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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的汇报艺术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0-17 06:52

正文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有很多人问我,既然都司法官办案责任制了,汇报还有什么用?但是只要司法机关内部还有一点行政化的影子,就有汇报存在的空间,行政化的改革进程还需要多长时间,汇报就能存在多长时间。


五分钟能否拿下投资方,关乎创业者的成败,这是汇报之于商业的价值。能否成功的进行汇报,有时关乎公正能否有效的实现,对于一个公正的司法官来说,经过其亲历性的审查,其所持意见很可能最为接近公正的处理结果,但是如果不能成功的汇报,甚至误导上位者,从而很可能使案件的处理偏离实质的正义。能否成功的进行汇报,有时甚至也关乎汇报者自身的命运,因为汇报的对象往往就是决定汇报者体制内命运的人员,因此汇报的同时可能不仅是检验汇报的内容,可能也是对汇报者本人能力的检验,而由于汇报既有事前的准备又有即兴的表达,因而汇报对个人的能力体现更为直观,如果司法官对案件的审查,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是为亲历性,那么汇报对象的听取过程本身也是一种“亲历性”,因此汇报确为上位者了解汇报者的捷径,长此以往汇报质量的优劣必然影响汇报者的进步与发展。以上二者即为汇报的重要性。而汇报之于辩论适用更为广泛,两造的场域是有限的,但是汇报在任何细微的科层之间都是普遍存在,承办人内部之于主任、主管院领导、司法首长、检委会、审委会,外部之于上级部门、上上级部门、政法委、相关单位都要进行汇报,而汇报又不限于承办人,任何司法人员之于自己的上级都要进行汇报,因此可以说汇报就如科层制一样而无处不在,此为汇报之必要性。汇报既然如此重要和必要,可谓司法官的“生死之地、存亡之道”,自然不可不察也。


有很多人问我,既然都司法办案责任制了,汇报还有什么用?从理想化的角度来说,我也真心盼望汇报的价值越来越小。亲历性决定了汇报是一门取舍的艺术,汇报者不能将自己心中所想完全用语言表达出来,这里面有语言本身的限制,也有汇报者个人能力的限制,甚至还有汇报者个人品格的限制,即使其完全地表达出来,汇报对象也不可能完全地接受,汇报就像翻译,每一次翻译就是一次背叛,因此才有了传闻证据规则,才有了直接言辞原则。甚至汇报也不能保证案件质量,呼格案、念斌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这些重大、复杂案件哪一件没有汇报过,由于决策者与审查者之间隔着亲历性的鸿沟,有些案件可能越汇报离真相和正义就越远,这是汇报的局限性,它也植根于司法体制的局限性。但是,只要司法机关内部还有一点行政化的影子,就有汇报存在的空间,行政化的改革进程还需要多长时间,汇报就能存在多长时间。


不管怎样,汇报之于司法官个人来说,确实是一门艺术,而且可能是一本贴身的艺术。所谓技不压身,当你不具备其他的优势的时候,它可能会成为杀手锏或者是救命的稻草。尤其在司法改革的过渡性阶段,汇报的重要性可能更为凸显,汇报的艺术可能很容易的转化为面试的艺术和沟通的艺术,即所谓说话的艺术,其理念本身就是相通的。既然是一门艺术,我要强调的是,它是一种体验式的、感性的知识,所谓理性的二手经验永远隔着一层皮,你必须亲身地、反复地实验和体验才能感受它的艺术性。我希望这种艺术有朝一日只是作为司法界的非物质遗产而被保留,但是现在它还是一门非常实用的艺术,还需要我们好好掌握,去行政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