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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周婧: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变奏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0 11:00

正文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治与法律的双重变奏

作者:周婧,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美国社会文化研究室副主任。

来源:《现代法治研究》2016年第2期,原刊责任编辑不详。

法学学术前沿推送本文已获作者授权,未经刊物授权。联系和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内容提要】

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告同性婚姻合法。这其实是一系列有关禁止或允许同性婚姻的斗争的结果。不仅宗教团体、同性恋者、民权组织、利益集团都参与到争论的过程,联邦和州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也卷入其中。而最高法院的判决虽然宣告了同性婚姻的胜利,却不意味着斗争的结束,反而引发了宗教人士、2016年大选的共和党参选人和保守州的强烈批评、反对和抵制。一旦保守州通过制定州法或者颁布行政命令给同性恋者领取结婚证设置严苛的条件,同性婚姻权将受到限制甚至剥夺,有关同性婚姻的分歧将更为严重,斗争可能愈演愈烈。这种分歧与斗争其实源于自由多元与传统精神之间的价值难题。




一、引言

 

       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密歇根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和肯塔基州的同性婚姻禁令,从而宣告同性婚姻在全美的合法。该判决做出后,同性恋者及其支持者在各地举行盛大的欢庆活动,代表“同性恋骄傲”的彩虹旗在美国漫天飘扬。奥巴马不仅对案件原告奥博格费尔表示祝贺,而且赞扬最高法院的判决,称这是美国的胜利。

      如果说这是美国的胜利,此胜利绝非一日之功。1969年石墙事件之后,同性恋者成立了全国性的同性恋权利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反对针对同性恋者的各种歧视,维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努力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在以清教徒立国的美国,对宗教教义、主流文化乃至立国之基构成严峻挑战的同性婚姻在提出之初并未得到肯认,更遑论被法律承认。相反,同性婚姻引发了支持者与反对者、保守派与自由派、甚至同一教派内部的激烈争议。不仅如此,争议还扩展至政治和法律领域。同性婚姻问题不仅是民主共和两党文化战争的重要议题之一,而且是选举中分化对手的“楔子议题”。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民权组织积极推动各州修改法律,并向州和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同性婚姻的论争随之进入了法律领域。由此,在整个社会掀起一轮又一轮有关多元文化与传统精神、自由与道德、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立法与司法之间分界的激烈论战,一轮又一轮有关禁止或允许同性婚姻的斗争。在此过程中,不仅宗教团体、同性恋者、民权组织、利益集团都参与进来,而且联邦和州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也卷入其中,各方相互影响,过程复杂。同性婚姻今日的合法地位其实是这一系列斗争的结果,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谓是对同性婚姻支持者的肯定与声援。

       但判决并非一锤定音,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四位大法官率先提出异议,2016年大选的共和党参选人纷纷提出质疑,保守州提出抗议甚至直接拒绝为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议、冲突和斗争还将继续。基于此,本文拟在阐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同性婚姻与同性恋的重要判决的基础上,运用政治与法律的分析框架,通过分析二者的互动过程,探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历程及其背后的深层动因。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宣告同性婚姻合法的判决针对的是在四个州分别提起的诉讼。奥博格费尔等同性恋者因未能领取结婚证分别向四个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本州的同性婚姻禁令违反联邦宪法。四个地区法院判定禁令违宪后,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四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案件于是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针对四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是否违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存在明显分歧,最终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做出了禁令违宪的判决。多数大法官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推导出同性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进而判定各州的同性婚姻禁令因侵犯同性婚姻权而无效。具体而言,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那些与个人尊严和自治紧密相关的选择权,而婚姻权是决定与谁建立亲密关系的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核心,因此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婚姻权不仅适用于异性,也适用于同性。这是基于四点原则和传统:第一,个人关于婚姻的选择权是个人自治的一部分;第二,缔结婚姻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因为婚姻关系对于承诺双方而言是无可替代的;第三,缔结婚姻的权利是对孩子和家庭的一种保护;第四,婚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基于此,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没有差别,都是基本权利。同时,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也禁止歧视同性婚姻,而州的同性婚姻禁令给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设置了不同的结婚条件,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构成对同性婚姻的歧视。因此,同性婚姻禁令因违反宪法而无效。

       但四位大法官并不赞同多数大法官的判决。在他们看来,宪法并没有对各州应当如何对待同性婚姻做出回答,同性婚姻不是“客观并且深深植根于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从判决所援引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根本无法推导出这一基本权利。所谓同性婚姻基本权利其实是微弱多数的大法官在解释宪法过程中夹带的“私货”,是多数法官基于自己的见解和个人偏好创设出来并强加给其他人的。多数大法官今天的决定代表着他们的意愿,而非法律判断。由各州人民选举的代表或者通过全民公投来制定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非选举产生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却成为事实上的立法者,代替各州对婚姻做出界定,终止了民主决策过程中有关什么是婚姻的辩论。大法官成了3亿2千万美国人民的统治者,从人民的手中夺走了最重要的自由,即人民在独立宣言中声称并在1776年革命中赢取的:自我统治的自由(freedom to govern themselves)。

       多数大法官与少数大法官都从宪法出发,却从宪法当中推导出不同的结论。他们的根本分歧其实在于彼此坚守不同的司法哲学,即法院应当选择司法自制还是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在少数大法官看来,法院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应当恪守司法自制,避免通过判决来推动政治议程,从而将婚姻的含义留给立法机关来界定,尊重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多数大法官则认为无论是联邦还是州的立法机关,一旦它(们)制定的法律减损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法院就应当选择积极能动的立场,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至于哪些权利是基本权利,历史虽然提供了指引,但并未设定基本权利的边界。因此,多数大法官并不接受宪法解释的原教旨主义,并不受限于既有的公式,而是根据当下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来判定同性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即一项州法不能侵犯的权利。

       其实,除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针对的四个案件之外,还有许多主张州同性婚姻禁令违宪的诉讼。实际上,从2013年6月以来31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都被起诉了,在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已有3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允许同性婚姻,还有3个州的部分地区承认了同性婚姻。31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被起诉,与2013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密切相关。一个是温莎案判决,另一个是霍林斯沃思诉佩里案判决,两项判决肯定了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夫妻同等的福利待遇,不仅鼓舞了同性恋维权活动,而且为加州承认同性婚姻铺平了道路。

       美利坚合众国诉温莎案的原告温莎女士与斯派尔女士建立情侣关系已有30多年,她们在加拿大结婚,而且她们的婚姻也得到了纽约州的承认。2009年斯派尔去世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遗赠给温莎,温莎需要为此向联邦交纳超过36万美元的房产税。因为《捍卫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第3条将婚姻明确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且禁止给予同性伴侣和异性配偶同样的联邦福利,而无论各州是否承认同性婚姻。于是,温莎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纽约南区法院和二审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都判决美国政府败诉,《捍卫婚姻法》违宪。二审后,温莎和代表政府的司法部没有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并做出了违宪判决。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承认同性婚姻与否是各州的权力,联邦制定《捍卫保护法》干预了本属于各州的事务,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条和第十修正案有关联邦与州分权的规定。二是,该法给予异性伴侣更多的联邦福利,这是在传递一个信息:联邦政府认为和异性间亲密关系相比,同性间的亲密关系低人一等。这是一种侮辱,违反了平等保护。该法被宣告无效之后,依据州法结婚的同性伴侣将和异性夫妻一样,在纳税、配偶移民、财产继承、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联邦给予的千余项福利待遇。

       201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还做出了另一个支持同性恋者的判决,这个判决针对的是在涉及加州“8号提案”的霍林斯沃思诉佩里案。该案涉及的是加州宪法修正案“8号提案”(Proposition 8)。2008年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的“8号提案”规定“加州只承认一男一女的婚姻”。两对同性伴侣于是向加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由于时任加州州长佩里和检察署都拒绝为该提案辩护,只能由最初提出8号提案的“保护婚姻组织”作为应诉方。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保护婚姻组织”作为私人团体,无权代表州的利益提起上诉,并据此驳回上诉。随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8号提案”支持者的上诉,加州恢复了同性婚姻登记。

       在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之后,同性恋者立即对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密歇根州等31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是否允许同性婚姻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权力,最高法院也承认这一点。同性恋者需要通过诉讼推翻州的同性婚姻禁令,才能进一步推进同性婚姻在全美的合法化。

       针对同性婚姻禁令的诉讼不仅得到了联邦地区法院的支持,还得到了联邦第四、第七、第九、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的“声援”。只有位于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的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维持了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和田纳西州的同性婚姻禁令。该判决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被誉为“美国推动婚姻平权之父”的埃文‧沃尔夫森(Evan Wolfson)就认为该判决与最高法院上个月所给出的明确暗示完全不一致,和近年来绝大多数州和联邦法院、绝大多数美国人想法也不一致。该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做出了同性婚姻合法的判决。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政治与法律的角逐

 

       同性婚姻开始在美国得到承认不过是十年前的事。2004年马萨诸塞州确立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颇为有意思的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是通过州法院的判决来确立的。在2003年11月18日的古德里奇诉公共卫生部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以四比三的微弱多数判定州政府禁止同性婚姻缺乏足够的理由,现行婚姻法违反了州宪法。与此同时,法院要求州议会修改现行婚姻法。2004年州议会修改了婚姻法,5月17日州政府开始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书。

       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推动下,该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州。从美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结构来看,政党、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等政治机构的活动形成了政治系统,该系统的目标是做出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决定。法律系统的目标则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做出此判断是作为法律机构的法院。就此而言,在马萨诸塞州确立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法律机构而不是政治机构。

       其实,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并非受理同性婚姻诉讼的第一个法院。在古德里奇案之前,已有不少同性伴侣向法院主张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法院坚守司法自制的立场,对该问题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对同性恋者的主张不予支持。早在1971年,同性恋者贝克(Jack Baker)在与其同性伴侣麦康奈尔(Michael McConnell)申请结婚证被拒绝后,向明尼苏达州法院起诉。州最高法院以法律只允许异性组成家庭为由,驳回贝克的请求。贝克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不涉及实质性的联邦问题,因此驳回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在贝克案中做出的判决成了下级法院遵循的先例。在之后的多起诉讼中,如1973年的琼斯诉海拉罕案、1974年的辛格诉海拉案、1980年的亚当斯诉豪顿案、1984德桑托诉巴恩斯利案和 1992年的迪安诉哥伦比亚特区案,主张同性婚姻合法的诉求都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直至1993年的贝尔诉列文案,夏威夷州最高法院一改司法自制的立场,一度对同性婚姻表示支持。此案的原告是三对同性伴侣,他们在申领结婚证被拒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拒绝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州宪法。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他们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州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拒绝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是一种基于性别的分类,应当受到严格审查,有违宪之嫌。于是,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就在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夏威夷州议会通过了法律,将婚姻限定为异性之间,同时规定同性伴侣是一种家庭成员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法律颁布之后,地方法院于1996年9月10日再次审理该案,判定否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有违宪之嫌。然而,1998年11月3日夏威夷公投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同性婚姻。1999年12月9日,州最高法院根据新的宪法修正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夏威夷州的诉讼可谓掀起了一个小波澜,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张最终没有获得州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州有关“禁止同性婚姻有违宪之嫌”的判断,使同性婚姻问题成为美国政治和公共争议的重要议题。在反对者的动员下,国会和一些州议会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或宪法修正案。就联邦层面而言,1996年9月《捍卫婚姻法》在参众两院高票通过,同年由总统克林顿签署生效。该法不仅将婚姻限定为异性之间的结合,还规定即使同性婚姻在一个州是合法的,其他州并非必须承认,而且此种婚姻不能获得联邦福利。这不仅阻止了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妻一样享有联邦福利,还防止一州的合法同性婚姻被其他州承认。因为依据美国宪法第4条的“完全信任和尊重条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判决,应给予完全的信任和尊重。在州层面,1993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指出禁止同性婚姻有违反平等保护嫌疑之后的十年里,48个州议会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其中阿拉斯加、内布拉斯加和内达华等州还以公投的方式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在反对者的推动下,政治机构有效地阻止了同性婚姻在美国的合法化,这种局面直至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做出判决才被改变。

       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之后,康涅狄格州和艾奥瓦州最高法院做出了类似判决。佛蒙特州、纽约州、华盛顿州、缅因州等议会也通过了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美国开始迈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步伐。

       然而,这并不是故事的全部。在一些州承认同性婚姻的同时,另一些州则修改了州宪法或法律禁止同性婚姻。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全美只有三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而在判决之后,仅2004年8月到11月,就有13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

       更有意思的是,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竞争激烈的州,政治机构和法律机构依次走到舞台中心,使得相关制度多次更弦易辙,在承认和禁止同性婚姻之间徘徊,加州即是一例。2000年5月,加州选民通过了“22号提案”(Proposition 22),规定只有男女结合的婚姻才是合法的。2004年2月,同性恋权利运动家、旧金山市长葛文·纽森(Gavin Newson)指令旧金山市政府为同性恋者签署结婚证,批准同性婚姻。加州最高法院于2004年8月判定该行为因越权而无效。于是,旧金山市向法院请愿,要求认定所有将婚姻限定于一男一女结合的州法都违反州宪法。该案件上诉到了州最高法院。2008年5月15日,州最高法院以四比三的微弱多数判定禁止同性婚姻的两部州法,即1977年的一部法律和“22号提案”违反了州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构成歧视。判决一公布,反对同性婚姻团体“保护婚姻组织”立即发起禁止同性婚姻“8号提案”的公投。2008年11月4日,“8号提案”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两对同性伴侣于是向加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加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违反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为由,宣布“8号提案”无效。201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驳回上诉。随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上诉,同性婚姻最终在加州实现合法化。

 

四、政治与法律的背后

 

       自2004年马萨诸塞州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州,美国开始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此后,一些州通过判决或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另一些州则通过颁布法律或修改州宪法来禁止同性婚姻。联邦最高法院的2013年6月26日判决加快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步伐,2015年6月26日的判决则直接宣告了同性婚姻在全美的合法地位。同性婚姻何以能够合法化?影响美国同性婚姻法律制度的深层动因究竟是什么?

       首先,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取决于政治机构的立法,所立之法究竟是禁止还是承认同性婚姻,与行政长官的党派、共和民主两党在国会和州议会中所占席位有关。如所周知,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行政长官、议员有权提出法案,法案能否通过由国会或州议会投票决定。而共和民主两党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态度显然不同。共和党一直反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阻止承认同性婚姻法律的通过,力图制定同性婚姻禁令。而民主党对同性恋的支持由来已久,但并非一直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将婚姻限定为异性间结合的《捍卫婚姻法》于1996年在国会进行表决时,半数以上的民主党议员投了赞成票。然而,近年来民主党的多数选民赞成同性婚姻,民主党开始转向支持同性婚姻。以奥巴马为例,他在2008年总统竞选期间说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009年接受电视采访时则表示本人不再反对同性婚姻。2012年进一步表示同性伴侣应该能够结婚,但这由各州自行决定。此举被认为与同性恋群体对其竞选总统的捐助有关。2014年10月,就在联邦最高法院驳回弗吉尼亚等5个州对推翻同性婚姻禁令的上诉之后,奥巴马的观点再次演变,他在接受《纽约客》访谈时表示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从根本上保障了所有州的同性婚姻。

       共和党力图禁止同性婚姻,民主党争取实现其合法化,两党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在联邦层面,共和党于1996年推动通过了《捍卫婚姻法》,明确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004年马萨诸塞州承认同性婚姻后,当时担任总统的共和党人乔治·布什极力推动国会通过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力图从根本上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最终未能获得参众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2015年1月民主党人再次向国会提交《尊重婚姻法案》(RFMA),争取彻底废除《捍卫婚姻法》。在州层面,来自民主党的州长和州议员极力推动允许同性婚姻法案的通过。这遭到了共和党州长或州议员的反对。而法案的最终命运与州长的党派、两党在州议会的力量对比密切相关。纽约州即是明证。2007年来自民主党的纽约州州长埃利奥特·斯皮策(Eliot Spitzer)提出承认同性婚姻的法案,该法案在民主党控制的州众议院获得通过,但由共和党控制的州参议院没有进行表决。2009年时任州长民主党人帕特森(David A. Paterson)再次将此法案提交给州议会,该提案虽在众议院通过,但被共和党所控制的参议院否决。2011年民主党州长安德鲁·科莫(Andrew Cuomo)在增加允许宗教机构拒绝主持或参与同性婚姻仪式的条文后又一次提交法案,法案终于在参众两院获得通过,而此时的参众两院都是民主党占多数。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机构即法院推翻政治机构制定的同性婚姻禁令,直接改变相关制度。此种互动始于1993年夏威夷州的贝尔诉列文案。州最高法院表示拒绝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有违宪之嫌后,州议会制定法律将婚姻限定为异性之间。地方法院再次审理该案,判定该法律有违宪之嫌。随后公投通过的州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同性婚姻,州最高法院最终没有做出支持同性恋者的判决。

       其实,法院一开始并不支持同性婚姻。不仅废除禁令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其他要求平等对待、免于被歧视的诉求也难以被法院认可。1986年的鲍尔斯诉哈德威克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同性性行为不涉及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做出了支持佐治亚州鸡奸法的判决。然而,在2003年的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鲍尔斯案的判决,判定德克萨斯州禁止同性发生性行为的法律因违反宪法而无效。法院还指出,在传统上将某特定行为视为不道德,这不是支持一个禁止该行为的法律的充分理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是胜于道德的。根据此原理,同性恋者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婚姻权,即使这种婚姻是对宗教教义和传统观念的挑战。正因如此,该判决被认为戏剧性地改变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前景,成为维护同性恋权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2003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恰是据此判定同性婚姻禁令违宪的。法院认为自身的任务是界定所有人的自由,而不是强制推行我们自己的道德标准,将婚姻限于异性之间违背了宪法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和平等。而且,该法院在做出违宪判决的同时,要求州议会修改相关法律,直接改变了同性婚姻制度。

       而法院和政治机构对同性婚姻态度的改变与公众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接受程度的提高以及民权组织的不懈努力不无关系。根据盖洛普(Gallup)民意测验中心的调查,不仅同性恋关系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所接受,赞成同性婚姻的人数也在增加。在《捍卫婚姻法》颁布的1996年,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只有27%,反对者达到了68%。随后支持率逐年上升。2004年支持者上升到42%,反对者下降至55%。接下来的五年,支持率在37%至46%之间波动,2010年支持率再次上升。2011年,支持者多达53%,反对者则降到45%,支持率首次超过反对率。联邦最高法院推翻《捍卫婚姻法》的2013年,支持者达到54%,反对者只有43%。2014年5月,55%的民众支持同性婚姻,创下相同调查的最高纪录。公众态度的变化一方面与身边越来越多的亲友公开其同性恋身份有关。调查显示,2014年65%的受访者说身边有同性恋亲友,1993年的调查结果是22%。而且,身边有同性恋亲友的人赞同同性婚姻的比例是没有同性恋亲友的人的两倍。家庭和朋友的影响是改变人们对同性婚姻态度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公众态度的变化还与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兴起相关联。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同性恋权利运动通过学术研究、媒体宣传、游行示威等多种形式主张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并非造成家庭结构瓦解的罪魁祸首,反对同性恋歧视,争取平等对待,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对同性恋的原有认识,提高公众对同性恋的接受度。

       同性恋权利组织等民权组织的努力也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重要推动力。为了使同性恋者获得社会认同和平等权利,包括同性恋组织在内的民权组织一方面推动各州制定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另一方面积极为同性恋者的诉讼提供支持。为了增加胜诉率,民权组织把一些类似案件集合在一起提起群体诉讼。此外,它们还为同性恋者提供法律代理,或者以“法庭之友”身份对法院提出法律意见。例如,作为同性恋权益重要支持者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早在1971年要求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贝克诉尼尔森案中就为贝克提供法律代理。提起诉讼推翻《捍卫婚姻法》的温莎也得到了它的支持。该组织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分支机构在温莎胜诉后,又参与了推翻该州同性婚姻禁令的诉讼。民权组织的努力和公众观念的改变营造了有利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会情势。随着社会情势的改变,民主党站到同性恋者这一性别上之少数群体的一边,极力促使同性婚姻合法。为应对这一变化,宗教组织和保守人士积极进行社会动员,作为其代表的共和党推动国会和州议会制定法律禁止同性婚姻,由此形成了两党之间的斗争。与此同时,法院改变了司法自制的立场,加强了对同性恋者平等权利的保护力度,支持同性婚姻。可以说,政治机构和法律机构同时担任舵手,直接改变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决定同性婚姻这艘航船的行进方向。无论是政治机构还是法律机构,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深受社会各方力量的影响。

 

五、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能否定纷止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在备受赞誉的同时也受到多方的批评、抗议甚至抵制。反对同性婚姻的民众在最高法院门口示威抗议,一些宗教人士和宗教组织对判决进行指责。2016年大选的共和党参选人也纷纷表示反对。路易斯安那州州长鲍比·金达尔(Bobby Jindal)、前阿肯色州州长迈克·哈克比(Mike Huckabee)、德克萨斯州联邦参议员特德•克鲁兹(Ted Cruz)称最高法院简直无法无天,要抵制和改变司法的专制。相比而言,佛罗里达州参议员马可·卢比奥(Marco Rubio)和前佛罗里达州州长杰布·布什(Jeb Bush)的反对较为低调,仅表示如何界定婚姻是各州的权力。反对程度有别,一方面与参选人各自的意识形态、竞选策略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参选人背后的金主不无关系。2015年3月26日印第安纳州州长迈克•彭斯(Mike Pence)签署了涉嫌歧视同性恋者的《宗教自由恢复法》之后,杰布•布什曾表示支持该法案,但4月2日与云端科技公司(Salesforce)创办人马克·贝尼奥夫(Marc Benioff)私下会面后,布什转而支持应该修改《恢复宗教自由法》中歧视同性恋者的内容。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布什再次避免伤害同性恋支持者的感情,表示保护宗教自由、尊重良知与反对歧视同样重要。

       共和党参选人对最高法院判决不同程度的反对或许会影响各参选人是否获得提名、甚至关系到共和党能否在大选中获胜,但就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而言,此种反对难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守州的拖延和抵制则很可能影响判决的实际执行。判决宣布当天,密西西比州总检察长胡德(Jim Hood)和路易斯安那州总检察长卡德维尔(Buddy Caldwell)表示,要在研读与核对之后才能够决定是否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德克萨斯州总检察长帕克斯顿 (Ken Paxton)则声称因宗教信仰反对同性婚姻的工作人员享有豁免权,政府无法强迫他们主持同性伴侣的婚礼。阿拉巴马州的一些郡直接拒绝颁发结婚证。俄克拉荷马州议会开始讨论废弃结婚证,密西西比州和德克萨斯州议会声称判决与宗教自由背道而驰,他们将会依据宪法保护宗教自由不被侵犯。如果保守州通过制定州法或者颁布行政命令给同性恋者领取结婚证设置严苛的条件,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将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如此一来,同性婚姻很可能与堕胎一样,即使在联邦最高法院确立其合法性之后,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分歧更为严重,斗争也不会停止,甚至愈演愈烈。

       这种分歧与斗争,其实源于自由多元与传统精神之间的价值难题。美国一直声称自己是个崇尚自由的国家。从五月花号抵达美洲大陆那一刻起,那里的人们就希望把它变成自由的国度。自由不仅是信仰的自由,还有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包括自主选择自己希望的亲密关系。个人的自主选择有赖于社会的多元与包容。而多元中的一元即同性婚姻不仅有违基督教教义,推翻该教义所塑造的道德秩序,还是对WASP 所代表的主流文化、传统精神的一种挑战。正因为基督教教义、传统精神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价值共识,美国才成功地将来自不同地方的不同种族融合成一个民族。在自由多元与传统精神之间如何取舍,这成了美国难以回避的艰难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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