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法治意涵
作者: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上海文史馆馆员;
金逸菲,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法律效力
作者:
赵申豪,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数据信托:数据资产利用的中国方案
作者:
吴烨,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利益衡量视角下涉虚拟货币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及其纾解
作者:
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易康静,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论金融法制定的法理逻辑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
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应岳,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互联网金融的“内生自治”之进路
作者:
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谭娜娜,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养老服务监管整全性立法的体系展开
作者:
王海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Web3.0时代网络共同犯罪归责标准的应然转向:以正犯认定为中心
作者:
李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科隆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国际范式与中国因应
作者:
孙婵,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我国公共卫生法预防为主原则的解释论
作者:
杨雯,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篇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法治意涵
何勤华 金逸菲
【内容提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开启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篇章。《决定》围绕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主题,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署。与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相比较,《决定》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精简过去已经得到落实的法治建设事项,强调并细化当今法治建设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决定》为我们擘画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宏伟蓝图,突出了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培育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有机体、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与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传播体系等重点任务。
【关键词】
二十届三中全会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内容提要】
“昆山纯高案”由于被称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第一案”而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资产收益权本质是“对于底层资产所生的将来的法定孳息所享有的权利”,而该案所涉的资产收益权实际上是出售底层资产的价值替代物,而非附于其上的将来法定孳息。“昆山纯高案”中的“资产收益权”是一种徒有其表的资产收益权,其创设旨在规避法律或监管规范。就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收益权而言,其性质上属于将来债权,因满足合法性、确定性、权利性、流通性等要件,所以是适格的信托财产。不过,若想承认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效力,还须在权利公示与权利保护两个方面做出制度因应。在权利公示上,资产收益权可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是资产收益权的登记系统;在权利保护上,由于资产收益权不是物权,因侵害资产收益权而受到的损害是纯粹经济损失,须满足“故意背俗”方可获得赔偿。在我国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背景下,可通过司法解释将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赋予资产收益权人,但不明确承认其物权性。
【关键词】
资产收益权 信托财产 收费权
【内容提要】
数据是数字经济建设的关键要素。为解决数据流转与利用问题,学者提出了“数据归谁所有”之疑问。对此,主流观点秉持权属论,认为应当先确权再交易。然而,依靠“赋权—维权”的法律模式作用有限,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数据资产利用难题。根据数据资产的属性和我国的现实需求,亟待探索符合国情的数据资产利用模式。对此,脱胎于英国的数据信托模式,是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资产利用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在我国语境下,将数据信托与我国信托业及信托法相衔接,这需要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对数据权益进行拆解与重组,构建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结构,以实现最初的信托目的,最终达到个体利益、社会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平衡,实现数据资产利用与数据治理的共同进步。
【关键词】
数据信托 数据 信托法 信义义务 数据治理
利益衡量视角下涉虚拟货币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及其纾解
杨巍 易康静
【内容提要】
涉虚拟货币合同纠纷呈现效力认定混乱、利益分配不一等司法裁判困境,根本症结在于金融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规范标准模糊以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明。破解困境的核心逻辑是引入利益衡量方法作为规章适用的路径支撑,并依效率与安全的二元平衡理念明确金融创新的价值评判尺度。在规则优化方面,需基于个案相异的核心利益冲突确立类型化的认定准则:“挖矿”类合同通常因生态环境利益的优位价值地位而无效;交易类合同因虚拟货币的多元交易场景而存在不同标准;委托类合同需依委托事项、受托人身份等因素识别是否为委托理财合同,此类合同可能因扩大金融风险、危害金融秩序而无效。
【关键词】
虚拟货币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公序良俗 金融创新
【内容提要】
金融法的制定应精准把握我国金融法体系处于追求有机统一、统筹协调、提质增效的历史节点,并针对外在体系、内在体系与基础理论上的现实问题展开系统探讨和整体规划。应当借由制定金融基本法,以梯度体系化方式统合局部法规体系,实现金融法体系的融贯更新。金融基本法制定应基于明晰的逻辑主线,明确包括信用性、经营性、风险性在内的金融法律关系本质特征,以实现其构造功能与价值功能。金融基本法应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平衡发展与安全、整体协同有效的目标理念基础上,于总则确立基础范畴、基本原则与总体框架;金融治理法应明确治理主体、权限分配及协调机制;金融交易法应规范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权利义务,共同构建一个融贯的金融法体系。
【关键词】
金融法制定 金融法体系 金融基本法
【内容提要】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治理包括“外生治理”与“内生自治”两个层面,呈现二元进路。“外生治理”与“内生自治”都发挥着积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构建功能。审视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治理实践,“外生治理”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存在主体进退失据、规范供给惯性、运行悬浮化等问题。基于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控制的现实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生自治”层面具有实际效用和内生优势,但存在着主体虚化、实质泛化、效果散化等问题。应当秉持“自治中性”理念,框定内生自治的合理边界,借助“自治中性”理念构画审慎自治思路。此外,为廓清互联网金融内生自治与外生治理的衔接互动关系,应从结构要素、规范系统、运行维度三个方面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治理的多元主体实质协同共治、多元规范互相建构、多重运行环节互动,助推互联网金融行业外生治理与内生自治二元层面的有效融合,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理性控制。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行业法治 行业自治 融合
【内容提要】
满足老年人高质量的养老服务需求,既是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养老监管立法是养老服务高质高效以及均等化提供的制度性保障。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法律供给不足、监管乏力以及立法成本过高等问题,养老服务监管制度的功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应以整全性立法理念作为养老服务监管立法的指导原则,坚持统一和分散联动、回应性立法、法秩序下制度创新的立法技术,从设立统一养老服务监管机构,监管对象全覆盖,完善养老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以及便利老年人申诉和救济渠道五个方面展开养老服务监管立法。
【关键词】
养老服务 整全性立法 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