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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打梨花,人守正义:《暴劫梨花》电影评论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18 09:36

正文

作者张冬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万恶淫为首

    鲁迅先生在谈中国人的想象力时说:“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像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而我认为这样的想象力并非中国人独有,外国人也是人,中国人能想到的,外国人脑袋里想必也曾出现过。电影《暴劫梨花》就讲述了有着这样想象力的一群男人,把头脑中的想象演变为实际行动的一个故事。


年轻的萨拉在与同居男友吵架后,来到酒吧找自己的好朋友莎丽聊天。这本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在我们的生活中遇到高兴或者伤心的事情,都可能会选择喝点酒或者和朋友聊聊天来缓解压力改善心情。着装略暴露的她很快就引起了酒吧里其他男性的注意。在大麻和酒精的作用下,萨拉的情绪也慢慢的开始变得兴奋。随着一首她喜欢的音乐响起,萨拉在酒吧中跳起舞来,她的动作引起了酒吧中大部分男人的注目。萨拉跳起了带有挑逗性的舞蹈,也正是这使她招来了不幸的遭遇——在一片男人的叫好喝彩声中遭到了三个男人的强暴。


    有人认为 “女人穿着暴露,招蜂引蝶,是自取其辱”,罪恶来自于女人,女人错的是不应该引起男人的性冲动,所以也就有了“上海地铁发布了一张身穿薄纱裙的女乘客照片,配文‘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姑娘,请自重啊!’”的警告;更多的人认为,罪恶来自于男人,男人错的是不应该放纵自己的欲望不加控制而去侵犯女性,所以也就有了微信朋友圈中刷屏的“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女性抗争。龙应台在其文集《美丽的权利》中,运用一些形象有趣的比喻对此观点进行了表述。[①]


但是在我看来,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他们每个人都是有罪的,他们内心的欲望都是罪恶的根源。《摩西十诫》第七条是“不可奸淫”。《圣经》里说“凡是看见女人心里动了淫念的,便是犯了奸淫之罪了。”这显然是对立法原意做了扩大甚至是类推解释,此处的“罪”也并非我们所学刑法学专业中“罪”的概念。“欲望属于人内在的一种具有能动性、激发醒并显示这种特殊生命存在的东西,人的欲望本身并无可能被完全绞尽扑灭。”[②]欲望本身,并不一定是罪。食欲,性欲,成功的欲望等等,只要在一个合理合情合法的范围内,就可以成为人奋斗的动力。但问题是,人的欲望总是难以遏制地越界,一旦内心邪恶的欲望演变为罪恶的行为,就走向了犯罪。


二、趋利而避害


    《创世纪》的第三十四章,记载的是“底拿遭强暴——她的兄长行凶报复”的故事。底拿的两个兄弟西缅和利未诱骗示剑及其族人接受割礼,趁众人最想不到的时候,自带了刀剑把所有的男丁都杀了,又把示剑和他的父亲哈抹也都杀了,“雅各的儿子们因为他们的妹子受了玷污,于是就踩着遍地横尸,掳掠那城。夺了他们的羊群、牛群、驴子、财物与妇孺,把城中所有的一切洗劫一空,每一户房舍都不放过。”[③]利未是聪明的,他知道给自己营造有利的环境,进而乘虚而入。虽然做的是杀人的事,但也事出有因“难不成让妹子被当成妓女?”一个细节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只杀男丁。这是那个时代有口稀少有关系,女人被当做繁衍生息的工具。这与藏族神话故事《格萨尔王》传中的记载是不谋而合的,部族之间的战争,都是掠夺牛羊食物和女人。这都是趋利避害的表现。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些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有些人倒是可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影片中的这些人物,就是追求本不属于自己的“利”,而成为了罪的仆人。


酒吧里叫好呐喊的人,为这次事件营造了一个可谓“有利”的环境。其中三个带头起哄的男人,最开始就在头脑中产生了淫念,但他们没有自己去行淫而是鼓动别人去强暴、去轮奸萨拉。原本只有犯意而没有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他们的教唆下,犯罪也既遂了。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他们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但是在第一次审判中,他们却并没有坐上被告席。


酒吧中强暴萨拉的三个男人是有罪的,他们没有抑制住自己的欲望,内心的淫念驱使着他们做出了违背别人意志的奸淫行为。第一个男人是自己本来就想这么做,后两个男人则是在周围人的唆使下放纵了自己的欲望。而此时酒吧中就形成了一种犯罪的亚文化,他们三个对自己的行为不仅没有感到羞耻和忏悔,反而是沾沾自喜,在提上裤子的时候,他们反而摆出了胜利者的骄傲姿态。在第一次庭审时,他们甚至都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强暴,而只是伤害而已。当然他们避害的重要手段就是找律师。


而辩护律师是无罪的么?影片中的律师在庭审前,以证据不足等理由采用变相威胁的方式向检察官凯西表示了其可能不会赢得官司的胜利,从而从用辩诉交易的方式,实现了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也达到了自己作为律师的目的——获利。法律上他们没有任何不端的行为,律师办事的重要手段就是解读和运用法律,这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良心上,他们肯定是有所愧疚的,也就是所谓的良心上的罪[④]。他们只顾着袒护自己的当事人,在他们心里也是瞧不起萨拉的。因为他们辩护的理由之一是萨拉出身贫贱,有犯罪前科,行为不良。律师们忽视被害人的遭遇,当然这或许也不是辩护律师在责任。


那代表受害人萨拉的检察官凯西是怎么做的呢?凯西原本是想保护女性同胞的权利,为萨拉伸张正义。但是当她在与对方律师的交涉中,没有选择迎难而上,而是选择了妥协。因为担心自己起诉的罪名不能成立而背着萨拉与对方进行辩诉交易,使得原本应该被法庭判处重刑的三明被告只需要轻刑即可。从而确保自己的名誉不会受到影响。虽然凯西检察官在后面良心发现我继续替萨拉提起诉讼,但是她心里的罪已经发生过,只是事后的补救赎罪行为而已。


作为萨拉当初找陪她聊天解闷的好朋友莎丽,她和另外一个目击证人大学生乔伊斯一样,都是趋利避害的典型代表。在萨拉深处险境时莎丽原本打算伸出援助之后,可是当他发现“那些人都惹不得”的时候,她又默默的走开了,她的胆怯助长了别人的恶,而后来她甚至不愿意出庭为好朋友萨拉作证去指认那些实施暴行的人;大学生乔伊斯内心是非常挣扎的,他虽然没有阻止他们的暴行,却选择了跑出去报警。他不愿出去法庭作证指认自己的同学,可又受不了内心深处的煎熬。这两位证人的内心在挣扎中徘徊着,但是他们的恶却并不会因为后来的补救行为而从未发生过。


最后我们来看一看被害者萨拉。萨拉去酒吧喝酒聊天没有什么错,如果有人谴责她的穿着暴露,举止轻佻,还真的就是多管闲事。正如龙应台所说“我是女人,我有诱惑你的权利,而你,有不受诱惑的自由,也有自制的义务。”[⑤]无论萨拉怎样的搔首弄姿,她没有直接干涉到别人的正常活动,她坚守着自己权利的边界,别人也就不能越界去侵犯她。可是她与陌生男子的热吻,却增强了这男人的继续将恶行进行下去的欲望。在萨拉与莎丽的聊天中我们可以知道,她是不排斥与这“风趣幽默”的男人互动的,甚至说“可以把他带回家去”。在与男友吵架之后,她就是想来酒吧和好朋友聊聊天,顺便想“找点乐子”。正是她心中不该产生的恶,也给她带来了这不应有的果。


三、为权利而奋斗


    电影《杀戮时刻》中,黑人工人卡尔·李,他十岁的女儿被两个白人种族主义者抢劫强奸,并险些因此致死了。在那个种族主义泛滥的年代和地方,他不相信法律会为黑人主持公正,在两个凶手走向法庭的路上时,他就把他们枪杀了,然后投案自首。他替代法庭审判并处置了这两个凶手,让他们为给自己女人带来的伤害赎罪。然而,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卡尔·李认为自己是违法了但是不应该受到惩罚,因为他坚信自己是正义的。结局是圆满的,他被陪审团认定无罪。当然,陪审团不是运用的法律,而是良心。值得一提的是,在《杀戮时刻》的故事中,那位不幸被子弹打到膝盖而截肢的白人警察,在出庭作证时,不仅没有怪罪黑人父亲,他甚至说他完全理解黑人父亲的行为,因为他自己也有女儿,如果受到伤害的是自己的女儿,而施虐者又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那么他也会像黑人父亲那样去做,他甚至认为“他根本就不应该站在被告席上,他是一位英雄。”


或许这也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有关,例如美国的枪支文化,就是对公民私力救济的变相放任。但是相同或者类似的事发生在我国会怎样呢?2011年,江苏常熟市以曾勇为首的24名暴徒持砍刀闯入一家公司,公司6名湖南籍打工者奋勇抵抗,竟然击退了人多势众的暴徒。但在事后的案件审理中,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防卫一方的5名湖南打工仔有期徒刑3年,另一名湖南籍打工者因未成年另案处理。更可笑的是,以曾勇为首的24名暴徒竟无一人到案。[⑥]一个父亲保护女人被无罪释放,一群小伙保护自己则被“聚众斗殴”。这两个现象的发生到底该归咎于中美法律的差异还是中美道德文化的差异呢?我觉得可能是法律所追求的侧重点不一样。前者是保障人权,后者是惩罚犯罪。


    我们当然要捍卫自己美丽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⑦]但是也别忘了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正如邓子滨老师在2016年10月14日晚上的“当古代公案遇到现代理论——大卫王与罗克信”的讲座与学生交流互动环节,回答我提出的“面对逆行的车辆时刹车还是不刹车”的问题时说:“肯定刹车啊,不刹车可能耽误自己的正事,例如约会。”显然后半句是玩笑话,他补充说“不能让每个人都是执法者,那社会就乱套了”。但是,当一部法律与人们的价值观格格不入时,他就不大可能被实施,它也就失去了正当性。它也根本没有资格去规制人们的行为。[⑧]而即使是一部符合人们主流价值文化的法律,不能被很好的实施和执行。那么它也就形同虚设。人们也就只能拿起武器或者穿上盔甲了。因为“我们总是在自己的理性之中蕴构专属于人类的自然法。”[⑨]


在没有成文法或者判例法等现代文明法律之前的时代,人们往往采取的是同态复仇或者是报复性的复仇。他们在内心就已经审判了“敌人”的罪,并采用私力“替天行道”。自现代意义上国家产生之后,军队、警察等执法司法队伍就成为了国家公力去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力量。所以自此也就禁止了私力救济,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英国亨利二世推行的司法改革。其将私力救济视为“法律的敌人”。[⑩]那么当强大的法律无法保护一个弱小生命的利益时又该如何去救济呢?行恶之人就不需要给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了么?法律无法定罪的,他们依然要赎罪。


    只要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每个人都要为他的罪恶来赎罪,而追求权利的脚步也绝对不能停止。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标准。[11]赎罪开始的时候,便是正义降临的时候。



[①] 龙应台著:《美丽的权利--龙应台随想录》[M].广州:花城出版社,1989年。

[②] 冯亚东著:《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兼谈自然法》第2版[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4页。

[③](美)艾伦·德肖维茨著:《法律创世记--从圣经故事寻找法律的起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9-120页。

[④] 保罗在《罗马书》14:23“凡不是出于信仰的都是罪”,任何行为,只要我们良心上能够有合理的把握,合法的确信,就是我们圣徒所言的信仰上的行为……另一方面,任何人所做的行为,如直接违背我们自己的良心或者判断,或者存在疑问……这就是圣徒保罗所言的不是出于信仰……就是罪。参见佀化强《形式与神韵——基督教良心与宪政、刑事诉讼》[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306页。

[⑤]龙应台著:《美丽的权利--龙应台随想录》[M].广州:花城出版社,1989年。

[⑥] 转自阿直“那些本来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的杀戮”,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I0MTk0NA==&mid=2649830645&idx=1&sn=7069f8a1d08b21d8fcb228c72eb45050&scene=0#wechat_redirect。

[⑦]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3页。

 

[⑧](美)凯斯·R·桑斯坦著;支振锋译:《社会因何要异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2页


[⑨] 冯亚东著:《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兼谈自然法》第2版[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5页。


[⑩] 徐昕著:《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11]严存生著:《法律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