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及时向《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的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刘志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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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件】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 公众号  ·  · 2025-01-07 23:57

正文



法发〔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

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创新引领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推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重要任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审判推进高水平科技进步,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围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开展各项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依法严格保护。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显缩短诉讼周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坚持统筹协调平衡。更好把握公正合理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更好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更好把握高水平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确保重大利益平衡。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科技创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提高专业化审判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为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行为、科技创新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以高质量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四)准确把握司法政策,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协调。 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依法运用既有法律规定,综合运用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对关键共性技术等创新成果给予及时有效保护,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依法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助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对创新程度一般的发明创造,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合理划定民事权利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防止其不适当地侵入公有领域,妨碍科技创新。


(五)完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激励高质量发明创造。 依法妥善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监督支持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专利保护,激励高质量发明创造。严格把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新颖性标准。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单独比较,不作组合对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因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等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依法应当认定不丧失新颖性。当技术方案本身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有证据证明因该区别技术特征取得商业成功的,可以认定具有创造性。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让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六)加强工业设计司法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严格把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和新技术领域产品的设计特点,助推外观设计授权质量提升。考虑量产芯片研发领域的技术研发特点、产业实践和行业惯例,合理认定涉及芯片量产的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开发任务完成标准;加强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复制和商业利用行为,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七)加强数字经济司法保护,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加强数据保护。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推动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规则。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或利用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源或数据集合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损害竞争秩序的数据使用行为。依照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八)加强技术和经营信息司法保护,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结合商业秘密所处领域、载体形态、信息特点等,准确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在多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提炼的技术方案,或者整套图纸记载的信息集合等,一般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人抗辩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处理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好科技人员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九)加强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助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持续产出。 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生物技术等农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积极推动构建多元立体的种质资源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生物科技、创新药等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激励生命科学、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特点和中医施治规律,甄别区别技术特征并审慎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技术的评价方法、低估中医药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推动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科技伦理案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促进科技向善。


三、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十)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依法确认专利等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保障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破解“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依法审理涉及离职员工和原单位科技成果权属纠纷案件,综合考虑离职员工原工作职责和任务内容及其与争议技术的关系、原单位开展有关技术研发工作、发明人或权利人对争议技术来源的举证和解释等因素,合理认定是否属于职务成果。依法审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依法支持科技激励、收入分配等改革性安排,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发明人获得相应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单位基于职务发明成果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作为发明人奖励报酬的计算基础。科技成果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的义务。


(十一)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运用。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慎把握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应当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认定合同无效。合理把握合同履行情形,充分考虑创新规律和研发难度认定研发人是否违约。加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技术研发、成果孵化、产业转化等环节的纠纷案件,合理认定技术成果开发、转让、许可、质押、技术咨询和中介等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引导产学研各方合理约定科技创新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


(十二)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分配、破产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 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科技创新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激励、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等纠纷案件,尊重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安排。科技创新企业施行类别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实“同股不同权”,维护创始团队主体地位,也要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等职能作用。依法稳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


(十三)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教育、劳动、人事纠纷,保障科技人员正常合理流动。 依法妥善审理涉教育行政案件,统筹协调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与监督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教育公平,助力科教协同育人,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理念,依法审理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切实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人员向企业研发机构的合理流动,推动建立开放、竞争的人才流动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和科技人员离职择业创业纠纷案件,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经济补偿、法律后果等,准确判断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化,妨碍科技人员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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