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上个月,徐玉玉被诈骗案一审宣判
。电信诈骗团伙主犯陈文辉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3到15年有期徒刑。
只是,回头想想,在这件事发生之前,对于
“电信诈骗”
这样的词汇,我们早已经失去了兴趣。如果没有
“大学生”“清华教授”“1700万”
之类的高亮标签,无聊的“电信诈骗”大概是寻常媒体不愿再碰的新闻。
如同这两天因为大学生李文星之死而重回大众视野的
“传销”
一样,在光怪陆离之事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时代,这类事情其实已经不太能提起我们的兴趣了。
的确,传销的历史已经很悠久了,与传销斗智斗勇的日子也不短了。
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已经单独将传销入罪——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第224条之一。
2013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图以此应对我国人民在传销模式上层出不穷的创新。
可是,几年下来,传销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越来越让人眼花缭乱——
“南派”讲究循循善诱,温情暖语,让你甘入彀中;“北派”则刚猛无俦,强行拘禁,没收通讯设备,霸王硬上弓。
天津静海和广西来宾,因此而成为闻名遐迩的城市。无数个打满鸡血的热血青年、中年、老年从这里上路,带着他们
“1040计划”
的宏伟蓝图走遍天下。
尤为让人担忧的是,近些年来,传销组织中低龄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违背常识的廉价“成功学”“发财梦”,让一部分就业不理想的焦躁青年也深陷其中。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传销”这件事情并不重要,或者说并不那么重要。
徐玉玉案时就有人说过,不管技术再怎么高明,证据再怎么难收集,要是涉嫌煽颠,估计早被逮干净了。徐玉玉案曝光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嫌疑人很快落网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在常态下,公安机关有限的执法资源大概不足以对每一个案子都保持这样的高压态势
。这倒不是说我们的公安机关就一定是尸位素餐和不敬业。只是办案人手捉襟见肘的他们,在繁杂的日常议程安排中,还有很多更紧急、更重要的事要去处理。
比如中青报《冰点周刊》一篇分析燕郊传销的特稿就写到:
“这个几十万人的城镇至今只有四个派出所,警察管不过来。现有的工商主管,公安配合的模式往往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