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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入股权后短期内未增值平价转让,为何却被税务机关判定应该交税?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1-19 16:07

正文


01

具体案情

Case

王某和陈某于2018年6月共同出资成立了M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王某实际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陈某实际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2024年3月 ,王某和陈某因对公司的经营理念不合,陈某决定退出M公司。经清产核资和专业评估,M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简称“评估值”)为1.2亿元,王某同意以该评估值对应陈某的持股份额收购其持有的M公司40%的股权(即1.2亿元*40%=4,800万元)。

2024年4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某于2024年5月办理工商股权变更前向陈某支付了全部4,8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陈某据此向税务机关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4年7月,王某将从陈某处受让的M公司40%股权以4,800万元的价格平价转让至其代持人吴某名下。经过确认,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M公司的净资产情况未发生重要变化,因此王某认为转让M公司40%的股权因未产生增值而无需申报交税。


02

税务机关提出的质疑及要求王某交税的主要依据

Basis

税务机关在审核王某的股权转让交易时确认并认可M公司的公允价值在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未增值的事实,但是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在此期间股权价值未变化并不意味着王某转让M公司40%股权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原因是什么?

税务机关认定,在转让M公司40%股权之前,王某最终取得M公司100%股权是经过多次交易形成的。那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简称“6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即王某取得M公司的股权的计税成本,不能人为的分拆为初始取得的60%部分和受让取得的40%部分,然后刻意选择计税成本高的部分先转让。M公司的股权计税成本应该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即(600万元+4,800万元)/100%=54万元/1%。

因此,王某转让M公司40%股权的计税收入等于转让价格4,800万元,可扣除的计税成本为2,160万元(即5,400万元/100%*40%),假定不考虑其他交易税费的情况下,王某转让M公司40%股权的行为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640万元(即4,800万元-2160万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28万元。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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