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升级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专门以法治作为会议主题,勾画了法治建设的蓝图,使得法治成为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不仅是一种外在于执政党和国家之外的中性化规则手段,更是一种关涉到国家全局的框架体系和精神内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元素。
法治作为一种共识,不仅以具体领域的改革作为基础,更是意味着宏观层面上的推进,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陆续回答了几个重大理论命题,进而在法治建设的宏观战略上达成了共识,重构了政法传统对一些关键问题的理解。如法治从国家延伸到政府、社会领域,形成法治的“三位一体”格局;法治思路破除了西方专业化的迷信,重新回归中国政法传统;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取代了“法律体系”的提法,将党规党法纳入其中,由此形成党规-国法的二元结构。具体来说,这种共识性的顶层设计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理念上来看,确立了国家制定法、道德、党规党法多元并举的法治思路。2016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重新给出解答,法治和德治两者互相影响,缺一不可,这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抛弃了过去的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思路,重新回到了法治多元主义进路,而不再局限于国家制定法。
第二,从制度上来看,明确了司法权在国家治理中的显著地位,改变了过去过度依靠行政权进行管治的思路。在近期的法律制度层面的改革中,国家对公安、法院设置的方向是不同的,一方面,以规范公安执法为契机,相关文件重新厘定公安的职权范围,重塑了公安执法权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司法的功能得到强调,但是法院活动需要遵循司法消极、被动的预设,不管是审判中心主义还是员额制改革,已经改变了法院全能主义的意象。
第三,从实践上来看,重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丰富的司法需求。在不同时期,司法政策会在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摇摆,近期的司法改革努力地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对司法专业化的强调,如推进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审判中心主义、构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另一方面,司法改革也照顾到了中国现实社会的需求,如在强调法院审判的同时,强调“枫桥经验”的重要意义,以便回应不同群众的司法需求。换句话说,执政党更为灵活自如地在各种司法手段中进行选取和整合,以回应更为复杂的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