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ZCL&ZGY
2017年6月,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第46次会议,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其主要原因为历史沿革问题,由于京博农化存续期内股权转让较多,且存在代持、国有产权变动未评估和出资不实等诸多问题,其新设主体前的问题未核查清晰,虽然新设主体上市,也难逃被否之命运。
历史上通过新设主体上市的案例并不乏见,大多数也顺利过会,本人就查询研究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案例概况
序号 | 股票代码 | 审核时间 | 公司名称 | 形式 |
1 | 不适用 | 预披露-2017.03 |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并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向股份公司转让部分经营性资产 |
2 | 未通过 | 2017.06 | 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并收购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
3 | 603779 | 2016.05 |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并收购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
4 | 603686 | 2015.01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并收购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
5 | 603889 | 2015.01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并收购集团内文具业务 |
6 | 002632 | 2011.11 | 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其他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向股份公司转让部分资产 |
7 | 002569 | 2011.03 |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步森集团以部分实物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公司,该部分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7,197.67万元,其中 5,516万元作为出资,剩余1,681.67万元作为发行人对步森集团的负债。 |
二、案例分析
(一)2017年3月-预披露-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2013年12月20日,和邦集团、振静皮革(即有限公司)、贺正刚作为发起人,分别以实物资产、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振静股份,三方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3.33%、11.88%和24.79%。
其中,上述出资的实物资产评估值为8866.41万元,账面价值为6290.97万元,该实物资产共认购8866万股,即实物资产以评估值入账。
2、主要出资人及其出资的实物资产
主要发起人为振静皮革,振静皮革设立于1998年11月,主要从事皮革生产与销售业务,并拥有与皮革生产和销售业务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生产和运输设备、存货、商标、非专利技术等。
振静皮革出资的实物资产为与皮革生产和销售业务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并以评估值作为出资依据,此外,自股份公司设立之后,振静皮革将相关的生产和运输设备、存货、商标等经营性资产相继转让给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中高档天然皮革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3、股份公司购买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2013年12月31日,股份公司与振静皮革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振静皮革向股份公司转让自身与皮革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等存货及生产运输设备,转让价格为截至2013年12月25日上述资产的账面净值(该资产的评估值高于账面净值,未损害股东利益)。
此外,双方同时约定,
(1)股份公司负责接收振静皮革中与皮革业务相关的全部员工,并与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振静皮革新获得的业务机会全部由股份公司享有;
(3)原已签署的业务合同,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并有利于经营的原则下,由振静皮革与股份公司协调确认后续履行方案。
4、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权变动
2015年8月,振静皮革转让股权之前,持有股份公司8866万股,本次股权转让之后,振静皮革不再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并于2017年1月完成注销。
(二)2017年6月-被否-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2011年5月20日,股份公司由68位自然人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发起设立,注册资本9500万。
2、股份公司购买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山东京博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有限公司”)一直从事农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由于京博有限公司存续期内发生的股权转让较多,历史上股权变化涉及的当事人多且时间间隔较长,难以对历次股权变动进行核实,并且历史上存在股份代持和国有股权变动未评估以及出资不实等问题,故股份公司作为新设主体收购京博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承继农药业务。
2011年8月1日,京博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股份公司收购京博有限公司农药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及专利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及相关联的债务,不包括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与经营不相关的固定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广州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其他应付款及应交税费。
收购资产评估基准日(2011年4月30日)的评估值为33657.90万元,考虑到2011年5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因转让方经营导致收购资产账面净值发生变动,收购方最终作价35530万元。
2012年12月,京博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
3、收购资产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11年7月6日,京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
(2)2011年7月8日,京博有限公司就资产转让事宜在《滨州日报》上发布《债权债务转移公告》,编制债权人清单,发送《债务转移通知》;
(3)2011年7月14日,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收购决议;
(4)2011年8月1日,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4、收购的款项来源
本次收购的款项主要来源于股东投入和借款,包括向京博有限公司进行资金拆借。
5、相关反馈问题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
(1)山东京博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京博”)的历史沿革,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背景、邵长禄与北京新农基有限公司的背景信息、北京新农基有限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出资形式和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历次增资或股权变动的原因及时间、金额、涉及人员信息等及合法合规性,如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请说明是否已履行相关评估、审批、备案等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2)北京新农基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撤股的原因、过程及合法合规性,约定的投资款及另行支付的红利是否已结清,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3)1998年10月邵长禄以其拥有的山东京博的净资产出资是否经过评估、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油脂厂与邵长禄共同投资的原因及背景。
(4)1999年12月邵长禄退出山东京博49%股权的原因、过程、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邵长禄从山东京博取得非货币资产对价的原因、是否经过评估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邵长禄剩余2%股权的后续处理结果、过程及合法合规性。
(5)山东京博改制背景、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博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调整的原因、涉及哪些资产、改制过程是否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改制后山东京博股权比例的确定方式,职工参股原因、涉及员工人数、股份代持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涉及人员的背景、是否存在相关代持协议、涉及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6)京博石化退出的时间、原因、背景、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履行相应国资审批和评估程序,相关资金是否已结清,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7)山东博兴绿农化工有限公司的背景信息、股权结构、所有制性质、历史沿革等、被山东京博吸收合并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绿农化工存在股权代持的形成背景、原因、涉及人员数量、背景等具体信息,绿农化工注销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相关人员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2011年12月山东京博出资置换的过程、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出资不实的具体金额及原因,是否已足额补足,涉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相关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9)截至2011年7月清理前,山东京博的股权代持情况为6名自然人名义股东代持的实际出资人624名。请说明上述股权代持过程是否涉及变相公开发行股份、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形,是否存在《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公开发行的情形。
(10)股权代持的清理过程及合法合规性,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公允性,受让股份人员的确定方式,相关受让资金的支付方式、来源及合法合规性,相关个税是否已足额缴纳,代持股份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相关认定依据及效力,对山东京博的历史沿革相关问题进行详细梳理,针对其历史上存在的股权转让、退出、股权代持及清理、出资不实、国有产权相关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政府部门出具文件的认定效力、相关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重点详细核查,详细说明股权代持清理的现场核查情况、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比例以及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充分到位,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
(1)2011年8月收购山东京博的详细过程、涉及的具体资产名称、增值原因、收购资产与未收购资产的划分原则及考虑因素、未整体收购山东京博或采取股权收购方式的原因及考虑因素,收购过程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人员安排等,收购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向山东京博拆借6,100万元的原因。
(3)山东京博剩余未收购资产的处置情况、山东京博注销的过程、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相关人员安排。
(4)本次收购至山东京博注销期间,发行人与山东京博产生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其公允性,是否表明发行人不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
(5)收购京博控股相关资产的原因、相关资产的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涉及人员的安排、相关资产是否经过评估、作价是否公允、收购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收购资金的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详细说明京博控股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业务等背景信息。
(6)向京博控股转让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及考虑因素,与从山东京博收购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三)2016年5月-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2007年12月12日,威达商贸、永盛投资、王珍海、焦复润、姜淑华、孙砚田、杨景碧、王冰、赵国林、田元典、陈青昌、丁惟杰、华红、刘延广、王绍琨、詹慧慧等16位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作出了设山东威龙(即股份公司)的决议。
股份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发起人投入的货币资金,尚未从事经营业务。
本公司设立前,王珍海持有威达商贸100%股权,主要业务为葡萄酒销售;本公司设立后,威达商贸的经营性资产被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收购后,不再从事任何业务。
2、股份公司设立前的原有公司情况
股份公司的葡萄酒生产、销售业务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黄县葡萄酒厂 (后更名为烟台龙口葡萄酿酒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黄县葡萄酒厂阶段(即葡萄酿酒公司阶段)、烟台威龙阶段和目前的股份公司。
具体如下图所示:
3、股份公司购买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烟台威龙在筹备上市过程中,因自身历史沿革复杂可能对上市造成障碍,故采用新设主体收购烟台威龙经营性资产的方法。
经审计,截至2007年6月30日,烟台威龙的资产49709.09万元,负债44624.57万元,净资产5084.52万元。经评估,截至2007年6月30日,烟台威龙的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评估价格29900.90万元。最终,考虑到评估基准日与出售日之间因经营及摊销产生的价值变化,股份公司承接的烟台威龙资产价值34855.49万元(含债权),债务价值32574.55万元,资产债务差额为2280.94万元,双方同意交易价格为2280.94万元。
2007年12月20日,股份公司与烟台威龙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协议约定:股份公司出资2,280 .94万元人民币收购烟台威龙拥有的与从事葡萄酒生产经营相关的资及相关负债。同时,烟台威龙拥有的与本次收购资产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受让烟台威龙相关资产时承继了收购资产的债务并接受、安置烟台威龙的职工,保障就业。烟台威龙于2010年注销。
4、相关的反馈问题
2007年烟台威龙转让经营性资产给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
(1)通过新设主体收购烟台威龙经营性资产的原因,发行人收购资产内容的审计和评估情况,收购时烟台威龙资产债务金额、债务处理、员工安置方案、收购后烟台威龙剩余资产情况,相关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
(2)烟台威龙股东酒类副食品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集体或国有资产;如涉及,请披露酒类副食品转让烟台威龙资产和注销烟台威龙所履行的程序,转让和注销是否符合集体或国有资产相关规定。
(四)2015年1月-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2007年12月10日,股份公司系由张桂丰、陈敬洁、荣闽龙等十七位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起设立。
2、股份公司购买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龙马有限(即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环卫清洁装备、垃圾收转装备等环卫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拥有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
2007年12月26日,龙马有限与股份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股份公司收购龙马有限全部业务和其从事上述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备以及开展业务相关的各项知识产权等,不包括龙马有限资产中的部件及产成品、原材料。收购价格按照以2007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价值28,559,679.00元,确定上述资产的最终收购价格为28,559,679.00元。
3、相关业务整合约定
(1)龙马有限同意将其现有全部专用车辆生产目录及相应认证证书名称全部变更至股份公司名下,并配合股份公司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在上述资产交割完毕后,股份公司开始生产专用车辆的零部件,龙马有限继续从事专用车辆的总装、调试和销售业务,不得再生产专用车辆零部件;自全部专用车辆生产目录的资质变更至股份公司后,龙马有限不得再从事专用车辆的总装、调试和销售业务,该类业务由股份公司经营;对于龙马有限对外已签订的销售专用车辆的合同,由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龙马有限为履行该类合同所需交付的专用车辆和零部件,如无库存的,由股份公司销售给龙马有限;
对于龙马有限已对外销售的专用车辆,免费三包服务期内的售后服务由股份公司继续履行完毕,有偿服务期内的售后服务由股份公司承继并由股份公司向客户直接收取费用。
4、有限公司注销
在处理完毕所有资产过户手续及业务移交后,龙马有限于2009年12月30日注销。
5、反馈的相关问题
(1)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公司采取新设龙马环卫,以之购买龙马有限设备相关资产的原因,未以龙马有限为主体设立发行人的原因,相关资产收购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原龙马有限是否存在纳税风险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承继是否已经完成。请进一步核查并补充披露龙马有限设立时是否涉及国有股权、相关国有股权的转让是否履行了评估、招牌挂等必备的国资管理程序、是否取得了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请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的任职履历,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前身以及被收购方与其之前任职单位是否存在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的关系。
(2)请保荐人和律师根据适用意见补充说明资产收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收购后相关人事、员工的安置情况、是否已经顺利运营。
(3)发行人新设公司收购有限公司资产而非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真实原因,龙马有限经营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获得资质和认证、逃税漏税、违规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龙马有限注销时履行的法定程序,包括税务、工商等各部门的注销手续办理情况,清算和资产负债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逃债废债。
(五)2015年1月-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2008年6月10日,晨光控股、陈雪玲和陈湖文签定《发起人协议》,约定分别以货币出资4,750万元、125万元和125万元,发起设立晨光文具。
晨光控股成立于2007年5月10日,并于2008年更名为晨光控股,在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前,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为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相关资产及业务如下:
2、股份公司购买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拥有并通过重组整合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晨光集团自有的与文具业务相关的非股权类资产;
(2)晨光集团持有的与文具业务相关的股权类资产;
(3)晨光集团全资子公司的文具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其他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目标不相符的相关资产及业务未整合进入股份公司,并已通过保持现状、股权转让及注销等方式进行了处理。
具体如下表所示:
(1)收购晨光集团名下与文具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收购资产的账面净值为18,557,838.14元,评估值为20,447,672.61元,交易价格为17,826,200.00元。
(2)接受晨光集团以模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对本公司增资
模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值为230,711,252.55元,该等资产的增资作价为23,047.50万元。
(3)收购中韩晨光的经营性资产
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分三次按照评估价格逐步收购相关经营性资产。同时约定2010年12月31日为业务移转日,中韩晨光应于业务移转日向股份公司移交全部原由其负责运营的文具制造业务,并向股份公司移转其所签署的所有现行有效的业务合同。原任职于中韩晨光的员工与股份公司签署新的劳动合同,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亦全部移转入股份公司,中韩晨光完全停止原业务活动。资产转让完成后,中韩晨光不再从事文具生产相关业务,处于歇业状态。2011年,中韩晨光注销。
(4)承接晨光礼品连锁的文具销售业务
由股份公司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晨光礼品,晨光礼品连锁以业务承接、人员承接及渠道承接的方式将销售业务转移给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晨光礼品。
2010年12月31日,晨光礼品和晨光礼品连锁签订《业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2010年12月31日为业务移转日,并对业务移转日前后晨光礼品与晨光礼品连锁的业务事项形成约定。依照该协议,晨光礼品连锁应于业务移转日向晨光礼品移交全部原由其负责运营的文具销售业务,并向晨光礼品移转其所签署的所有现行有效的业务合同,晨光礼品连锁完全停止原业务活动。2012年晨光连锁注销。
3、相关反馈问题
报告期内资产重组方面:
(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为何采取新设进行复杂资产重组而不是集团直接上市的IPO 方式,披露说明是否对中韩晨光、晨光礼品连锁进行过审计,披露两家公司2008 年度主要资产利润指标;
(2)在非经常损益表中,2009、2010 年度“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净利润”分别为1,500 万元和1,300 万元。股份公司成立于2008 年,2008年底进行了小部分资产受让,而在2009 年度净利润就已达到5,000多万元。请会计师核实公司主要资产和产能形成情况,公司利润增长是否与其自身业务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相关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证劵期货法律适用意见3号的规定,请将上述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六)2011年11月-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2007年11月5日,道明投资、知源科技以及胡国祥等13位自然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道明投资以经营性资产出资
道明投资于2002年设立时经营范围为“警示标志牌、标牌、运动健身器材制造、销售;从2003年开始主要从事反光材料、反光制品和反光服装的生产及销售业务。股份公司设立时,道明投资将与生产反光材料、反光制品和反光服装有关的经营性资产大部分投入或转移给本公司,已不再从事该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或生产。
相关经营性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为出资依据,包括存货、房屋建筑物、设备、土地使用权。
3、股份公司购买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2007年12月1日,股份公司与道明投资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受让道明投资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按照评估价格),并按照市场价格购买道明投资剩余存货。
此外,股份公司受让了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相关资产。
4、反馈问题
(1)关于未将道明投资作为上市主体,却新设发行人的原因及道明投资股权、业务演变和发展的详细情况,相关出资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合法合规经营。
(2)关于道明投资实物出资的作价清单,道明投资只将部分经营性资产用于出资的原因,原先拟作出资的机器设备、车辆后来未纳入出资而予以转让的原
因,再评估的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和第一次评估的差异性及差异形成的原因。
(3)关于道明光学收购道明投资及其控股子公司道明实业、道明晶体的房产、设备、土地等经营性资产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4)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关于道明光学自然人股东的详细背景及是否存在委托、信托、代持等行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七)2011年3月-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2005 年 6 月 28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股[2005]33号《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步森集团、达森投资、美邦针织、宣梦炎、陈潮水、高永宏、吴忠华、王刚、王培青、袁建军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购买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2005年6月10日北京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5)第 077 号《步森集团有限公司拟用部分实物资产投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步森集团以部分实物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本公司,该部分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7,197.67万元,其中5,516万元作为出资,剩余1,681.67万元作为发行人对步森集团的负债。除步森集团外,公司其他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
发行人设立后,步森集团将未投入发行人的、与服装生产销售相关的存货、商标及设备转让给发行人。转让完成后,步森集团不再拥有与服装生产相关的资产,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
三、案例评析
京博农化被否,并不能说明新设主体上市IPO就是障碍,历史上也有一些通过新设主体IPO上市的案例,但无论是否新设主体,其公司的历史旧账依旧是一道无法绕开的话题,并不是新设主体就一了百了,新设主体之路只能作为下下之策,历史问题要面对,核查要清晰到位,确保无纠纷,业务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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