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庆节,李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时,偶然发现超市所出售的红肠已过保质期,其仍然购买了十包,花费300余元。购买后,李先生以超市销售商品超过质保期为由,要求超市支付其所购红肠售价10倍的赔偿金。
超市则以李先生明知商品过期仍购买,其身份不是消费者为由,拒绝赔偿,故李先生到哈尔滨仲裁委员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商场赔偿3000元。
【仲裁结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只要超市无证据证明李先生购买的红肠用于生产或销售,则李先生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故李先生主张有法律依据,经调解,超市最后同意给付李先生2000元。
【哈仲提示】
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买受人,即使知假买假,其身份仍是消费者,购买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