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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楼市再被点燃:又见限购,不服来告!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9-21 00:01

正文

作者林立,水煮法律出品。



飞刀,又见飞刀!限购,又见限购!


继苏州、厦门之后,又一个环境很美但房价很不美的“二线城市”杭州重启限购。9月18日,杭州市发布限购令,瞬间点燃杭州楼市。当天杭州的新房和二手房的成交量达5105套,创下历史新高。


看着飞来的限购令飞刀,有人拿着POS机连夜狂刷购房,有人躲闪不及不知如何是好。不幸中刀或可能中刀的同学,就得好好扒一扒法律,学学如何接飞刀了。


武侠片里,大侠一般都是很帅地接住飞刀反掷回去。但是,不是所有飞刀都可以接的,比如例无虚发的小李飞刀。上官金虹不信,结果就丢了性命。限购令呢?是不是小李飞刀呢?我们也可以接了掷回去吗?如果公民认为限购令违法,不愿遵守限购令,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违法吗?这就得探一探限购令的“前世今生”。


限购令是什么东东?是政策吗?不是。依法行政,是依法律行政,而不是依政策行政。政策不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必须经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才可以成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所以,限购令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政策。


地方政府颁布的限购令源于国务院于2010年颁布的房地产“新国十条”,也就是《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这个通知又是什么东东?是行政法规吗?不是,行政法规的制订程序严格得多,且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是行政规章吗?也不是,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而该通知是由国务院发文的。所以,该通知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在行政规章以下,相当于行政法规的简易版。但是,再简易也得合法吧!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效力低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效力高的法律法规)。就是说,规范性文件这个老小得听上面的老大:宪法和法律。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限购令区分地区、户籍、户型和社保,使不同的公民的购房权利差别化,这怎么能称之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呢?


《立法法》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调整。限购令就其目的而言,就是要禁止部分合同的缔结。合同的缔结和履行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所以合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的。国务院无权制订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政府又有什么权力干预公民的自由交易权利呢?


因此,“新国十条” 在法律依据上是有疑问的,而以此为依据的限购令的合法性也是有疑问的。因此,限购令及其制订依据新国十条,在法律依据上都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不合法就可以告吗?不一定,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打个比方。甲把车停在人行横道上,交警给甲开罚单,罚款100元。这个处罚,只针对甲,这叫具体行政行为。甲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交警撤销处罚。假设A市规定,外地人不得在本市内停车,违者罚款100元,B市人乙在A市的公共停车位上停车,交警罚乙100元。这个不准外地人在本市停车的规定,不是针对乙个人,而是针对所有外地人,这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乙不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该规定违法。


如果这个规定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那么还可以绕着弯子告。如果这个规定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那么绕圈圈都不行了。


怎么绕弯子呢?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具体到停车案,乙可以起诉交警部门撤销处罚,并请求法院审查A市关于外地人不得在本市内停车的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法院认定该规定违法,就可以判决撤销处罚。


限购令是地方政府依据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从理论上也是可以绕着弯子告的。但是,法院能否顶住政府的压力,认定限购令违法,影响房产调控的“大局”?个人表示,非常不乐观。为什么?你懂的。


一个不合法的政府行为,却难以用合法的方式使其无效,不然不说是“法治时代”的无奈与悲哀!虽然限购令不是例无虚发的小李飞刀,但也差不多是蝼蚁无力抗告的了。


房地产市场的”大局”不是限购令这种所谓的国家经济主义的行政命令可以控制的。真要调控,还不如立法取消只有内地和香港才有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然而,地方政府作为房地产一级市场——土地交易市场的唯一卖家,怎么可能以市场方式调控房地产市场呢?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怎么整得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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