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风向-11
最高院:
恶意违约方无合同解除权
不看电影就退钱系误读
——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解读之九
最高院:违约方原则上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在某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对其不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美女客户在群里发了下面的视频,然后问我这是真的吗?
视频里小姐姐说:
理由是:
所以:
真是霸气侧露!!!
话说,《合同法》还真有小姐姐说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只看字面小姐姐是相当有理,但该条却有一个前提,即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原则上应当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即守约方,而非“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一方。视频里的小姐姐就属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