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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三名农民捡到一只淹死的野生动物,将其出售。近日,长汀县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华免予刑事处罚。
据《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9日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庵杰乡一水电站的水渠里发现一只已淹死的野生动物,即打电话叫其丈夫曾某华过来一起打捞。被告人曾某勇得知后表示要购买,便随被告人曾某华驾车前往,三人一同将淹死的野生动物运往被告人曾某勇家,以5400元出售给被告人曾某勇。被告人曾某勇把该野生动物分割后,出售给村民食用,获得赃款5500元。经鉴定,淹死的野生动物为鬣羚,属牛科,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曾某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鬣羚1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曾某勇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说,“野生动物”不仅包括野生动物活体,也应当包括野生动物死体,未经相应加工程序的,外形保持完整的死体都应当视为“野生动物”。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将野生动物死体纳入“野生动物”,体现了对野生动物生命权利的保护。
在此法官提醒,只要是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使不是捕猎动物活体,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此外,该法条没有设置数量下限,购买数量只是量刑情节,也不考虑主观目的,不论是买来吃、用还是欣赏,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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