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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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介绍及最新目录【新增4种 合计86种】

知食观  · 公众号  ·  · 2025-01-17 06:45

正文


更新说明


「2024年11月21日」 版相比新增:

  • 谷胱甘肽酵母粉(后更名为“富谷胱甘肽酵母”)、梁河滇皂荚、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2种不同制法)4个新终止审核原料;

  • 终止审查情形说明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卫计委第1号令公布 第18号令修正】 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 ,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卫食品发〔2013〕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1)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2)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3)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规定, 卫生监督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终止审查”和“准予许可”的新食品原料情况,以便公众查阅。


!

终止审查情形


1
归为普通食品管理

拟申报新食品原料的物质终止审查的情形之一是归为普通食品管理,主要包括该原料经核实可视为普通食品,或与现有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可能已有相关国家标准,或是拥有长期食用历史的产品。这类原料可以合法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也可作为食品原料广泛应用于各类食品中。

2
与已批准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

拟申报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性、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适用范围以及应用人群等方面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一致,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相同,表明两者在安全性上具有实质等同性。在此情况下,该原料将按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管理规定执行,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告内容及相关标准操作。

3
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

对于一些特定地区内具有鲜明传统食用习惯且得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食品原料,即使在全国范围内并非普遍食用,也可能因其独特的地方特色而被列入终止审查目录,转为地方特色食品专项管理。这意味着这些原料可在本省内直接作为合法食品原料使用,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照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产品制造。如其他省份的企业计划采用此类地方特色原料,可能存在法规适应性和安全风险,建议积极与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沟通获取专业指导和审批意见,确保跨区域应用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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