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在论及传统中国社会为什么未能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时,人们常常引证所谓韦伯论题:与新教伦理所包含的资本主义精神相比,中国儒教传统缺乏理性化的潜能,缺乏改造现实世界的动力,缺乏新教伦理所蕴含的那种禁欲主义精神,一句话,儒教伦理缺乏资本主义精神。
的确,这是韦伯的重要论题。但问题是,在二战以后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的韦伯学中,这似乎变成韦伯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起因的唯一论题。这种状况既与帕森斯对韦伯的解释有关,也与二战以来美国社会科学强调行为层面而忽视制度层面的总体倾向有关。
帕森斯在分析韦伯对世界宗教的比较研究时,强调韦伯关于价值取向的理论。就中国资本主义发展问题而言,帕森斯指出,韦伯理论包含两方面主要论点:第一,中国在历史发展的某些阶段,社会制度以及物质条件与西欧资本主义兴起之前的物质条件相比,并非不利于理性资本主义之发展;第二,但在这些阶段,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以及佛教思想所包含的经济伦理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帕森斯主张的核心是,不是物质因素,而是精神因素阻碍了中国自发产生资本主义。
帕森斯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构塑了西方韦伯学的导向。部分地由于帕森斯的解释,韦伯有关经济伦理与现代化关系的讨论具有持续不衰的影响,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中心,而他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兴起的整体历史分析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以致于当代著名韦伯学者特纳(Bryan
S. Turner)抱怨道:“〖韦伯的〗新教伦理理论成为无休止的、持续的讨论主题,但他的整个历史社会学结构却几乎从未被系统讨论过。”
这种只重视经济伦理而忽视韦伯其他学说的情形在中国文化圈内更为突出。或许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存在林毓生所称谓的“文化-意识”论特征,即视文化改变为其他改变的基础,中国学术界对韦伯关于经济伦理的讨论高度重视。无论是感慨儒家伦理无法孕育资本主义抑或是高谈儒家伦理促进了东亚资本主义,学者乃至一般公众常常会以某种方式附和或驳斥韦伯关于儒家经济伦理的观点。与此相比较,韦伯关于资本主义未能在传统中国发展的其他分析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诚然,强调韦伯关于文化的讨论并非没有道理。就韦伯的整个思想体系言,宗教、文化乃是最重要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文化问题。然而,韦伯并不是一元论的决定论者。在韦伯的体系中,文化仅仅是社会生活几个重要层面之一。
诚如本迪克斯(Reihard
Bendix)所言,在韦伯的社会学体系中,社会生活有三个互相联系、甚至互相重叠的层面:权威、物质利益与价值导向
。在这三方面中,价值导固然重要,但价值导向与政治、经济制度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决定关系。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则是间接的。
为了使学术界对韦伯关于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理论有一个比较平衡的理解,
本文试图对韦伯关于政治、法律制度与现代资本主义关系的论述作一番梳理
,以便抛砖引玉,促进学术界对韦伯学说以及中国社会政治史的研究。
二、韦伯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及其起源的一般理论
韦伯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的制度分析在他一生的最后一部著作《世界经济通史》中有更进一步的概括。在这部著作中,韦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及其起源作了极为详尽的概括。
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的概念,韦伯大致沿袭了早期著作的界说。他指出,资本主义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哪里有用企业方法来供应人类集团所需要的工业,哪里就有资本主义存在。”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在古代与中世纪都曾出现过。然则,这种资本主义与现代资本主义有根本区别。其一,韦伯称这种资本主义是“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形式”。这些资本主义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为了包税的目的
--如在中国和印度的列国分立时代--而创办的资本主义企业;第二,和投机贸易有关的资本主义,而且几乎没有一个历史时期完全没有贸易商;第三,以外乡人的紧急之需为可乘之机的贷款资本主义。所有这些形式的资本主义都同战利品、捐税、利用职权的盘剥或官方的高利贷以及贡纳和实际需要有关。
这些资本主义在本质上都不是为了真正的经济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不是为了市场机会,因而“都属于一种不合理性质的临时经济活动,而从这些办法之中是发展不出劳动组织的合理制度的。”
其二,即使在古代或中世纪出现过为了经济目的而组织的资本主义企业,这些企业也只是个别的、局部的。最大的可能是,“有一部分经济供应是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而另一部分则奠定在手工业或庄园的型式上。”对于这一点,韦伯在《宗教社会学论文》的导论中有更明白的阐述。那里,韦伯将“资本主义”经济行为界定为“依赖于利用交换机会来谋取利润的行为,亦即是依赖于(在形式上)和平的获利机会的行为。”韦伯指出“就这种意义而言,资本主义以及资本主义企业(即使是具有相当理性化的资本主义核算的),在经济文献允许我们作出判断的所有文明国家中都是早已存在的。在中国、印度、巴比伦、埃及,在古代地中海地区,在中世纪以及在近代,都一直存在着。”
“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在于,不是仅仅个别经济活动遵循资本主义原则,个别企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经营,而是整个经济的主导方面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用韦伯的话来说,“我们的日常需要是以资本主义方式供应的”
。今天,“需求的供应已经按资本主义方式组织到了这样突出的程度,以致如果我们设想这种形式一旦取消,整个经济制度的崩溃就在预料之中,这整个时代才可以称作典型的资本主义时代。”只有这种“日常需要靠资本主义方式供应的”经济制度才可以被称作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制度“纯粹是西方的特征”,“而且,即使在西方,也是在十九世纪以后方始成为无可避免的方法的。”在十九世纪以前的资本主义只不过是先兆。那时,即使将资本主义性质的机构从经济生活中完全取消,也不会引起重大的变化。
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出现与存在需要一系列先决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市场的自由,理性的技术,可预测的法律,自由劳动力,经济生活的商业化。在这些条件中,韦伯尤为强调理性的法律与理性的科层制国家,认为它们是使经济行动得以收到预期的后果的基本前提。
韦伯写道:
资本主义形式的工业组织,如要合理的运用,就必须能依靠可预测的判断和管理。无论在希腊城邦时代,或者在亚洲的宗法制国家和直到斯图亚特朝代的西方各国中,这个条件都不具备。皇家的“虚伪的公正”连同它的加恩减免,给经济生活的测算带来了无穷的麻烦。
三、封建制、家产制与现代资本主义
韦伯在阐述现代资本主义的起源时,对世界的主要文明进行过比较分析。在比较中,韦伯尤其重视中国的个案。在他看来,中国社会及宗教与西欧的社会与宗教恰好处于两极,其差别明显,对比强烈,具有特殊的比较意义。他关于中国宗教的著作是他在宗教社会学中修改最多、因而最为满意的部分。在他对中国的分析中,关于中国政治制度的分析占有突出地位。
韦伯关于中国制度的讨论的理论背景是他关于正当性支配的分类。根据莫姆森,这一分类是韦伯社会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部分。韦伯依据他对人的社会行动的分类,指出存在三种类型的支配:理性的及法理的支配、传统式支配与卡理斯玛式支配。
在这三种支配形式中,
卡理斯玛式是一种短暂的、不稳定的支配形式。经过一段时间后,这种权威形式必然会例行化(routinized),或者转变为传统型权威,或者转变为理性的与法制的权威
。惟其如此,韦伯在进行历史社会学的分析中,事实上只分析了两种制度形式,一种是传统的、家长制的制度,其具体表现是封建制与家产制;另一种是现代的理性的与法理的制度。
韦伯将传统制度概括为家长制度。这种支配形式的最基本特征是,统治的基础是个人的恭顺。“权威的行使者并不是工作中的‘上级’,而是个人的‘主人’。他的行政
职员主要不是官吏,而是个人的随从。…行政职员与主人的关系取决于个人的忠诚,而 不是官吏无私的职责观念。”
家长制有两种主要形式:其一是家产制(patrimonialism),其二是封建制。
前者是家长制的典型形式,后者是家长制的边缘形式。前者在历史上最典型的代表是秦统
一以后的中国,后者的代表是中世纪的西欧。需要指出的是,封建制与家产制在韦伯那里都是政治领域的现象,而不是在宽泛意义上的社会形态。这就是说,韦伯的封建主义与马克思理论中的封建主义内涵不同。
封建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意味着一种生产方式,它主要涉及经济结构。
韦伯认为,封建制度是一种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制度。封建制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基于采邑,即西方封建制,另一种基于俸禄
。典型的西方封建制与家产制有很大区别。这突出表现在,
封建制下的权力是基于契约的,而不是专断的。
韦伯写道:“封建关系的结构与纯粹家产制下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力地位的不稳定性形成对比。[西方]封建制度是家产制度的一种边缘形式,它倾向于规范化的、固定的领主与封臣的关系。正如家庭及宗法内部共产制在资本主义市民阶级时代演变为以契约及特定个人权利为基础的联合企业一样,家产制下大的身分阶层在骑士尚武时代同样会导向契约型忠诚的封建臣属关系。这里,个人效忠的责任从家族效忠中独立出来,在此基础上一系列权利与责任的观念开始出现,恰似纯粹的物质关系随着企业发展而趋独立一样。”
封建制下领主与封臣这种契约性关系在西欧的历史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由于这种契约性关系,封臣对领主的服从不同于典型的家产制下的服从。封臣的服从除了个人化的服从外,他还服从“一种有关责任与荣誉的相当严格的法典。”这样,封建的支配就包含了两种不同的内涵:“一方面是极端严格的个人效忠,另一方面却是以契约形式规定权利与责任、由于租佣关系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与责任的非个人化、以及对占有物的世袭控制。”尤为重要的是,封建制度下的契约对领主的权力有严格的限制:
封臣关系具有契约特征,封臣可以在任何时候放弃采邑,从而中止其封臣身
份。此外,领主不能专断地强加于封臣某种义务。领主与封臣的特定权限
只能基于关于效忠与服从的契约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一种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荣誉法典所规定的。因之,封臣的典型义务以及封臣利益的实质保障
均与其对某一特定统治者的高度个人化关系相联系。这在西方封建制度下 发展到最高峰。
正是由于封建支配所包含的契约化因素,韦伯称封建制度为法制化制度,并声称充分发展了的封建制度是最极端的系统性分权制度。
”这种分权制度意义重大。在这种分权制度中包含了社会契约理论的萌芽,近代的宪政主义在这里已经初见倪端。
韦伯之所以反复强调封建支配所包含的契约性因素,目的在于指出这样一个现象:
西方封建支配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带有传统制度的特征,其权力是个人化的;另一方面,它带有某种理性化权威的特征,即权力受契约的约束
。
与封建支配相比较,家产制是家长制的典型形式。“它的基础不是官方的义务,而是个人的目的,不是对抽象规范的服从,而是一种严格的个人效忠。”
家产制支配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传统主义,第二是专断意志。家产制权威只受传统的制约。
除了传统之外,它不受任何法律、规范或契约的制约。“纯粹的家长制支配形式没有任何法律的限制。”
韦伯在讨论家产制支配时,把中国视为家产制的典型。韦伯认为,中国在秦统一以前的制度基本属于封建制度,这种封建制是俸禄制与采邑制的结合。秦统一之后,废除采邑制,制定出俸禄的固定等级。然后,“汉承秦制”,确立了俸禄制度。“这意味着封建主义的全面废除。”中国从此确立了典型的家产制的官僚制度。
家产制的最大特征是权力的专断性与随意性。尽管韦伯十分清楚,在传统中国,“中央集权的程度是十分有限的”。由于缺乏一套理性化的公共财政制度,中央政府缺乏足够的财政力量来“建立一套精确而统一的管理”。中央权力的有效行使范围只能下达到县级。然则,韦伯强调,在理论上,最高统治者具有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皇帝作君作师,兼最高的世俗统治者与最高的祭师之职能于一身。“一个具有神圣不可动摇的传统的国王和一个具有绝对自由的专横与仁慈的国王并存。”
西欧封建制度体现的宪政主义因素与中国家产制下的专断权力对资本主义经济在各 自地区的命运有重大意义。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若干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条件是“政治程序的可预见性。
”韦伯写道:
典型形式的工业企业需要以大众市场为目标、并依赖准确计算可能性的劳动组织。资本愈密集、尤其是固定资本愈密集,情况便愈会如此。工业资本主义必须依靠具有连续性、可信性、客观性的法律秩序,必须依靠法律与行政机构的理性化及可预见性操作。否则,便会缺乏发展大工业企业所必需的可预见性保障。这些保障在定型化操作程度不高的家产制国家尤为微弱,而在现代官僚制度下达到顶点。对工业化的障碍并非来自作为个人宗教的伊斯兰教--俄罗斯高加索的鞑靼人常常是相当“现代”的企业家,而是来自由宗教决定的伊斯兰教国家结构--其官吏制度与司法制度。
韦伯认为,传统中国的家产制的官僚制度无法提供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这种法律与管理。
在中国,
由于政治权力的专断性与随意性,工业与商业投资具有极大的冒险性与回报的不确定性
。“财富积累的源泉并不是交换所产生的收益”,而是依靠权力所进行的掠夺。只有官员才能有迅速发迹的机会。其发迹的渊源“或者是对臣民赋税能力的剥削,或者是臣民为换取统治者与官员的所有官方行动而支付的费用,后者产生于统治者与官员广泛的施惠权与专断权。”这样,在传统中国,就出现了一种独特的资本主义--“内政的掠夺性资本主义”:“具有典型意义的,主要并不是理性的经济活动,而是…
内政的掠夺性资本主义,它不仅控制着财富积累,而且特别控制着土地的积累。”“家产制国家使统治者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积聚财富的猎场。在那些传统的或定型的权利并未构成严格限制的地域,家产制为统治者、朝廷官员、宠幸、总督、文官、税收官、有影响的商贩以及充当包税农、承办商与借贷者的大商人及金融家提供了随意发财的自由。统治者的恩宠与贬谪、封授与没收持续地创造新的财富并将其摧毁。”
由于权力在财富的积累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中国,最持续繁荣的投资是为获得官位而进行的投资
。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引用了《华北先驱报》刊登的一个例子:广州海关的关税承租人“头一年的收入20万两用于买官;第二年的收入用来‘送礼’;第三年的收入则据为己有。” 与买官类似,教育儿子搏取功名也是一项有意义的投资行为。
在韦伯看来,
传统中国政治制度的这种特征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是致命的
。根据韦伯的分析,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出现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传统中国社会亦存在不少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诸如和平、治水、耕作技术、土地获得的自由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等。但传统中国社会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大于有利的因素,特别是秦统一之后的家产制政治制度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严重障碍。秦统一既导致存在于春秋战国的“本质上由国与国的竞争所确立的资本主义”的衰落,又压抑了“纯粹从市场需要出发、以自由交易为取向的资本主义”。惟其如此,韦伯才发出这样的感叹:“在中国式的管辖下,现代意义上的工商业资本主义是不可能产生的。”
四、多元社会结构与现代资本主义
韦伯在论及传统中国家产制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时,不仅强调家产制权威的专断性与随意性,而且强调家产制支配下政治权力的全面性。政治权力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排除了任何异质制度生成的机会。
韦伯在分析西方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制度原因时,曾强调西方中世纪社会与政治权威的多元性。这种多元性尤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与世俗权威相对的独立的教会与僧侣集团;第二是自主的商业城市及市民;第三是分封制下的等级制度
。在韦伯看来,传统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缺乏这三方面的独立成分。
在这三方面的因素中,韦伯尤为强调自主城市的作用。
城市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的影响在韦伯学说中占有重要地位。本迪克斯注意到,人们在讨论韦伯关于资本主义起源的学说时,倾向于夸大新教伦理的作用。事实上,韦伯在许多场合更强调城市的作用。韦伯注意到,西欧的城市比新教改革早出现约四个世纪。城市孕育了现代商业,现代公民观念与制度,现代法律制度。在韦伯看来,城市自治权的获得代表了一种新的制度从传统的家产制与封建制统治下的解放。
在分析传统中国社会时,韦伯认为,就制度层面而言,传统中国影响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除了家产制支配外,最重要的就是缺乏
独立的城市
。韦伯写道,“和西方完全不同的是,中国以及所有东方的城市,缺乏政治上的特殊性。
中国的城市,既非古希腊等地的城邦国家(Polis),也没有中世纪那样的‘都市法’,因为它并不是具有自己政治特权的‘政区’
。”
当然,韦伯注意到,在中国,“城市往往也是商业和手工业的中心”。中国城市具备许多西方城市的特征。但是,韦伯强调,中国的城市“缺乏在国家特权保护下的城市的市场垄断。”“中国城市所得到的有法律保障的‘自治’比村落还要少。”
学者们在分析中国缺乏独立自主城市的原因时,往往引证韦伯自己的解释,“中国的城市之所以难获得西方城市所获得的那种自由,原因在于宗族的纽带从未断绝”。
由农村迁入城市的市民与其家族、祖产、祠堂所在的故乡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仔细考察韦伯的讨论就会发现,城市缺乏独立性与家产制国家的特征密不可分。西方城市的所谓自主性与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是其法制化与立宪主义因素的延伸。城市所得到的特许状“只是领主与封臣之间契约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没有封建的分权,没有封建支配所展示的那种固定化的、法制化的倾向,城市的政治特权是不可想象的。
在中国,自主城市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家产制国家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家产制国家在观念上发展出一种对国家的崇拜,并因此窒息了任何异质于国家的制度结构的出现。其二,在制度层面,中国的官吏组织很早便实现了制度化,发展出家产制的官僚制。
这种一统的国家制度阻止了自主城市的发展。
韦伯对城市的描述也许有一些过分简单化的因素,但其理论意义不可低估。韦伯关于城市的描述实际上是一种关于
制度转型
的描述。韦伯十分熟悉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即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在旧制度内部会产生新生产方式的萌芽。这种萌芽的发展壮大必然要求上层建筑的变革,要求以革命的方式促成制度转型。
韦伯关于城市的描述试图展示,新的制度方式能否在旧制度内生成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这本身是一个未知的问题
。西欧封建制度之所以能够容忍并接纳新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西欧封建制度的特性有密切关系。
这一制度本身是家长制的边缘形式,它有分权与法制化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特征有容纳多元化制度的可能性。
因此,在西欧封建制内部可能生长出一种与家长制完全不同的异质的制度,即城市制度。城市发展、壮大并最终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制度基础。与西欧相比,
中国的家产制是典型的政治全面控制社会的制度,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
。因此,
中国传统制度无法容忍异质的制度,也就是说,新的制度形式无法在旧制度内部自然形成、壮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