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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创业投资基金减持新政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4 23:04

正文

作者: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程中华


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的一则公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曾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让那些急于“改善生活”的大股东们深感错愕,也有资深的“市值管理”从业人员叫嚷着要改行。不过证监会在答记者问时,提到将就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6月2日,证监会深夜连发两个问答:《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虽然层级不高,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得以出台,应该是有备而来。

 

一、首发企业股东锁定问题(旧规)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之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1年;又,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为3年。图示说明如下:

 


对于无“控制人”的情形,审核实践中也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直至锁定股份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二、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新政)

 

创投基金在首发企业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不多,但是,对于没有实际控制人的首发企业,在发行前股份总数51%的股份中,创投基金有存在的可能性,一旦落入3年锁定期的范围,势必影响创投基金的退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创投基金的发展,证监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做出了特殊规定。

 

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若创投基金作为实控人仍需履行3年的锁定期):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现以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各方持股比例如下,就新政对各方减持的影响进行说明(新政对于创投基金减持是否需符合5月26日《减持规定》的限制未做说明,笔者认为若减持比例受限,则新政的力度将大打折扣):



持股时间

新政

旧规

满1年

A

不可减持

不可减持

B

可减持

不可减持

C

不可减持

不可减持

D

可减持

可减持

满3年

A

可减持

可减持

B

C

D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认定程序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需由作为首发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以下流程向保荐机构、证监会等进行申请,最终由证监会进行认定。



四、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政策是对专注于“早期、长期、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特别安排。因此,该等基金及其投资行为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项目

认定标准

首发企业要求

创投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

1、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3、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4、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投资期

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

创投基金投资已满36个月。

备案登记

1、基金已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其中: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均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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