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前,国务院发布取消40项行政许可。双节刚过的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意见》在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流程以及政府支持方面提出了改革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床新,实现上市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的缩小,满足中国公众临床需要。
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工业发展的领军国家,美国一直持有着全球最大的产品市场占比与创新投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US
FDA”)建立了一套完善并持续改进的科学监管体系。此次《意见》,选择性地参考了部分US FDA成熟的管理办法与流程,结合了中国的现状与特色。
笔者从几个关键词出发,并结合US FDA的监管体系,对《意见》中药品相关部分内容进行归纳与解读:
关键词一: 备案管理
也就是曾经CFDA四大认证(GMP、GCP、GSP、GAP)之一的GCP认证,新法规定不再使用认定审批,而是采用备案管理。这里的备案管理指的是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只要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即可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备案管理打破了以往的审批认证门槛,同时《意见》还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目的是为了让临床试验的申请人能够有更多并更合理的选择。
当然,《意见》也提出诸多考核与考评的指导政策,激发医疗机构、医药研究机构与医药高等学校开展临床试验的动力。放宽资格认定标准的同时,《意见》也在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提高伦理审核效率、严查数据造假以及保护临床数据方面作了要求。这种适当降低门槛、增强监管与支持的政策与国际先进国家政策接轨,能够有效地促进临床试验机构的调整与优化,逐步地使中国成为能够与欧美国家一样具备开展国际化临床试验的国家。
关键词二: 加快审评审批和关联审评
《意见》中规定,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该规定可为一些病危患者更早地提供治疗,激励工业开发与研制相关产品。
无独有偶,US
FDA也有类似规定,并具体分为Priority Review(优先审评:6个月审评期),
Breakthrough(突破性疗法:治疗上重大改善), Accelerated Approval(加速审评:解决无药可用)以及Fast
Track(快速通道:解决无药可用)四类进行审评审批。
《意见》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提出将公布罕见病目录,建立罕见病患者登记制度。并给予鼓励政策,例如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获得临床试验减免,以及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意见》中虽未给出罕见病在中国的定义,但相信稍后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中应当会有所陈述。美国早在1983年颁布的Orphan
Drug Act of 1983中提出了罕见病与孤儿药(orphan drug)的管理办法。US
FDA也针对孤儿药的注册申请人在临床试验减免、减税、上市后市场独占权方面给予激励政策。
《意见》中明确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材关联审批,即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经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在指定平台公示,供相关企业选择。关联审批的管理办法,与美国现行的Drug
Master
File(DMF)一致,都是在审批药品时对其引用到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进行同时审批,并定期更新DMF清单与审批状况供参考使用。这样可以从市场的角度,督促生产商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产品进行质量改进与保证。并有效地保证药品厂家使用符合质量与生产要求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
关键词三: 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
通过与国际监管体系接轨推动中国创新药的发展。例如《意见》中:有条件地接受国外临床数据,条件批准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等《意见》中的管理办法,都为新药在中国的开发与研制提供了基础保障和市场动力。
《意见》中提出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美国的橙皮书orange book)等措施,将进一步明确专利在开发仿制药中所扮演的角色,理清上市药品中哪些是创新药、哪些是仿制药,从而明确仿制药在中国的研发与注册流程,降低仿制药专利侵权风险。
《意见》中有关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管理办法,基本与美国的相关法规一致,均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说明涉及的相关专利及其权属状态,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相关药品专利权人。存在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期间不停止药品技术评审。对通过技术评审的药品,CFDA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超过一定期限未取得生效判决的,CFDA可批准上市。另外,境外临床数据的有条件接受,为仿制药的中美双报进一步提供了有利条件。
关键词四 :上市许可持有人
《意见》中要求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即从药品到医疗器械,从试点到全国,这为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了不可估量的机遇和动力。更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也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a)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生产制剂所选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负责(《意见》第十二条);
b)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确保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一致且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确保销售的各批次药品与申报样品质量一致,确保对上市药品进行持续研究,及时报告发生的不良反应,评估风险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第二十三条);
c)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不良反应和不良时间报告的主体责任,隐瞒不报或逾期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意见》第二十四条);
d) 开展药品注射剂再评价时,上市许可人须将批准上市时的研究情况、上市后持续研究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开展产品成分、作用机理和临床疗效研究,评估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意见》第二十五条);
e)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意见》第二十七条)。
关键词五: CFDA - 打铁还需自身硬
在对药品医疗器械工业提出要求的同时,《意见》也对相关的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为主)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a) 完善技术审评制度,措施包括建立技术审评体系、建立评审机构与注册申请人会议沟通制度、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规范审评流程等;
b) 建立保密体系,落实相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并完善对注册申请资料的管理;
c) 加强审评检查能力建设,如逐步实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
d) 落实全过程检查责任,如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范围;
e) 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f) 加强国际合作,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逐步实现审评、检查、检验标准和结果国际共享。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此次改革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牵头作用,并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如发展改革部门、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以及知识产权部门。
结 语:
此次《意见》的内容,不仅回答了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热切关注的几个问题(如临床资质、关联评审等),更多地是表现了国家与党鼓励与推动药品医疗器械行业追逐世界先进水平的决心。随着政策的的放开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工业在继GMP认证之后再进一步洗牌,持有核心技术、丰富产品线、高质量产品、合规质量管理体系的个体或企业会获得千载难逢的机遇。
总之,《意见》中虽多是“老调”重提,但《意见》的颁布,却是从最高等级的行政法规层面赋予了各项举措的法规依据,使得这一项项政策终得落地实施。
最后,小编好奇:关于双节前后国家的两项重大关联举措,您,想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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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占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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