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矿产资源对国家独立的意义不言而喻。近代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外资的加入。因外资在华享有政治和经济特权,从而使外资开矿包含了错综复杂的政治意义,成为国家利权丧失的重大表现。
鉴于外资开矿关乎国家重大利权,自清末,中国政府即有意识借鉴西方矿业法规,通过立法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既体现了主权,也凭此维护和争取利权。从1898年的《矿物铁路公共章程》、1907年的《大清矿务章程》、1914年的《中华民国矿业条例》到1930年的《中华民国矿业法》,都对外资开矿作了条件限制。1930年的《中华民国矿业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矿藏为国家所有。
考虑到石油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1928年的《特准探采煤油矿暂行条例》曾规定,政府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将石油矿收归政府经营;必须完全使用中国资本;政府对所有产品有优先购买权。即由国家控制探采和销售。矿业法规屡有修改,但石油资源国有、国家控制开采的基本思路仍是一致的。
近代以来,中外曾有多次开发中国石油资源洽商,但大多因外方畏于资金、技术和政治风险等因素未能对中国石油资源进行大规模的勘探和开采。战后,由于中国石油工业技术和资金缺乏,资委会希望能借助三公司的力量开发内地石油资源。在1944—1945年资委会与美孚的一系列会谈中,中国内地石油资源开发是主要议题之一。当时,中国已有的石油工业集中于甘肃、青海一带,特别是甘肃的玉门油矿。甘青一带被认为是当时中国境内最有前途的油矿区。
1945年12月,经过双方讨论,资委会与三公司达成了共同开发甘肃青海两省石油资源的协议。主要内容有11条:一、地点:“河西走廊以及兰州与甘宁边境间、黄河以西及南山(祁连山)以南、柴达木区域之油田均划为共同探勘及开采之区域。”
二、期限:20年。如双方同意得延长20年,期满中国政府取得全部所有权。
三、资金:暂定为美金8000万,可增加。
四、股份:资委会占55%,三公司各15%。
五、组织:(甲)资委会指派董事3人,三公司各指派1人,董事长为中国人。(乙)总经理为中国人,协理1人由三公司推举之,所有一切合约帐单以及任用人员等须由总经理处理者均由总经理及协理共同签署。
六、(特)税:原产品价值之六分之一归中国政府所有作为公司缴纳之(特)税,所有矿业法内规定的矿区税及矿产税均包括在内。
七、炼制品:凡中国所需要之炼制品均应制炼。飞机汽油应为主要产品之一。
八、本公司产品由本公司自行销售。
九、三公司应承认本公司产品在中国境内之销售应享有优先权。
十、三公司在销售一切进口油料时应充分尊重上述之原则。
十一、三公司在中国所有之储存及运输设备均可由新公司使用,其办法由新公司与各公司分别订立。
这些协议成为之后合作开发甘青油矿的基础。相比1914年《中美合办煤油矿合同》规定中国政府最多可占45%的股份 ,战后国民政府在甘青联合企业中占控制性的55%股权,在产品炼制、销售和利用三公司设施等方面亦有相当权利。从整体上看,国民政府掌握了石油资源所有权和开发利用的自主权。这是国家政治独立后,经济权利得以保证的一个表现。因此,战后中国对资源的开发问题,不再是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争夺,而是能否按自己的意愿主导外资实现对资源的开发。
但三公司开发中国石油资源的目的与资委会有很大的差异。在三公司看来,保证石油市场份额是甘青石油开发的前提。美孚早在1915—1917年勘探陕长矿区期间即决定,美孚没必要冒巨额投资、政治动荡和油源不足的多重风险从事中国石油资源开发,因而仅将中国定位为产品销售市场而不是油源地。在这个问题上,三公司是一致的。战后当三公司听闻国民政府要开发石油资源时,均向资委会提出中国石油资源有限,发展石油工业不经济的意见。这实际上表明了三公司对开发中国石油资源的基本观点:中国主要还是销售市场,参与石油资源开发最大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利益。正由于这种观点,三公司在与资委会商谈石油资源开发时,非常关注与销售直接相关的炼油厂业务,并将炼油厂与石油资源开发相联系。
资委会原本并没有将甘青石油开发与自己的炼油厂联系起来。资委会炼油厂布局计划如下:玉门油矿偏于西北,主要供应西北用油;高雄炼油厂立足于台湾,主要供应台湾,部分供应沿海;在中国最大的用油市场——上海设一炼油厂以供当地;适时恢复锦西等东北炼油厂以供东北地区。这样就能初步形成全国炼油厂网络。当时,资委会手中规模最大、设施较完整的是自日本接收的台湾高雄炼油厂。中油打算将高雄炼油厂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修复和扩充,如能按期完成,则该厂规模将为东亚之冠,达到日炼原油15000桶的水平。
正在讨论合作开发甘青石油资源时,纽约美孚董事会得知资委会购买一套炼油厂的设备,准备在上海附近建炼油厂一事。1946年3月,纽约董事会又探知资委会打算修复高雄炼油厂。纽约董事会马上要求翁文灏安排美孚的炼油专家到高雄炼油厂进行调查。三公司表示,除非中国政府同意他们参与高雄炼油厂项目,否则他们的资本不愿投到偏僻和高风险的甘青地区。
1946年6月17日,中油与由美孚副总经理麦雅(C.E.Meyer)率领的代表团在上海举行会谈。这次会谈的中心话题变成了高雄炼油厂。美孚提出,首先,中国政府所进行的石油事业不应对三公司的业务产生影响。其次,中油的建立及准备修复高雄炼油厂的活动和1945年谈判内容不同。高雄炼油厂主要是供应沿海石油市场,这必定会影响到三公司的石油产品进口。所以,美孚希望将高雄炼油厂和甘青开发计划放在一起讨论。中方代表翁文灏希望遵照1945年达成的甘青开发合作协议讨论甘肃油矿勘探和开发问题,并强调中国政府无意减少将成立的甘肃联合企业的市场份额。翁不愿谈高雄炼油厂问题,但麦雅却抓住不放。
麦雅坚持应先就高雄厂做出安排后再作其他的讨论。麦雅代表三公司建议高雄厂也组成一个联合企业,或者如德士古所提议,由三公司代理高雄厂的产品。美孚的目标还是要将中油从销售市场排除出去。之后,中油提出可以考虑从三公司购买原油以保持其进口业务份额,或者由中油和三公司达成一个市场协定来统一分销产品。麦雅等对此并不认同。本次会谈讨论的主要问题不再是石油开发,而是美孚等更为关注的修复高雄炼厂所带来的市场销售问题。美孚等三公司的目标是要限制中油参与终端的市场销售。
7月11日,翁文灏通知美孚等三公司,中国政府决定由中油负责修复高雄炼油厂,不考虑外国公司的加入。翁明确告诉三公司,中国政府不仅会从事石油的开采和炼制,而且一定会进行销售。关于甘青项目,翁表示,与中国能自己修复高雄炼油厂相比,甘青项目超出了中国目前的能力,所以才需要外国资本的参与。他强调,甘青联合企业必须由中国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并有决定权。
7月13日,美孚等三公司再次与翁文灏进行了会谈。在会谈中,翁重述了关于高雄厂的观点,并数次要求三公司同意开展甘青项目。三公司又一次声明,除非高雄厂被包括在甘青项目内,否则不会就甘青项目进行谈判。翁又要求三公司说服各自的母公司同意甘青项目作为一个单独的计划,并继续商谈。三公司代表感到中国政府的态度无法协调,进一步的会谈没有意义,纷纷准备在7月20日左右返回美国。所有谈判陷入了僵局。
这时美国国务院的介入给了资委会很大的压力。美国国务院出于政策考虑和美孚等三公司的压力,开始出面干预。美国国务院通过驻华大使向国民政府表示,集分配、价格控制、进口许可证发放于一身的中油公司和美国石油公司同台竞争,不但存在歧视的可能,而且将减少美国资本的对华投资;中国把大部分的石油工业都进行国有化,将影响到美国私人资本流入中国;美国所能提供的援助是有限的,必须要有私人资本的加入。为此,美国国务院告诫国民政府,美国援华资金不能用于能够取得私人资本投资的项目,援助的目的或者产生的结果也不是要取代现有的私人企业。美国国务院特别指出,美国援华资金不能用于开发、炼制和销售内地石油资源,或是用于进口原油或产品。
受此影响,7月25日,翁文灏和美孚、亚细亚在上海再次会谈时态度有所改变。在谈到高雄炼油厂时,他请美孚和亚细亚体谅中国政府和他本人的处境,他说,高雄炼油厂属于复杂的战争胜利品问题,中国公众不会同意这些战利品由外国公司控制。翁表示准备和外国石油公司在分配和销售方面加强协作以解决此问题。这表明翁愿意在市场销售和产品分配上作出让步。翁还要求美孚和亚细亚的代表向各自的母公司说明,中国政府不会任由甘青项目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由于中国政府拒绝美孚等三公司加入高雄炼油厂,美国进出口银行拒绝了中国政府为高雄炼油厂所申请的500万美元贷款要求。同时,美国国务院再次向中国政府表示:美国政府关注集商业竞争能力和政府管理功能于一体的中国政府企业可能带来的歧视私人公司问题;美国基金不能用于开发中国内地油矿资源和购买原油。
到了10月,应翁文灏对甘青项目做出明确答复的要求,美孚纽约总公司表明了态度,主要包括3点:(1)希望中国政府确保私人企业的地位,对不能实施美孚大规模的石油计划感到失望;(2)在当前情况下,中国炼制进口原油并不经济,应在内地发现足够的原油时才考虑建立炼油厂;(3)愿意发展甘青项目,但希望中国取消炼制项目。亚细亚也作了相类似的回复。德士古总公司决定从甘青项目的谈判中撤出。德士古的打算是等这个项目达成一个可行的协议后,再考虑加入。这反映了三公司对甘青项目的消极态度。
面对美国国务院和三公司的压力,翁文灏一方面引入第三方,另一方面作出让步。他向美方表示,愿意和美孚等三公司达成协议,但是也说明他有权和不久之后将要来中国的英伊公司(Anglo-Iranian Oil Company,英国石油公司前身),包括“其他的美国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商谈。他向美孚表示希望尽快和美孚、亚细亚达成谅解,并就炼油厂问题做出保证:目前只是利用和恢复日本人留下的炼油厂,中油在沿海不再建新的炼油厂;开设新的炼油厂是要在内地找到充足的原油之后;保证甘肃油矿产品有充足的市场。这是对三公司所关心的炼油厂问题作出的一大让步。
10月,美孚得知中油和英伊公司签订了一个为高雄厂供应30万吨原油的合同。英伊公司的活动引起了美孚的极大关注,美孚关心的不仅是合同本身,更关心的是英伊是否为高雄炼油厂提供技术、资金和加入甘青开发。事实上英伊公司只是提供原油和协助高雄炼油厂铺设输送原油的管道。但美孚也注意到英伊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预计将进入中国石油销售市场。
英伊此时要进军中国市场不是偶然的。英国为维护其在中国传统优势,巩固在远东的石油利益,打算推动英伊进入中国市场,以改变原来两家美国石油公司(美孚和德士古)对一家英国石油公司(亚细亚)的局面,平衡战后英美在远东的石油利益格局。
英伊的出现使美孚难以完全坚持其原有的立场。1946年12月,应翁文灏之邀,美孚列出了对中国石油事业的几项主要要求,这实际上也是亚细亚的要求,包括:(1)中国方面只是利用现有的高雄及葫芦岛炼油厂,不再建立新的炼油厂;(2)希望中国开发内地油矿;(3)两公司组成中外联合调查团先对甘肃进行调查;(4)两公司强烈主张,中国石油的长期利益应是优先开发甘肃,而不是前日本炼油厂,已有的炼油厂应为内地市场服务;(5)两公司希望:第一,修复高雄炼油厂,达到在第一阶段能每天炼制6000桶原油的水平;第二,两公司为高雄厂提供原油,两公司的份额相等。与以前相比,这次美孚的要求有了变化。第一,承认中国开办炼油厂,条件是:中国承诺不再建立新的炼油厂。现有的炼油厂产品供应内地。现有的炼油厂的原油由美孚和亚细亚提供。第二,对于甘青项目,美孚同意组成中外联合调查团对甘肃进行调查。美孚的意图是尽量限制中国的炼油厂规模,从而减少中油的市场销售规模,并且能控制中国炼油厂的原油供应。
1947年年初,美孚开始准备有关中外联合调查团事宜。英伊公司也四处活动,准备加入联合调查团,藉以进入中国石油市场,但遭到了美孚和亚细亚的强烈反对。美国公司的强烈反对使英国开始退缩。英国担心,在此“重要时刻”,英伊强行挤入中国石油市场会引起英美摩擦,进而影响美国对战后欧洲(包括英国)的援助。不过英伊公司在中国的活动客观上起到了早日促成甘青调查团成立的作用。
2月,纽约美孚总公司与亚细亚确认组成联合调查团对甘青油矿进行调查。5月初,德士古重新加入调查团。7月,中外联合调查团成行,开始在玉门至高台间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历时50多天。在此期间,调查团曾对青海柴达木盆地及玉门地区进行航空摄影和测量地形。
1948年年初,调查结果显示没有大量油矿。1948年4月美孚又代表三公司向翁文灏提出另一个建议:1.由于在玉门老君庙一带没有发现大量可开采油矿,建议将勘探范围扩大到宁夏东南部、甘肃和陕西东部、四川、青海东部,特别是台湾地区;2.签订另一个60年勘探和开采合同,合同内容有:(一)所有原油开采由三公司进行,中国政府享有净收益权;(二)允许以官价汇出汇入资金;(三)三公司知道在当前的矿业法下这个合同无法签订,希望在这个特殊时期可以修改矿业法以达成合同;(四)如果这个合同在此特定时期无法达成,三公司将有权撤出地质调查。这一次,美孚所提的条件又回到了原点,并且要求扩大勘探范围和修改矿业法,条件也更苛刻。
美孚认为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中国石油勘探只能依靠三公司,且在勘探中没有发现可开采的大量原油,中国政府强硬不起来。而这长达60年的合同如果在这个特殊时期为中国政府所接受,美孚将取得长期的中国石油开采权,这也就能长期将中国政府限制于石油市场之外。对此,翁文灏做出了强硬的回复,首先他认为三公司违反了1945年12月所达成的联合开发甘青油矿原则。其次,扩大勘探范围到四川、台湾等其他区域和60年合同是非常不合理的。他表示,如果三公司取消已同意的1945年协约,他将向中国政府报告。之后,虽然双方合作开发甘青油矿之门并未关闭,但随着国内政局的变化,甘青项目事实上也就至此为止了。
资委会想借三公司之力开发国内油矿资源未果,却产生了另一个副作用:中油炼油厂的布局和规模受到了限制。一方面事实上放弃了上海炼油厂项目,不再在沿海建新炼油厂;另一方面是限制了中油主要炼油厂——高雄炼油厂的能力。本来,资委会为了防止美孚染指,高雄炼油厂的技术合作方是美国环球炼油公司(Universal Oil Products Company),原油的供应最初也是选择了英伊公司。但是中油公司发现,即使在美孚等勉强承认高雄炼油厂的运作后,仍然很难摆脱三公司的影响。
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对美援基金的使用。在中油与英伊公司签订原油合同后,中油又与德士古签订了另一个合同,由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Arabian American Oil Company,中东主要的原油生产企业,美孚、德士古美国总公司与加州标准、新泽西标准的合营企业)为中油提供原油。因为中油很快意识到,由于自身外汇不足,必须利用美援,而要利用美援,必须向美国石油公司购油。这样德士古和美孚得以通过阿美公司进入中油的原油供应系统。
到了1948年,美国国会批准援华法案后,中油想用美援支付原油款。美国政府曾明确表示,美国的援华基金不能用于购买原油等产品。这本身就是出于美孚等的压力。现在想要动用美援,必须要与美孚等公司商议。为了说服美国经济合作署中国分署,中油请美国的帕森斯公司(The Ralph M.Parsons Company)对高雄炼油厂进行了工程和经济的全面调查。美孚出于掌握高雄炼油厂情况的考虑,加上美国国务院有意促成双方合作,遂同意参加。虽然帕森斯公司负责调查,但这个调查团的成员却是相关的利益方。在美国的调查团成员是资委会、中油、美孚、德士古、亚细亚、环球炼油公司和经合署。在中国的调查团成员是中油、经合署、经合署中国分署、美援委员会、美孚、德士古和亚细亚。如果要使这次的调查结果能产生真正的影响,必须协调好参与各方的利益,其中最主要的是三公司与中油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美孚又提出了中油的垄断和关税问题,但资委会表达了和美孚等公司合作的愿望,最重要的是中油同意将每月进口原油限制在30000长吨(美援项目下的石油计量单位),并放弃其进口石油产品(润滑油和油脂除外)的配额,以“避免任何对主要油公司业务有害的影响”。这样,高雄炼油厂的产量就固定了。在这种情况下,美孚也就达到了限制中油市场销售能力的目的。所以,尽管这次美孚提出了问题,但没有反对中油利用美援。
利益既已得到协调,结论就不难得出,并且产生实际的效果。在帕森斯公司的最后报告中称,经过对台湾炼油厂原有员工、运输、炼制、销售和附加设施等进行的全面调查后,认为高雄炼油厂每月最少需要30000长吨的原油。建议经合署中国分署同意在援华项目中拨出特别资金用于购买每月30000长吨的原油。中国分署同意了这个建议。
在掌握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外资开发矿产资源是一个新的问题。国民政府本打算以自己为主导,借三公司之力开发石油,重点是资源的开发,但三公司更关心的是市场。在交涉中,三公司表现出了对中美政治进行施压的强大能力。三公司借助美国对华的影响力将中国政府原计划的资源开发导向了市场问题,并在现实中限制了中国的炼油厂布局和高雄炼油厂的能力。国民政府虽有所坚持,但在面对三公司和美国国务院的共同压力及对美援的需要,不得不作出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