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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金协会用258字棒喝ICO,字字藏玄机,监管态度都在里面

45区  · 公众号  · 区块链  · 2017-09-01 13:07

正文



约珥 | 自由主义作家,经济学博士,跑步圈新人,反犬儒主义者,区块链行业资深观察员


近一周,市场上关于监管动态的猜测铺天盖地。


有人以美国证监会(SEC)的表态为例,说全球监管层都在围剿ICO,殊不知这个深具华尔街传统的金融大国,本就是对金融创新监管最严格的国家之一。


icoinfo暂停ICO业务后,网路出现大量伪造某些平台暂停服务的讯息,二级市场血雨腥风。

舆论重压下,也有一些天使投资人、VC告诉45区(ID:block-45),在政策明朗以前,会暂停投资ICO项目。


45区注意到,目前绝大多数报道引用匿名源,官方真实态度暧昧不明,只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出了官方的第一声。

今天的这篇专栏约稿,就试图深入解读中互协的这份针对ICO的风险警示,探究监管真相。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称“中互协”)的滚动新闻栏上,8月30日挂出的《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依然显眼。

自2016年3月成立至今,互金协会还是第一次以“协会新闻”的形式严肃针对投资人教育发布风险提示,并且将这条提示同步到了当天的微信公众号头条。


这并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信号。

我查看了一年半以来协会发布的所有公告,其中涉及风险提示的信息仅有数条,大多被列入“专栏文章”,此前还从未有过在新闻滚动栏、通知公告栏、公众号同时放大宣传的先例。


部分“黑暗ICO”,忽然成了这个涂抹着浓重官方色彩的机构,最迫切拔去的心头刺

未来会怎么管?我想这份ICO风险提示就藏着玄机。


1

 监管传声筒


戴着“协会”的帽子,中国互金协会看起来像个民间自律组织,但从诞生之初,它就披着“一行三会”的重甲亮相。

我们来看看,会长李东荣是央行原副行长,秘书长陆书春是央行科技司在职副司长,已经打上了央行牵头的标签。


10位副会长中,3位分别来自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且是与互联网打交道最多的普惠金融部、创新业务部和发展改革部。

中互协几乎相当于互金行业的大管家。


我曾受邀出席过它在2016年3月下旬举办的坐标上海的成立仪式,现场要求所有人都严格安检,扫码才能领取凭身份证号提前制作的进场证件,安保严格程度堪比“两会”。


一年半以来,每每有协会高层现身相关金融科技的论坛、峰会,都被无一例外地安排在发言致辞的首位嘉宾位置。

这些人身上的官方DNA显然都让这份针对ICO的风险提示分量加重:这的确太像是监管层为ICO定调的先声了。

2

为何措辞严厉


不可否认,对于“各类以ICO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中互协的这份风险提示开篇的措辞是异常严厉的,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较大风险隐患”:



据我所知,一般中互协针对市场行为发布投资警示,其开通的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上的数据是一个重要判断依据。

换言之,更多情况下,是举报投诉的人多了,协会发布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像ICO这样的情况比较特殊,并不排除是政治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对照平台显示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诉类别,ICO目前只能被归入“股权众筹融资”。

而这恰好呈现出当前监管层的焦虑:对于ICO这种创新融资形式还缺乏深度理解。


不过,泥沙俱下的狂热市场并没有给监管层充分的学习时间。

我和一位监管人士交流过,金融安全是今年习大大钦定的头号政策优先事项,而ICO又涉及到许多跨境资金流动。

所以央行、证监会才这样高度担忧欺诈风险,同时也担忧中国投资人沦为国际投机者的工具。

3

看不见的手


中互协的声音是来自各个组办、局级单位的官员,这一点毫无疑问。我们不妨来逐条深究一下这份风险提示的逻辑和态度:


一、 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有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


二、 由于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投资者应冷静判别,谨慎对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应主动加强自律,抵制违法违规的金融行为。


大家可以注意下,第一条显然是针对ICO中“部分机构”的违法违规现象,也就是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劣质项目。

这意味着中互协并未将所有ICO网罗在内,这条清晰地指出仅是针对这些行为,投资者“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

这一条被列在三条之首,说明未来出台的监管政策,也必然会以对这部分行为的重锤敲打为首要任务。


(具体可以参看45区之前发布的解读:独家对话央行课题组:监管层对ICO的真实态度是什么?


要说耐人寻味,当属第二条。

第二条显然是针对所有ICO项目的共性,冠上了“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三宗罪。

中互协的态度呢?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其实从逻辑角度就能理清,中互协对于不涉嫌违法违规的ICO项目,只是尽到类似“入市须谨慎”的风险告知义务。

所以,连风险提示都切分成两种不同的情况,为什么还有人坚持认为将来会一刀切地取缔ICO呢?颇费解。

你觉得监管会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