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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驴肉火烧中掺杂马肉 餐饮店店长被判刑

卓奇365食品网  · 公众号  ·  · 2025-03-29 08:0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件。某餐饮店为节约成本,在驴肉中掺杂马肉并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元。被告人赵某因此被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法院强调餐饮行业应诚信经营,保障食品质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餐饮店掺杂马肉销售

某餐饮店在经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食品时,为节约成本,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并制成驴肉火烧向外售卖,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关键观点2: 被告人赵某被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赵某因此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违法所得10万元也被依法没收。

关键观点3: 法院强调餐饮行业应诚信经营

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真实性的强制性要求,破坏了行业信誉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法院强调餐饮行业应保障食品质量,诚信经营是商家立足之本。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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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成本,餐饮店居然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月25日对外通报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记者关注到,案例案例三是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件。

案情显示,被告人赵某系某餐饮店店长,主要经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食品的堂食和外卖。2024年3月至4月,赵某为节约成本,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等,并制成驴肉火烧向外售卖,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经他人举报,赵某被抓获归案,之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在案。公安机关从餐饮店内起获涉案冻肉等物品。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起获在案的冻肉等物品、赵某的违法所得10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认为, 赵某为降低成本,在驴肉中掺杂马肉,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10万元, 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亦违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真实性的强制性要求。餐饮行业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环节,诚信经营是商家立足之本。赵某身为 餐饮店负责人,本应承担保障食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但其掺假牟利,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更破坏了行业信誉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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