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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在澳门生效的《刑法典》内有订立非礼罪。但不知何故,1995年推动法律本地化时,新订的《澳门刑法典》却将非礼罪废除,取而代之是第158条规定:以暴力或严重威胁,强迫他人忍受重要性欲行为,或强迫他人与自己或另一人为重要性欲行为等,订立了性胁迫罪和其他与性有关的犯罪。
但这些条文的描述如「重要性欲行为」,不单定义不清,且「性胁迫」等罪都是较严重的性犯罪,与「非礼」明显不同。
非礼,原指所有不合礼法的行为,在现今的法律观点上普遍指性侵犯行为。为保障广大居民尤其是妇女的人身安全及权益,多数国家及地区已将非礼行为列入刑事罪行。
非礼行为,一般是指有计划地或突发地在极短时间内,乘被害人不及抗拒而作出属较轻微的性侵犯行为,如抚摸、触碰被害人身体或私处,让被害人产生羞耻感、不安、难受的感觉。
非礼行为没有特定的发生地点及时间,大多在办公室、学校运动场馆社交活动场合医疗场所、人多拥挤的街道、街市。大型集会现场、 公交车上等,而发生时间多在作案人与被害人相遇或接触的瞬间,现时被害人絶大多数为妇女,尤其是衣着性感或外貌吸引的女性,较容易成作案人的目标。
随着社会大众婚恋观的转变,以及同性恋逐渐为人接纳和公开化,男性成为非礼罪被害人的情况也不少。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非礼列为刑事罪行,有些刑罚更是相当重。然而,现时本澳《刑法典 》并没有非礼罪,对相关行为只可循内容较接近的侮辱罪提出检控。侮辱罪在澳门属私罪,被害人若然追究,必须自聘律师并向检察院提出自诉,换言之,被害人须经历法益被侵犯(一次伤害)、事后报案并向调查人员陈述案情(二次伤害)、自掏腰包控告作案人以及在冗长的诉讼程序中向更多人复述被害经过(三次伤害)。这种情况其实极不合理,也不合情。被害人一般会闻之色变。而被迫放弃追究权利,只能怨叹自己倒霉。
在澳门发生的性犯罪,多是强奸、性胁迫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性暴露行为、对儿童性侵犯、奸淫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作出性欲行为等。
由于澳门没有独立的「非礼罪」,因此现时女性在澳门被非礼,只能诉以「侮辱罪」 提出检控,但两者最大的分别是,「侮辱」只是私罪,事主报案追究之后还要自行请律师、付出高昂的律师费,而且取证和举证均困难,皆因涉及精神和心理受损,加上复杂的法律程序,无疑打击了事主追究非礼者的决心。以往曾经有不幸被羞辱的女服务员被非礼,即使公司愿意代支律师费,受害人为怕麻烦及心理压力,最终也被迫放弃追究。
若然色狼当场被警员擒获,警方在权衡法例后,仅能以「伤人罪」检控色狼。你可能哗然,警方为何如此断判,但因澳门现行法律中,若控以「性胁迫」,疑犯因未达到「重要性欲行为」的标准,所以一定能脱罪;若以「侮辱罪」论处,如何以精神心理受损举证?疑犯若令受害者身体出现伤痕,令伤人罪表证上符合法律要件,入罪机会最大,当然与非礼行为含侮辱、侵害等情节和程度不能等量齐观,伤人罪虽不能对疑犯治以应得之罪,但至少能给予一些惩罚,也是无可奈何之举。
面对非礼罪的真空,澳门检察院和警方多年来要求修改法律,但一直无声无息。若按立法轻重缓急划分,非礼是否属严重罪行,见仁见智;但非礼行为不但侵害他人,本身更涉及社会风气和道德,长期缺位,绝不利于净化社会风气、阻遏邪风,特别是各类不良信息入侵的当下,更难以保障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其影响已超越犯罪行为本身。
澳门对涉及保护妇孺,如非礼罪、性骚扰、管有和散播儿童色情物品罪等的法律空白,亦危害社会风气和妇孺身心健康,可见订立相关法律确有必要性和急切性,而且非礼罪立法在澳门社会上早有共识,加上外地已有不少成熟例子可作参考,政府可尽快最好出台详细条文、指引及分析,让公众清晰立法意向、非礼罪定义和范围并以加快咨询和立法的流程及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