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芦淞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针对申请人张开红与被执行人徐洲、徐洪、刘玉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案号为(2015)芦法执字第656号,执行依据为(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284414元。公告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并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赏金支付规则详细说明了支付比例和条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信息
介绍芦淞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的背景,即申请人张开红与被执行人徐洲、徐洪、刘玉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关键观点2: 悬赏公告内容
详细阐述悬赏公告的内容,包括执行案号、执行依据、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赏金支付规则、举报期限以及法院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承诺。
关键观点3: 执行细节
介绍关于案件的执行依据、案号以及执行标的等关键细节。
关键观点4: 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
提供被执行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
关键观点5: 悬赏公告的效果
说明悬赏公告发布后的效果,包括公告的发布时间以及可能的后续行动。
正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开红与被执行人徐洲、徐洪、刘玉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洲、徐洪、刘玉竹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徐洲、徐洪、刘玉竹的财产线索:
执行案号
:(2015)芦法执字第656号
执行依据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1284414元
1
、被执行人:刘玉竹,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东街新街。身份证号码:420221196810280867。
2、
被执行人:徐洲,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东街73号附91号。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0923085X。
3、
被执行人:徐洪,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东街老北街。身份证号码:420221196803150917。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案已掌握线索)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支付赏金,另首位案外人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举报期限:自本院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悬赏举报电话:0731-28519257、13387413102
来源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审核
丨刘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