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在前期洛克菲勒基金会赞助的清河调查工作基础上,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北平正北,距德胜门十八里的清河镇成立试验区,划定“清河镇及其附近四十村为工作范围”,跨越了当时的三个行政分区(北平北郊、宛平县、昌平县)。为理解清河试验的区域界定、组织架构及服务事业的原则,我们有必要回到由许仕廉、杨开道所代表的那些参与过试验区草创阶段的燕大学者的区域理论讨论中,才可能澄清这其中的关联。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发现,早期燕京学派的区域理论在融会美国20世纪初社会心理学以及欧美农村社会发展史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农村社会制度学说,并结合中国传统地方社会政治逻辑,探索了适用于农村社会改造的组织化路径。
(一)心理、习惯与社会制度
许仕廉的区域理论建立在他对查尔斯·库利的社会心理学理解基础上。他将人的心理区分为遗传性的本能“原性”与经社会化后发展出的“人性”,而后者是心理演进的高级阶段,也是伴随着社会化进化程度提升而逐步形成的完备人格状态。这就意味着“人性”概念蕴含了这样一个命题——一个人只有在“社会”状态下才具有道德能力(许仕廉,1925)。“社会”之所以是人的道德基础,在于“社会环境”和人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刺激-反应”的互动关系,而道德感即通过社会团体生活所提供的人与人之间相互接触和交感的条件而得以形成。
在许氏看来,不同“社会环境”所塑造的道德水平有高下之别。换言之,伴随着“社会”形态的进化趋向,“道德感”亦有扩展充实的结果。在由家庭、邻里、朋友等单位构成的初级社会阶段里,亦即“情群”社会中,人的道德情感只发展出了种种“情性”,“重情感、重义气”,又摆脱不了一种“心理隔绝”的封闭状态,而在复杂社会时期,亦即由同业公会、教育启蒙、工商制度、法律国家等构筑的“社会环境”,作用“原性”之复杂,涵养人性之充分,因而也具备发展出更完备道德的可能性(许仕廉,1925)。这一理解提供了一重要假设:一种“社会”形态通过创造群体内的互感、习染作用,越是最大程度使人形成节制原性,乃至超越初级道德的习惯,越意味着一种更完备的生命状态。许氏指出,这种社会形态便是使个体形成自制力却又不失个性,既能激发人的理智,注重事实和批评讨论,又使之遵守一致规则的“理群社会”,进言之,“理群”即社会一般结社和政治结社及其共同构筑的公共舆情——构成民主政治的基础。
许氏认为,中国理想的宪政体制应该在倚重地方自治形成的联邦制度,和扩充中央权限而形成的国家社会主义政体之间寻求平衡,满足这一平衡作用的机制不在于民权中参政权的完全扩充(只保留对地方官吏的选举权),而是最大效能地发挥其对官僚政治(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监督权,后者作为自由的保护机制,在同等意义上发展了自由本身(许仕廉,1927)。从这个意义上讲,训练一般民众结社的能力,便是破除相互阻隔,以组织生活促进相互往来和接触,激励彼此信赖协作,锻炼交换意见、倾听意见、共同行动做各种事业的习惯,它带来的理性风尚塑造了民主精神,以富于审慎和公正的舆论批评有效防范专制。
可见,许仕廉并不反对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解决方案,人之所以成人的标识即社会与文化所表达的典章制度、器物制作的含义(许仕廉,1925)。但显然他理解的有效制度并不寄望于政治治理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日益增长的日常需求,而是社会组织建设对理性习惯风尚的涵养,组织制度的更新以推动中国人从“情性”互感转变到“理智”协力为标的;正是在这一前提下,构造基层社会组织的可能性和原则成为区域理论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二)“区域”单位
1928年秋至1929年6月,燕大社会学系在杨开道主持下,由张光录、余协中、万树庸等人参与完成了距燕大九里之遥的清河镇的人口和组织调查,调查之目的在于以一个适当的地方社会的个案,来考察它能否反映中国社会生活的基本性质。
这一调查昭示了燕大社会学系早期区域研究的基本理论取向:第一,以“区域”而非“政治-家族”组织单位来界定中国社会,换言之,中国农村社会已经不再以家族群落和血缘关系来区分民众,社会分工带来的经济交换和人口流动使“地域”而非“氏族”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这就意味着,就民情经验而言,中国人的生活出现了突破“情群”联结的端倪,这尤其表现在经济性交换,以及围绕利益一致性形成的职业关系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地方宗教和特殊习俗,但区域组织就其内部而言,生产和贸易分工使其敞开了社会空间,不同地理区域间形成了更普遍的交往关系。
第二,“区域”中表现出来的是一定人口的道德、风俗分布与地理分布之间具有某种一致性,且区域、人口和社会组织之间必须形成恰切的匹配关系才能实现国家整体稳定和繁荣。因此,对中国基层社会的改造,要围绕“区域”系统——一定人口团体在一定生产方式之下形成的自然社会经济区域——为基本单位,而不是行政区划。由此不难理解,清河试验区之所以破除行政单位对清河镇的分割,并将其周边四十村纳入,恰在于从“经济的社会的关系”角度看,清河为一个独立的区域系统,其内部不仅自成一生产和交换体系,且有一致的道德风俗(王贺宸,1936)。
第三,“区域”单位研究还意味着从总体社会视角考察中国社结构,探究结构要素之间的有机关联和系统配合。为此,许仕廉反对以单一社会结构要素为中心来改造中国农村社会,“单是农法改良,或单是精神陶练,或单是医院建设,或单是合作社之成立”,都违背了“乡村社会系一复式整体”的原则,因为区域内的文化方式,也就是各个制度和功能要素间的相互配合、变化,牵动着整体社会变迁的趋势(许仕廉,1934年第3卷第1号)。
第四,“区域”建设的实验,其目的在于以文化调适来解决总体社会危机,突破“情群”的初级社会道德和制度安排,使中国人适应理性化的制度习惯,职业性的组织精神,改良其非科学的侈靡的陋俗。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社会结构重组对宪政建设具有特别的意义,在许氏看来,整个宪政体制中,由人民在基层政治中组织起来的地方法团,特别是职业团体——由知识分子、职业精英和地方宿老引领——构成制衡官僚行政和代议政党的政治权力的重要维度(许仕廉,1927)。
由此不难看出,早期燕京学派的“区域”研究目的,在于用全面的社会治理,实现整体社会组织、民仪风化乃至不同于政党政治路线的宪政体制的再造(许仕廉,1934年第3卷第2号;张鸿钧,1934)。除了用“区域”单位来辨识并界定中国的“社会”边界之外,早期燕京学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这一社会治理的基层组织化原则。
(三)“区域”建设的历史基础和组织革新
作为许仕廉的朋友和继任者,杨开道也认同农村社会组织化是推动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和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路径。他对19世纪末20世纪欧美农村发展史的研究表明,资本主义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在解决土地占有问题后,为传统农村种植和手工业发展制造了新问题,即农业发展如何对抗工商业资本权力腐蚀;这也意味着世界资本主义所推动的商业化和市场化构成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社会条件,如何协调农村与自然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系成为乡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受乃师霍索恩(H.B.Hawthorn)“农村社会化”思想的影响,杨氏提出,为应对城市工商业对农村中资本和劳动力的榨取,农村社会要通过一套组织化方式,来调整其传统习俗、成训和制度与现代社会对立的紧张关系;同时,农村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应与统一国家政治权力协调一致,这也是宪政体制中有关地方自治权范围必须要考量的。杨氏对中国乡约制度的社会史研究,意图在澄清中国传统政治逻辑基础上,揭示农村社会组织化中“政不害教”的基本原则;事业组织作为专家治理的空间,是乡约所代表的士绅教化的现代表达。
杨氏对乡约制度演进的分析,指出了蕴含在中国传统地方社会中重要的政治逻辑:士人所代表的教化权力必须与政府所代表的政治权力并行不悖,吏治不能僭越德化成为地方政治的主导逻辑,它要为地方围绕绅权而形成共同利害、一致的道德标准和互助倚赖的共同体生活留出空间。正是在此意义上,杨开道十分推崇陆桴亭对乡甲约和乡保制做出的修改而发展出的“治乡三约”,因为它将乡约与社学所代表的教化精神置于乡治中心,以保甲、社仓作为组织配合,从而形成完备的村治制度框架(杨开道,2015:174-175)。“政不害教”的建制原则被杨氏贯通到他对现代农村社区组织改造的构想之中:农村自治组织和事业组织各自作为政治权力和教化权力的代表分立而设,受过现代科学教育的知识分子仍然要承接“儒治”的民本精神,以领导地方事业组织和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来建构宪政的基石。
在许仕廉提出的“区域”概念基础上,杨开道进一步明确了以“自然社会区域”作为培育农村地方社会公民精神的基本单位,反对山西村政所实施的用“区、村、闾、邻”四级制度对农村自然社会的细碎分割,而提出由“村”、构成商业中心的“乡镇”(Rurban Community)和行政“县”这三级构成自治单位(杨开道,1929)。
此外,他还将地方社会组织区分为两套系统,其一为宪政政府治下的不完全地方自治,另一套则是由地方领袖引导下民众自觉联合的一般结社,后者享有上级行政权支配以外的对地方社会最高治权,充分享有地方性自由。从第一个系统来看,自治主要承担行政功能、调解村事纠纷的司法职能和行使监察权;就组织方式来说则侧重代议原则,自治组织由村民大会和聘任村委员组成的行政机构共同构成。村民全体大会一方面定期决议规约,另一方面则通过选举村议员组织村议会,根据共同规约决议村事;行政机构则由闾邻长组织的提名委员会推举地方名宿领衔负责日常公务。
从第二个系统来看,一般村民需要具备行使选举权和察举权的公民意识,要在富有公德精神的一般结社组织中得到锻炼,而针对农村日常生活需求联合成立的事业组织成为公民教育的载体。事业组织的目的在于,用分工的专门化组织来分担原来由家族组织承担的复合功能,将个体性从家族对其排斥中解放出来,使个人敞开思想和胸怀,发挥才智,履行地方责任。
为保证地方性自由,杨开道提出以政教分离的原则来处理自治组织和事业组织之间的关系,自治系统内的行政机构对地方事务不能越俎代庖。具体来说,自治机关主要负责涉及地方安全的事务,如治安、户口调查和管理、公共流行病防疫、荒政等,对公民教育、经济事业、疾病预防、改良民仪风俗等事务,只可提倡督导却不得干预具体实施,将之交由专门性的结社团体来负责。
可见,在杨开道这里,事业组织保留了传统“儒治”的教化空间,就这一教化精神的具体含义而言,则为培育支撑民主政治的新民德;作为现代教化的担纲者,冥顽不化的旧士绅已经彻底令人失望,乡村仍然需要依靠它所产出的青年知识分子,因为地方知识精英天然所具备的“桑梓之情”才是组织地方社会的情感基础;但青年地方领袖必须以新的方式被训练,才可将其抽象知识转化为能够激发民智汇聚民气的践行力(杨开道,1931:71-72、84)。在这个意义上,“大学”提供的社会科学化教育成为制造农村领袖的工厂,“大学”与地方共同体紧密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