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把真理引向光明 |
《民法典》颁布之后,债法总论、债法总则,或说是债权总论的部分就已经从我国的民事实体法中消失——此前它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如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债权”,出现在《民法典》总则编的“民事权利”一章中。之所以称它为“出现”,是说它只起到一个法律概念的作用,而不是规范体系的作用:《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合同编通则的实体法规定,在我国起到类似债法总则的规范作用。
但有一点尤为重要,尽管我国在立法体例上放弃了债法总则,但在法典的总体设计上并未告别潘德克顿的立法体例,仍然坚持总分结构。此外,我国民法也并未抛弃物债二分的格局。
如果在学理上放弃债法总论,法律共同体的知识结构中将只有各种具体的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法教义学,各种债之关系中具有共性的内容,将失去立足之地。
知识的准确定位,是构建体系思维的关键。而体系思维恰恰是民法思维的生命力之源。
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冯洁语、尚连杰三位老师的《板书体债法总论》,
用全新的视角,为读者解读了一个传统的体系。
所谓传统的体系,如前所述,在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潘德克顿体系中,债法总论的内容,通常包括债的种类、债之发生、债之效力、债务不履行、履行障碍法、债之保全、债之变更、债之消灭等。说得形象一些,这就是“老款”的债法总论的知识结构。它应当囊括意定之债(合同)与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同时容纳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含继续履行也包含排除妨害。总之,它应当至少包含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共同规定与理论框架。
而此前部分名为“债法总论”的教科书,不过是将此前《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讲解,名实不副。
而手上的这部
《板书体债法总论》,比较严格地遵循了传统的债法总论体系。如果它果真源自课堂板书,那么这还的确是让人向往的课堂。
顺便插一句,我想起了一句话: 每一名在大陆法地区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学生大概都有在阶梯教室中聆听民法教授以咏叹调般的语调将从罗马法到现代的民法历史娓娓道来的记忆。
回到 这部《板书体债法总论》,我认为,如果要是想从整个的债法体系去统合思考合同法与侵权法,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作者如何处理“损害赔偿”这一部分。因为《中国民法典》及其建立起来的中国话语,和《德国民法典》及其建立起来的德国话语,存在一定的错位。
当民事权利被侵害时,为了对权利主体进行救济,中国《民法典》规定了11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是我国《民法典》所建立的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寻求权利救济的民事主体,应当在《民法典》中寻找到一个请求权基础,通过行使请求权获得权利救济。请求权基础的基本逻辑则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享有何种请求权。当一项请求权成立,民事责任的范围也已经确定,义务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在《中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并不提供请求权基础,它只是在请求权已成立、民事责任范围已确定的前提下,给出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换句话说,这11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并不指向特定的请求权,它本身是“中立”的。在逻辑上,应当先有民事责任的范围,再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不是先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再去寻找请求权基础。因为,有的类型,既可以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也可以是债之标的之一。例如,“返还财产”,既可以发生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中,也可以发生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中。在后者,即便是得利人拒绝返还而承担民事责任,依然是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可能转变为返还原物请求权。
损害赔偿在《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中,作为债之标的之一。债务人应当恢复如同损害事件没有发生时的状态(BGB 249(1)),这是恢复原状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维持利益或固有利益。在实践中重要的人身损害或者物品损坏的情况中,债权人不必让债务人自己恢复如同损害时没有发生时的状态,相反,他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必需的金额(BGB 249(2))。在法教义学中,损害赔偿之债既可以是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也可以是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的相关规定在这个意义上具有公因式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补偿所遭受的损害。
在中国《民法典》中,区分了“损害赔偿”与“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通常是在请求权的意义上使用的,而“赔偿损失”则是在金钱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
《板书体债法总论》认为,应将《民法典》规定的“赔偿损失”理解为金钱赔偿,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也就是说,它应与恢复原状费用有所区别。因此,《板书体债法总论》坚持了恢复原状(狭义上)与金钱赔偿的二元体系,没有遵从德国法的恢复原状优先原则,并认为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恢复原状抑或金钱赔偿。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之间的错位就更加明显了。德国民法由于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债法总则,因而在构建统一的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法的结构上,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即与债务不履行具有自然因果关系的全部损害,债务人均负担赔偿义务。而中国《民法典》由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板书体债法总论》认为, 因而只是在合同法的意义上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 (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这样的结果就是,“可预见性规则”适合于意定之债,对于部分法定之债——例如缔约过失责任——就未免牵强。
因此,这也是由于该类问题在“债法总则”层面上思考的结果。如果仅在合同法违约责任救济的层面思考,也许问题并没有如此复杂。此前曾经介绍过的《合同通则:原理与案例》一书,对这个问题的解说就比较坚定:
针对完全赔偿原则,还有四个限制,一是“可预见性规则”,二是“减轻损失规则”,三是“过失相抵规则”,四是“损益相抵规则”。
总体而言,无论从哪个层面去理解,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更好地去理解与适用现行法。只是在更抽象的层面去理解,需要思考的问题也随之更多也更复杂。
说这部《板书体债法总论》新,也确实在体例上很新。从两个方 面说。首先是作者的体系有所不一样。比如“债的种类”这一部分,按照学理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区分方法,第一是按照强制执行的方法区分为作为之债与不作为之债,以及交付之债与行为之债;第二是按照是否确保结果的实现区分为结果之债与手段之债;第三是按照给付内容是否可分区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再比如,作者在绪论一章单辟“优先权”一节总说。因为,优先权这样的优先受偿地位可以是优先于普通债权的,还可以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体例上的新,还体现在每一处的讲解以示范教学案例为主。这样设计,既使读者有场景化的理解,又能够带着问题思考。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域外的实定法规则和学术理论,引入大量实务观点,以深入浅出的方式阐释债法原理,并力求在均衡覆盖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虽为教科书,本书并不回避对理论前沿问题的介绍和探讨,既便于初学者全面理解债法总论的体系和知识,又能维持适当的理论深度,激发读者的求知热情和批判精神。
本书别出心裁地采用板书体例,将教材教案化,可实现将读者带入教学现场的逼真效果。板书体采用层级段落之间层层缩进的形式形象地突出知识点之间的层次,利于初学者快速搭建起民法学的知识体系。在该书中,形式本身已成为助力教与学的强大工具。
本书刻意按照“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的逻辑关系展开叙述,便于读者准确把握知识点的定位。同时,本书设置了大量的事例作为辅助,并附上了大量图表,使得知识点更加具象。
作者简介
解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等论文。
冯洁语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洪堡学者,日本国际交流基金日本研究项目研究员,著有《调整个性化定价的公私法协动体系构造》《论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的教义学构造》等论文。
尚连杰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著有《缔约过程中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论》《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关系再造》等论文。
目录
第 1 部 债的基本概念
003 第 1 章 绪论
004 第 1 节 债之概述
一、 债的概念 / 004
二、 债权的特征 / 006
011 第 2 节 债的种类
一、 按照强制执行的方法区分 / 011
二、 按照是否确保结果的实现区分 / 012
三、 按照给付内容是否可分区分 / 013
013 第 3 节 债法总论的构成和意义
一、 债法总论涉及的内容 / 013
二、 实定法依据 / 014
三、 债法总论的意义 / 014
015 第 4 节 优先权
一、 含义 / 015
二、 种类 / 015
三、 定性 / 016
四、 正当性 / 016
018 第 2 章 债权的效力总论
019 第 1 节 债权通常具有的权能
一、 请求力 / 019
二、 给付保持力 / 020
三、 诉求力 / 021
四、 执行力 / 021
022 第 2 节 不完全债务
一、 纯粹道义上的债务 / 022
二、 自然债务 / 022
三、 无责任债务 / 024
025 第 3 章 债的产生
026 第 1 节 合同之债的产生
一、 合同自由 / 026
二、 合同订立 / 027
三、 强制缔约 / 028
四、 悬赏广告 / 030
031 第 2 节 先合同债务关系
一、 制度演进 / 031
二、 具体类型 / 032
三、 法律效果 / 037
041 第 3 节 法定之债的产生
一、 概述 / 041
二、 无因管理 / 041
三、 不当得利 / 042
四、 侵权行为 / 044
五、 物上之债 / 046
048 第 4 章 债的内容
049 第 1 节 给付内容的确定
一、 当事人约定 / 049
二、 解释确定与法律确定 / 049
三、 一方当事人确定 / 051
四、 第三人确定 / 052
053 第 2 节 给付义务的客体
一、 特定之债 / 053
二、 种类之债 / 054
三、 选择之债 / 058
四、 任意之债 / 060
五、 金钱之债 / 062
六、 利息之债 / 064
第 2 部 债务不履行
073 第 1 章 债务不履行的概念和类型
074 第 1 节 债务不履行的概念
一、 债务不履行的含义 / 074
二、 债务不履行概念的必要性 / 074
三、 债务不履行与法定之债的关系 / 075
077 第 2 节 债务不履行的类型
一、 原因进路 / 077
二、 原因进路的特点 / 086
三、 救济进路 / 087
四、 我国法的定性 / 088
090 第 2 章 履行请求权和补正请求权
091 第 1 节 履行请求权
一、 履行请求权的定性 / 091
二、 履行请求权的优先性 / 091
三、 履行请求权的限制 / 092
四、 有关履行期限的主张、举证 / 092
093 第 2 节 补正请求权
一、 补正请求权的含义和手段 / 093
二、 问题 / 094
三、 基本立场 / 094
四、 补正请求权的顺位 / 094
096 第 3 章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097 第 1 节 概述
一、 债法总论层面的债务不履行 / 097
二、 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特殊性 / 097
三、 构成要件概述 / 097
100 第 2 节 归责事由
一、 归责事由的内涵 / 100
二、 金钱债权之债务不履行的归责事由 / 101
101 第 3 节 因果关系
一、 自然因果关系 / 101
二、 相当因果关系 / 102
三、 规范保护目的说 / 104
四、 假设因果关系 / 106
五、 合法替代行为 / 108
110 第 4 章 损害赔偿
111 第 1 节 损害赔偿的功能与基本思想
一、 功能 / 111
二、 基本思想 / 111
113 第 2 节 损害的概念与分类
一、 损害的概念 / 113
二、 损害的分类 / 116
120 第 3 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 债务不履行之损害的承担者 / 120
二、 替代性损害赔偿与履行请求权的关系 / 120
三、 替代性损害赔偿与解除的关系 / 122
四、 迟延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的关系 / 122
五、 违约损害赔偿与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的关系 / 122
123 第 4 节 损害赔偿的方式与范围
一、 损害赔偿的方式 / 123
二、 损害赔偿的范围 / 127
129 第 5 节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 损害数额的证明负担 / 129
二、 损害的计算方法 / 131
三、 损害赔偿数额的预定 / 133
四、 损益相抵 / 134
五、 过失相抵 / 137
六、 赔偿额的酌减 / 139
142 第 5 章 债务不履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143 第 1 节 概述
一、 涉及的问题领域 / 143
二、 基本的思路 / 143
144 第 2 节 纯粹的债权—债务构成
一、 制度设计和法解释的立足点 / 144
二、 债权的概念和范围 / 144
三、 缩减债务内容的装置 / 145
四、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 / 148
五、 损害赔偿的范围 / 148
六、 履行不能时的解除与风险负担的分工 / 148
七、 实际的立法例 / 149
149 第 3 节 纯粹的合同构成
一、 制度设计和法解释的立足点 / 149
二、 对债务内容的实质化把握及其归结 / 149
三、 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事由 / 151
四、 损害赔偿的范围 / 152
五、 合同内容的确定 / 152
153 第 4 节 两种理论构成的比较
一、 殊途 / 153
二、 同归 / 153
三、 差异 / 154
四、 两种理论构成的关系 / 155
155 第 5 节 我国法的定位
一、 我国法的定位 / 155
二、 检验 / 156
三、 结论 / 160
第 3 部 债 的 消 灭
163 第 1 章 清偿
164 第 1 节 概述
一、 清偿的概念 / 164
二、 清偿的法律属性 / 164
165 第 2 节 清偿的方法
一、 清偿的时期 / 166
二、 清偿地 / 170
三、 清偿的内容 / 171
四、 清偿的证据 / 172
174 第 3 节 清偿的抵充
一、 含义 / 174
二、 合意抵充 / 174
三、 指定抵充 / 175
四、 法定抵充 / 176
178 第 4 节 第三人清偿
一、 清偿人概述 / 178
二、 第三人对于清偿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形 / 179
三、 第三人对于清偿无合法利益的情形 / 180
四、 清偿的效果 / 183
五、 清偿代位 / 184
189 第 5 节 清偿受领人
一、 清偿的受领人 / 189
二、 债权的表见受领 / 190
193 第 6 节 清偿的提供
一、 清偿提供的意义 / 193
二、 清偿提供的效果 / 194
三、 清偿提供的方法 / 194
197 第 7 节 受领迟延
一、 概述 / 197
二、 受领的法律属性 / 200
三、 受领迟延的要件 / 203
四、 受领迟延的效果 / 204
207 第 2 章 抵销
208 第 1 节 抵销的含义和机能
一、 抵销的含义 / 208
二、 抵销的功能 / 209
209 第 2 节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 抵销的积极要件———抵销适状 / 209
二、 抵销的消极要件 / 214
三、 抵销的方法 / 216
217 第 3 节 抵销的基本效果
一、 基本效果 / 217
二、 溯及力的有无 / 217
三、 抵销的抵充 / 222
224 第 4 节 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 与相对人之债权人的关系 / 224
二、 与债权受让人、质权人的关系 / 227
231 第 5 节 合意抵销
一、 意义 / 231
二、 类型 / 231
234 第 3 章 债的其他消灭原因
235 第 1 节 提存
一、 概述 / 235
二、 提存的要件 / 236
三、 提存的程序(提存方法) / 239
四、 提存的效力 / 240
242 第 2 节 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
一、 代物清偿 / 242
二、 以物抵债 / 243
三、 本书的立场 / 246
247 第 3 节 为清偿之给付
一、 概念 / 247
二、 与代物清偿和以物抵债的区别 / 247
三、 效果 / 248
249 第 4 节 更改
一、 更改的概念及意义 / 249
二、 更改的要件 / 250
三、 更改的效果 / 251
252 第 5 节 免除
一、 免除的性质及特征 / 252
二、 免除的方法 / 253
三、 免除的效果 / 254
254 第 6 节 混同
一、 混同的定义 / 254
二、 混同的原因 / 254
三、 混同的效果 / 255
第 4 部 债的保全
259 第 1 章 概述
一、 含义 / 260
二、 手段 / 260
三、 正当性 / 261
262 第 2 章 债权人代位权
263 第 1 节 债权人代位权的功能
一、 责任财产保全说 / 263
二、 简易的债权回收功能说 / 264
三、 特定债权保全说 / 265
四、 我国法的定位 / 266
266 第 2 节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一、 债权人一方的要件 / 266
二、 债务人一方的要件 / 268
276 第 3 节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果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 276
二、 代位行使的范围 / 278
三、 诉讼当事人及抗辩 / 279
四、 代位成立的效果 / 279
282 第 3 章 债权人撤销权
283 第 1 节 总论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 / 283
二、 与恶意串通制度的关系 / 284
三、 与破产法的关系 / 285
四、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论 / 285
287 第 2 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一、 债权人一方的要件———被保全债权 / 287
二、 债务人一方的要件 / 291
三、 相对人或者转得人一方的要件 / 299
300 第 3 节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一、 行使的方式 / 300
二、 行使的范围 / 300
三、 行使的时期 / 302
302 第 4 节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
一、 撤销的对象 / 302
二、 撤销的效果 / 303
三、 费用的负担 / 304
四、 逸散财产的返还 / 304
五、 相对人和转得人的救济 / 308
第 5 部 债之关系的变动
313 第 1 章 概述
314 第 1 节 类型和概念区分
一、 债之关系变动的类型 / 314
二、 债的变更与债的更改 / 314
315 第 2 节 主体变动的两种视角
一、 禁止变动说:债权是法锁 / 315
二、 允许变动说:债权作为财产权 / 317
三、 禁止变动说和允许变动说的影响 / 317
319 第 2 章 债权转让
320 第 1 节 债权转让的构造和规范体系
一、 债权转让的构造 / 320
二、 债权转让的规范体系 / 326
三、 债权转让的核心问题 / 330
330 第 2 节 债权转让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 债权转让合意 / 330
二、 债权出让人有处分权 / 331
三、 债权的存在 / 331
四、 债权符合确定性和特定性的要求 / 336
338 第 3 节 债权转让成立的特殊构成要件(债权可转让性)
一、 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 338
二、 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340
三、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340
344 第 4 节 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一、 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具备后的效果 / 344
二、 对抗模式的选择 / 345
三、 多重债权转让中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对抗问题 / 346
四、 债权受让人和其他权利人(债权质权人、扣押债权人等)的对抗
问题 / 349
五、 基本结论 / 351
351 第 5 节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一、 债权主体变更 / 351
二、 担保权移转 / 352
三、 辅助性从权利的移转 / 352
353 第 6 节 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保护
一、 通知作为债务人保护的要件 / 353
二、 债务人享有的抗辩 / 359
三、 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 / 363
366 第 7 节 债权的法定让与
一、 定义 / 366
二、 功能和构成要件 / 366
三、 规范适用 / 367
368 第 3 章 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继受
369 第 1 节 概述
一、 基本含义与类型 / 369
二、 《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与制度原型 / 369
三、 与保证的区分 / 370
371 第 2 节 免责的债务承担
一、 定义 / 371
二、 构成要件 / 371
三、 效果 / 373
375 第 3 节 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 定义 / 375
二、 构成要件 / 375
三、 效果 / 377
377 第 4 节 债的概括继受
一、 概述 / 377
二、 构成要件 / 378
三、 效果 / 379
第 6 部 多数当事人之债
383 第 1 章 总论
384 第 1 节 多数人之债的基本内涵
一、 定义和类型 / 384
二、 债数 / 386
387 第 2 节 多数人之债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 对外效力 / 387
二、 影响关系 / 387
三、 内部关系 / 388
389 第 2 章 多数债务人之债
390 第 1 节 按份债务
一、 定义 / 390
二、 构成要件 / 390
三、 按份债务的效力 / 395
396 第 2 节 连带债务
一、 定义 / 396
二、 特点 / 396
三、 构成要件 / 397
四、 连带债务的效力 / 400
408 第 3 节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 定义和特点 / 408
二、 我国法上的两种表现形式 / 409
三、 我国传统理解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通说) / 409
四、 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存废 / 409
410 第 4 节 协同债务(共同债务、债务人共同体)
一、 定义和特点 / 410
二、 产生原因 / 410
三、 效力 / 411
四、 与不可分债务的关系 / 411
413 第 3 章 多数债权人之债
414 第 1 节 按份债权
一、 定义 / 414
二、 构成要件 / 414
三、 法律效果 / 414
415 第 2 节 连带债权
一、 定义 / 415
二、 效力 / 415
三、 连带债权概念的存废 / 416
416 第 3 节 协同债权(共同债权、债权人共同体)
一、 定义 / 416
二、 特点 / 417
三、 适用范围 / 417
四、 效力 / 417
419 第 4 章 保证
420 第 1 节 概述
一、 担保的体系 / 420
二、 保证的类型 / 421
三、 保证债务的性质 / 423
429 第 2 节 保证债务的发生
一、 保证债务的发生原因 / 429
二、 保证合同的成立 / 429
三、 保证人的资格 / 431
四、 保证合同的瑕疵 / 432
435 第 3 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一、 保证债务的内容———介于自由与从属性之间 / 435
二、 保证期间 / 438
三、 保证人的抗辩 / 439
四、 债权人的担保保存义务 / 443
444 第 4 节 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一、 追偿权 / 444
二、 清偿代位 / 448
三、 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448
449 第 5 节 根保证
一、 总论 / 449
二、 最高额保证 / 450
452 第 6 节 连带保证
一、 概念及判定 / 452
二、 特征 / 452
453 第 7 节 共同保证
一、 概念和类型 / 453
二、 影响关系 / 454
三、 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 / 455
458 第 8 节 反保证
一、 概念 / 458
二、 反保证的从属性 / 458
三、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 459
杨巍 著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以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等司法解释为成文法依据,阐释了合同通则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条的解释适用。本书共分为11章,遵循合同编通则各章顺序,并依据各章内容繁简程度有所调整。
本书是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为成文法依据,并结合丰富的典型案例,系统阐释合同法原理的体系书。在内容上兼顾学理性和实务性,其包含大量案例解读之特点填补了现有同类体系书的空白。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重点阐释基本原理,并结合成文法对现行法相关制度予以解读。对重要学说争议、现行法无规定的重要制度,以“学说争议”“拓展”等形式展现,为读者提供进一步学习的线索。二是细致梳理大量案例素材(尤其是最高法院裁判意见),并对典型案例予以解读。将真实案例与基本原理进行融合,为读者了解司法实务现状提供帮助。国内尚无具备该特点的著述。三是对学术文献的使用采简化处理,以避免内容冗杂。对重要文献采“相关学理意见参见……”等方式注释,为读者提供阅读线索。
本书对2023年新颁行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相关规定作出详尽解读,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本书既可作为法学本科、研究生专业教科书,也可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杨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政法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时效法、合同法、侵权法等。长期致力于诉讼时效及其周边制度研究,于《法学家》《法学》《法学评论》等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案例研究》《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研究》等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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