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株洲晚报
为市民服务、为百姓说话。新闻报料:0731-28829110。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老乡俱乐部蒲县站  ·  严正声明 | ... ·  昨天  
老乡俱乐部蒲县站  ·  严正声明 | ... ·  昨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整齐码放着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40万册假 ...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启动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株洲晚报

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株洲晚报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18 11:36

主要观点总结

柳先生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了发货义务,但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货款。甲公司唯一股东柏先生被要求支付货款,但拒绝以个人财产偿还。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柏先生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如果甲公司未设置独立账目和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柏先生难以证明财产独立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柳先生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发货义务。

柳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发货,完成了他的义务。

关键观点2: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货款。

甲公司因为自身经营问题,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柳先生的货款。

关键观点3: 柏先生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被要求支付货款。

因为柏先生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柳先生要求其以个人财产来支付甲公司的债务。

关键观点4: 柏先生拒绝以个人财产偿还甲公司的债务。

柏先生认为公司和股东应该分开看待,拒绝承担个人责任。

关键观点5: 如果甲公司未设置独立账目和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柏先生难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柏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没有设置独立的账目和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柏先生很难证明这一点。


正文

柳先生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出售某品类货物若干,货款总价为 30 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柳先生履行了全部发货义务,但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 柳先生调查后发现,柏先生系甲公司持股比例 100 %的股东。 于是柳先生找到柏先生,要求其支付 30 万元货款。 但柏先生表示应当将公司和股东分开看待,拒绝以个人财产偿还甲公司的债务。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