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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这个局长最近发言有点猛

新财富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9-03 23:49

正文

作者:徐忠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最近火力很猛。

先是8月中下旬的一个演讲,徐忠炮轰中国金融乱象背后反映的深刻性体制痼疾——金融乱象实际上是实体经济和整个体制机制问题的镜像反映。当前金融存在乱象,诸如金融机构单纯追求规模粗放经营、国内准政府信用的存在、金融机构贷款易投向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农商行与省联社的提名权之争、大批僵尸企业的存在等等。


再是最新一期《中国金融》杂志上对中国楼市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反思,他一贯演讲主旨明确,中国金融问题背后是深刻的财政和体制问题,财政和国企软约束不除,中国经济的隐患就不除,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就无法谈起。


房地产行业的矛盾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可以说,在当前发展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完全满足系统重要性特征,而历史经验也反复证明,如果经济和金融发展过分倚重房地产,并听任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则其极有可能成为触发系统性风险的结构性短板,进而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造成重大危害。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探寻房价持续上涨的宏观经济影响以及结构性体制性根源,构建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房价过快上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鉴于房地产关联的行业众多,在我国,房地产一直被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甚至在以往的宏观调控中被作为调控工具。在我国体制条件下,房地产投资作为宏调工具,往往伴随着房价快速上涨,房价过快上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从这两年经验看,我国房价上涨过快,一些城市房价远超合理水平,对消费和投资产生净挤出效应,导致全要素生产率下降,拉大收入差距,客观上也推动了经济中杠杆率的上升,严重威胁着宏观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房价过快上涨,不但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方向“南辕北辙”,而且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对宏观经济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对消费的净挤出效应。房价波动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可以归纳为房价波动的财富效应与挤出效应。一方面,房价的上升通过实现与未实现的财富效应及其流动性约束效应等渠道来提高居民的财富,从而促进其消费的增长;另一方面,房价的上涨经过预算约束效应、财富重新分配效应及其替代效应等途径,挤出居民消费,而最终影响则取决于正负向效应的力量比较。从我国当前情况看,房价上涨对消费的抑制作用已大于促进作用。大多数研究认为,我国房地产的财富效应较弱,消费依然取决于收入。近期相关研究表明,房地产价格长期上涨使得我国城镇居民不得不“为买房而储蓄”,城镇家庭流动性约束正在收紧,已经对消费产生了抑制作用。2016年,北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从上年的7.26%大幅下滑至4.8%,远低于全国10.4%的同期增速,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亦是如此。


其次,对投资的净挤出效应。房价上涨对投资亦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正向影响主要是指通过投资关联效应、抵押品增值效应和居民财富效应三个渠道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的促进作用;反向影响主要是指通过要素成本带动渠道、资金挤出渠道和投资替代渠道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的抑制作用。从我国当前情况看,挤出渠道和投机渠道所产生的反向抑制作用已超过正向促进作用。由于我国房价上涨幅度过快,推动土地价格及租金上涨、行业之间利润率差异过大,在房价快速上涨的一致预期下,加上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导致资源向房地产部门的过度倾斜,加剧了实体经济成本的上升,直接抑制了制造业、可贸易品等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对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阻碍作用。很多实证研究表明,房地产的高回报率吸引了众多非房地产企业进入房地产领域。尤为重要的是,在存在预算软约束和金融抑制的制度背景下,国有企业在信贷扩张过程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稀缺信贷资金,并大量投入到房地产领域,进而通过“资源再配置途径”形成高生产率企业补贴低生产率企业的“倒挂机制”,扭曲全社会的资源配置,阻碍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陈斌开等基于中国微观工业企业数据库的研究发现,房价每上涨1%,资源再配置效率会下降0.062个百分点,全要素生产率下降0.045个百分点。


最后,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作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7年第一季度公布的数据表明,过去半年,城镇无房家庭新购住房的比例为4.9%,低于已有一套房再购房的家庭比例的5.3%,低于已有多套房再购房的家庭比例的5.9%,更低于总资产处于前20%的富裕家庭买房比例的8.1%。这说明,房价上涨吸引了更多投机型买家,对为自住而买房的刚需者产生了挤出效应。作为结果,房价上涨拉大了无房者和有房者的差距,使得财富由无房家庭向有房家庭转移。


当前房价持续上涨的结构性体制性根源


第一,从供给体制上看,房地产供给弹性不足的地区更容易出现房地产泡沫。近年来我国建设用地供应面积呈逐年下降趋势,与旺盛的住房需求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成为推高房价的主要因素。从行为模式角度看,很多地方政府收入一半左右来源于土地收入。为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金,一些地方政府在“招拍挂”过程中,有意采用“挤牙膏”式供地模式,从而推高房价和地价,成为导致房地产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城市化布局失衡,导致土地错配和低效率使用,形成房地产供给的人为约束。在高度计划、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下,我国的城市化布局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行政干预扮演重要角色。全国均衡、分级管理、逐层落实的发展模式,难免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客观规律相违背,既无法满足城市化、工业化用地需求,又妨碍产业集群形成和城市化健康发展。正如库兹涅茨(Kuznets)所指出的,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我国东部地区、沿江地区在城市化、工业化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城市化、工业化起步早、发展快,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需求旺盛。但是,政府对土地的计划控制使得土地利用未按照城市化发展规律紧凑发展居民住房,城市群建设远落后于人口流动的实际需求,抑制了城市化发展。在我国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的国策下,目前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无法跨区域实施。东部沿海地区及沿江地区的土地本应更多用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而不是用于农业耕地,结果实际闲置或荒废了,既没有也无法真正用于农业耕地。


另一方面,行政手段干预过多,导致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配置失衡。国际上,大城市在土地利用结构上多以居住用地为主。纽约和东京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4%和73%,工业用地占比分别为3.9%和5.1%;而北京、广州和深圳居住用地占比分别为28%、29%和26%,工业用地占比分别为22%、32%和36%。鉴于工业用地的地价远远低于居住用地的地价,这种地价二元结构背后,实际上是居民部门对于企业部门的补贴和价值转移,住房价格的持续上升也就难以避免。


第二,从财税体制上看,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的因果关系倒置。从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进程及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看,房产税是地方政府公共投入的重要财政来源。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同时对调节房地产市场投资需求也有显著的作用。事实上,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存在一种良性循环关系,即“房价越高——房产税越多——公共服务供给越完善——房价进一步提高”。换言之,不同区域、不同品质的房地产,内在价值不同,税收理应不一样。房价越高,房产税收得越多,该区域的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也就越完善。由此,又会带来该区域房价的提升,地方政府可以从房地产上收到更多的税收,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质量,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然而,我国教育、医疗等投入,都是由财政直接划拨资源,而且分配极不均衡,这必然导致不同区域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并引发直接的市场行为扭曲,易引发类似爆炒学区房等行为。


这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因果关系倒置的现象,本质上仍源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即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权却承担大部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从税种看,我国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无主体税种。从税政权看,地方没有开立税种的立法权,也没有调节共享税税率的权力,地方税收调控能力不足。房地产税迟迟难以推出,不但无法形成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的良性循环,也使得地方政府缺少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调节工具。


第三,从金融调控上看,宽松的货币政策,即低息信贷供给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货币性因素是影响房价波动的重要变量,但这种影响是非对称且是结构性的。对于供求关系较为平衡、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价格不存在上涨预期的商品,货币性因素作用并不明显,货币投放过多未必会带来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商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反之,当供求关系存在失衡和价格存在一致性上涨预期时,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以房地产为代表的保值增值资产进行投资投机。尤其是在我国土地供给被人为控制且缺乏弹性、不能随房价变化自动调整的情形下,低息信贷供给就有可能推动供求关系进一步失衡,从而导致房价上涨。因此,低息信贷供给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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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货币信贷因素,金融市场放松监管是造成房地产泡沫更为直接的触发因素。在监管放纵下,美国通过“低首付”甚至“零首付”向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居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继而引发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就是明显的例证。由此看,前两年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打击首付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应当回归“治本”初衷,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如何完善土地制度市场化机制,以增加土地供给弹性;如何建立与地方政府事权相匹配的财权,以形成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与房价之间的良性循环;如何优化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构建我国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推出租售并举、租购同权、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租赁市场等试点工作,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提高了住房供给的弹性。但由于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市场化改革未推进,户籍、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措施并未完全跟进。此外,一些共有产权住房或农村集体用地租赁房地点过于偏僻也可能带来城市发展的交通问题,总的来说,这些探索对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有一定的作用,但依然属于辅助性政策,仍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体制性问题。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已就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明确要求,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泡沫,又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一是房地产不宜再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继续使用。我国以往宏观调控中以刺激房地产作为调控工具的倾向明显。当前,房地产自身已成为挤出投资、制约经济转型与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也是重要的金融风险源头,不宜再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继续使用。


二是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改革完善土地制度。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城市群,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传统思路,寻找保护耕地的新的市场化机制,在房价上涨过快的一线和重点城市,应加大居住土地供给数量,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预期。同时,以土地当量为基础,按市场原则建立全国范围的土地计价交易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配置。


目前,关于振兴东北的讨论比较多,但这些政策建议更多是从一个省的角度出发提出的。事实上,如果从全国的角度看,地区之间的竞争,会使人员和资金流向更有竞争力的地区;解决振兴东北的资金也应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计价交易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东北也很容易依靠丰富的耕地资源获得发展资金。依靠市场机制,可以让各地的土地的比较优势发挥出来。同时,地区之间的竞争也是各地发展模式优胜劣汰的竞争。


三是要以房地产税为切入点,深化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改革。将房地产税改革纳入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明确房地产税立法,使之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一,减少其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对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采取房地产税和市政债相结合的方式,与当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挂钩,实现其与房价的良性循环。一些热点城市率先推出房地产税试点,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资需求,释放存量房产供给。当然,房地产税起步应低税率、全覆盖、可负担,尽管起步阶段房地产税收收入不高,但可稳定房价的预期。


短期内,应积极探索正规融资渠道,开展市政债试点工作,以城镇化建设项目未来所带来的现金流(包括可稳定征收的房地产税、公共设施及服务的使用者付费、商业繁荣后带来的各种税收增收等)来偿还债务,实现债务“发行、使用、偿还”主体的统一,从而实现在时间轴上把未来收益平移到当前来使用。通过“自用、自发、自还”,真正做到明确权责,激励相容,实现各级政府财政相对独立、自我平衡,提高地方政府举债额度,减轻中央和省级政府的隐性担保责任和硬性行政要求,更好地拓宽地方政府举债的“正门”。从长远看,应理顺中央地方财税事权体系,提高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匹配度,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权力,充实地方政府财权。第一,建立包括零售税、财产税、资源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等在内的综合性地方收入体系;第二,给予地方政府开立地方税种的权力,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的立法;第三,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空间,调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本级分享部分的税率。


四是继续保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虽然有调节结构的功能,但本质上还是总量政策,不能期待单纯用货币政策解决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问题。应保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不动摇,稳妥调节好货币闸门,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和结构性改革创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


五是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监管。要重视房地产价格因素对金融宏观调控的影响,可考虑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中增加房地产广义信贷的偏离度指标,从信贷增速方面抑制房价大幅波动。因城施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价值比,即首付比,严禁“首付贷”等监管套利产品滋生蔓延。


六是政府在房地产过度繁荣时应加强管控,并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租赁体系的建设。鉴于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且存在认知局限,政府应当在房地产过度繁荣时加强管控。在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房产税等长效调控机制推出并有效发挥作用之前,对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应保持紧调控态势,不宜随着市场变化而放松调控。同时,应当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租赁体系的建设,做好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以稳定市场预期。


2017年7月28日上午,“金融鹏程大讲堂”第18期顺利举办。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徐忠局长从微观视角出发,从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政府等微观主体和市场机制运行等多种维度,深入剖析了当前经济中金融乱象的产生原因,并为之提出解决之道。


金融乱象背后反映的是什么问题?徐忠在演讲时指出,金融乱象实际上是实体经济和整个体制机制问题的镜像反映。


他认为,中国经济要转型,须完善国家治理。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必须从微观机制、市场机制的角度,把公司治理、政府与市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财政与金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等关系理清楚,市场经济中才不会存在市场乱象和金融扭曲,金融市场的价格才能更好地反映微观主体的信用。


以下为徐忠演讲全文。


最近,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来要整治金融乱象。如何整治金融乱象,我认为应该从中国经济转型过程来看待金融乱象这个问题。金融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金融乱象实际上是实体经济和整个体制机制问题的镜像反映。


导致金融乱象的第一个体制机制问题就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的问题。按照希克斯的总结,西方商业繁荣最核心的三个因素就是法律、货币和信用。实际上,市场经济是一个个体信用为主的经济,如果个体信用不能准确反映出来,无法很好地定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信用是集体信用而非个体信用,即谁的“公章”越大,谁的信用越高。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个体信用基础之上,否则便会存在很大的问题。不过也应该看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并且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过程中,集体信用的确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随着近年来会计、征信、信用评级等体系的不断发展,个体信用体系也在逐渐完善。最近正在进入破产重组的东北特钢,在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公布的资产负债率在80%左右,没过几个月就严重资不抵债,显然,在此过程中会计、信用评级以及承销机构中,必然有造假欺诈行为。在我国,市场约束要真正发挥作用,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并避免政府干预还有很长路要走。


国内理财产品存在刚性兑付,政府平台贷款存在各种隐性担保,实际上,金融市场上很多名义上的非政府机构的政府平台公司,其背后都隐含着政府担保。这类准政府信用的存在带来很多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2014年财政部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2015年的新《预算法》中强调,地方政府除发债外,其他融资方式都不属政府信用,融资平台等应根据企业情况进行评估。但众所周知,由于现实问题,后来政府各部门又相继放松2014年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限制,两项法规都没有得到落实,很多融资平台贷款存在政府承诺还款和政府保函的问题。政策松绑使得原来信用等级较低的平台公司债务一下提高至政府信用等级;今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87号文,此类债务又从政府信用等级降至较低等级信用水平。政府政策导致金融市场债券的信用等级大起大落,政策前后不一致对市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金融业要转变方式、优化机构,为什么近年来金融机构的目标都是做大做强?我在调研时问很多金融机构,为什么一定要把规模搞上去,为什么一定要拉存款?金融机构普遍回答是,规模上不去会导致几个问题。首先,去政府开会,位置排到后面去了;其次,地方政府根据机构规模情况配置推动经济发展任务;再者,监管机构同样是按规模大小来分配机构业务,规模代表金融机构在行业里的话语权。如此来看,社会的指挥棒是在按计划经济运行,导致很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扭曲。金融机构的薪酬待遇、行政级别等与规模挂钩,必然导致金融机构的经营是粗放的,金融机构一味冲规模,而不是科学地进行市场定位,不是在准确评估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稳健经营。


同样,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相对低,私营企业经营效率相对高,公司治理相对好一点,为什么金融机构贷款却都倾向于贷给国有企业?明明知道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效率的关系,为什么有些资源偏偏流向低效率的地方?金融机构认为,给国有企业贷款出现问题有政府兜底,但给私营企业贷款出现不良贷款,却会被查是否存在受贿或其他问题。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我是这样认识的,正是由于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一个公司治理完善的机构,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完善,董事会和股东就会起到监督作用,贷款损失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无需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来检查监督。我国公司治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等基本问题,还在困扰着我们,其公司治理实践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所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原则。很多矛盾和问题只是被2003年以来的经济高速增长所掩盖。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以公司治理改革滞后为代表的体制性、结构性、长期性矛盾和问题正在“水落石出”、持续暴露。正是由于公司治理框架的不完善,诱使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极度短期化,“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和短期收益,高杠杆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盛行,忽视了质量、风险以及长期机制建设。


前段时间,江苏的农商行与省联社因高管的提名权而起争执,农商行说省联社行政干预,省联社说农商行是内部人控制,双方都指出了问题的根本——公司治理问题。农村信用社今后怎么改值得探讨。完善公司治理必须要有一个竞争的环境,而现在的农村信用社一个县只有一家。单家农信社完全可以宣称因为支持三农而导致亏损,裹挟政府从而获取支持。一个地市下辖多个县,如果允许在一个地市范围内跨区经营产生良性竞争,再通过引入赋予监管权和及时校正措施的存款保险机制,这种情况下,问题农村信用社退出市场就不是问题,省联社甚至可以与省金融办合并省级监管部门或者变成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性行业机构,这些问题都可以探讨。


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抓好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不良贷款、地方政府维稳等一系列问题搅在一起,金融乱象、金融扭曲实际上是一个镜像,反映实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反映整个体制机制的问题。


僵尸企业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金融机构的支持。金融机构为什么要支持?因为要掩盖不良贷款。对监管部门来说,不良贷款暴露后会担心被指责监管不到位;对地方政府来说,也担心僵尸企业出问题是不是反映了当地金融秩序不佳,同时僵尸企业倒闭还会造成大量失业,需要地方政府去维稳。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僵尸企业实际上是一个维护僵尸企业继续生存的利益共同体。这个问题要解决,需要通过引入赋予独立监管权力的存款保险机制,监管竞争带来的鲶鱼效应会打破目前的僵局。只有这样,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资本的真实性才会被充分反映。


我们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于2015年正式施行,但还未处理一家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次贷危机中,由于有存款保险公司存在,美国倒闭了500多家中小金融机构,并没有产生较大的市场影响。但中国到目前为止,却没有一家金融机构倒闭,难道中国的金融体系健康到这种程度?显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要不要发挥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不要发挥作用?不用去再发太多监管文件,切实依法监管,中国就不存在金融乱象的问题了,我们需要的只是去执行而已。实体经济需要市场出清,需要优胜劣汰,把僵尸企业淘汰出去,同样,金融体系也需要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出清,也需要优胜劣汰,需要把问题金融机构、僵尸金融机构淘汰出局。当然,这一过程需要有序实现,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时要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大前提。


最近,发改委等部门的文件中都提到,要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要督查金融机构给企业的贷款利率是否太高。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求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不能增加。


这种提法存在几个问题。第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鼓励双创,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政府投资是否已经过多了,有没有挤出效应。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也在大力推进。要么央行“放水”,要么产生挤出效应,否则政府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双创,与政府大量在基础设施上投资,某种程度上两者是相互矛盾的。同时,相对而言中小企业违约率高,不良贷款比率高是正常的,需要通过相对较高的利率来抵补较高的贷款成本和风险补偿,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不能提高,不良贷款率不能上升,显然是做不到的。


第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能获取资金比资本成本高低更重要。原因在于,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规模相对小,融资属短期流动性需求,甚至只是过桥贷款,过分限制利率水平反而把中小企业挤出了正规金融市场。


第三,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需要不同的融资方式,有可能现阶段企业更多需要的是自有资金、风险投资或民间资金,而非银行贷款,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需要的资金支持方式不同。银行贷款不能包打天下。


第四,过分限制贷款利率,最终可能会是名义上贷款给中小企业,事实上是贷给了政府平台,因为政府平台按企业人数统计也是中小企业,结果明显偏离政策的目标。另外,限制贷款利率会促使银行要求企业去找担保,担保要额外收费,综合利率水平并没有降低。如果用财政资金成立担保基金,同时要求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这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政府成立担保基金却不愿承受损失,又要求银行贷款利率不能提高,这种不实事求是的政策不能解决问题。


以上这些是基于我目前所观察到的案例,从微观视角得出的一些结论。因此,中国经济要真正转型,必须按照领导讲的,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必须从微观机制、市场机制的角度,把公司治理、政府与市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财政与金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等关系理清楚,市场经济中才不会存在那么多乱象,金融市场的价格才能更好地反映微观主体的信用。


最后重申一下,我所讲的观点仅代表我个人从研究视角对一些经济金融现象的看法,不代表所工作单位央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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