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院认为:
1. 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根据《1974年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Cth)),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澳大利亚法院执行。根据该法第8条,法院需确认该裁决是“外国裁决”,且该裁决应受《纽约公约》调整。在本案中,CIETAC的裁决属于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裁决,且裁决的内容涉及商事争议,可通过仲裁裁决予以解决。因此,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有权依据该法第8条对裁决进行执行。
2. 被告未出庭及其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通过律师提交了律师代理通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任何反对执行裁决的抗辩,且最终被律师撤回代理。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已默认接受法院管辖,并视其为已收到相关通知。根据《联邦法院规则》,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相应判决。
3.证据与程序问题
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仲裁裁决的认证副本及仲裁协议的认证副本,此外还提供了经过认证的英文翻译。申请人还提交了其律师的宣誓书,证明截至申请日期裁决未被履行。虽然申请人的宣誓书中关于被申请人的表述存在单复数混淆的问题,但法院认为这是无意的错误,并未影响案件的实质判决。
4. 法院执行措施
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权将仲裁裁决视为法院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法院还同意申请人提出的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资产的申请,直至2025年2月14日或进一步命令发布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