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被公司拖欠4年工资绩效,好不容易胜诉拿回了钱,却被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万元。蔡某认为税务部门将多年收入合并计税导致应纳税额畸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回顾
“这明明是4年的钱,凭啥按1年收入计税?”法庭上,
蔡先
生
对自己的遭遇表示不解。
蔡先
生
原为W公司销售总监,因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9年诉至法院。
W公司应支付
蔡先
生
赔偿金66000元、2019年1月和2月的未发工资8639.74元(税后),以及四年的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提成869121.05元(税前)。
“我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再向
蔡先生
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5月,
该公司将拖欠
蔡先生
四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支付,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692.37元。
“我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蔡先生认为W公司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错将四年所得计算为一年所得进行了纳税申报,造成应纳税额畸高,遂向税务分局请求依法退还多缴的税款及相应利息。
蔡先生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属年度对应金额的事实,
既无事实证据证明,也无法律依据,故公司为
蔡先生
在其单位产生的薪金、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产生多缴税款。
蔡先
生
对此答复不服,向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税务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蔡先
生
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W公司的原因导致
蔡先生
的多年度个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若仍机械按支付时点计税,将加重劳动者负担,有违税收公平。
蔡先生
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后,
税务分局对
蔡先生
的应纳税金额未尽到查实义务,仅凭W公司代扣代缴的时点符合法律规定便认为
蔡先生
的应纳税金额也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蔡先生
要求撤销税务分局所作案涉答复及税务局所作案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税务分局重新核算,退还
蔡先生
税款47483.85元。
本案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引发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应纳税金额产生的纠纷。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拖欠支付个人所得,职工通过诉讼方式取得收入,导致纳税人多年度收入被一次性支付并计税时,该如何汇算清缴,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
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税收征管查实义务,根据相关材料核实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本应所属的计税月份或年度,再将其实际个人所得归入应属的纳税年度,最终计算出纳税人本应承担的实际纳税金额。
这既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为基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也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纳税期限等规定,同时纳税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更为合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关乎国家财政与社会发展,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
对纳税人来说,要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判决书等证明收入归属期的证据;每年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核查收入及时申报明细;对补发工资,可在年度汇算时备注说明,申请按归属期拆分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