业当月完成审核并 退还余款1021元。


消委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

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

擅自进行网络消费

家长能否要求商家全部退款

《民法典》第二十条和

第十九条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莫先生孩子在充值时未满8岁,通过手机在游戏中充值了共计2042元,此消费金额属于大额消费,明显超出未成年人认知范围,并且莫先生及其他家属对孩子的充值行为事先不知情、事后不予追认。因此莫先生孩子的消费行为 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游戏公司应当对所有款项予以退还。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理当履行好监护职责

但游戏公司也有

落实自身社会责任的义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相关规定, 游戏开发者应当落实实名认证,若账号实名信息与操作人身份不符,应主动核查并拦截未成年人消费,并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因此,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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