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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更新)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上)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4-11 22:1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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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张智伟;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和公众号及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公众号将于近期发布 交易所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敬请关注。

银行间债市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目录

第一部分: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核心法规;2、主管机构

3、审批机构;4、发行主体

5、发行条件(募集规模、评级等要求)

6、特殊行业的发债限制

7、注册方式;8、注册、发行流程

9、投资人

第二部分:发改委企业债

1、核心法规;2、主管机构

3、审批机构;4、发行主体

5、发行条件(募集规模、资产负债率、资金用途、担保等要求)

6、城投债特殊条件;7、审批流程

第三部分:发改委专项债

1、核心法规;2、主管机构

3、审批机构;4、发行主体

5、发行条件;6、审批流程

第四部分:发改委项目收益债券

1、核心法规;2、主管机构

3、审批机构;4、发行主体

5、发行条件;6、审批流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各券种发行数量占比


第一部分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核心法规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

主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发行条件

1、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 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 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 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

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

超短融的四次扩容

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2016年至20173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

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2016年至2017327日,一般短期融资券发行782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2.69%,余额占比2.32%。发行时主体评级最低为AA-.

3、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从公开披露的资料看,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多用于置换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2016年至2017327日,中期票据发行1030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3.54%,余额占比4.38%。期限以3年期和5年期为主,发行时有少量主体评级为AA-

4、永续中期票据中期票据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企业发行永续中票与中票额度不能互相占用。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5、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

2014年之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大幅减少,2016年至今未发行,2015年仅发行两只。与201330只相比,大幅减少。

集合票据发行渐缓

集合票据特点是发行人各自主体信用评级较低、联合票据债项评级较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由联合发行人分别负债,也就是联合发行人仅负责偿还各自本期集合票据发行额度的本金、利息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互相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担保人在集合票据中尤为重要。由于集合票据违约率较高,信用风险几乎完全转移到了担保机构身上,导致集合票据发行逐渐停滞。

十期集合票据信用评级、担保机构及方式列举

6、资产支持票据:基础资产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票据的大发展

2016年至2017327日,交易商协会主管ABN发行43只,余额180.58亿元。与2015年相比,有所增加,2015年发行9只。20166月,此前已在交易所发行多单ABS产品的远东国际租赁在首次银行间市场发行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成为第一单公开发行的ABN,而且引入了信托作为特定目的载体,实现了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的目的,使得银行间市场资产支持票据获得突破。

当年12月,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与2012年的指引相比,一、将资产支持票据定义由债务融资工具修改为证券化融资工具;二、拓宽了基础资产范围,包括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三、信用评级由双评级改为单评级,降低了发债成本;四、交易结构上,引入了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可以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弥补了过往ABN产品的短板,推动了ABN产品的发展。

7、项目收益票据: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

发行主体:由项目公司放开至项目公司母公司:2014年,在化解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出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指引》,要求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以达到项目风险和政府风险相隔离的目标。20156月,针对成立项目公司发债信用不足、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惨淡的情况,交易商协会规定可由既有发行人直接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资本金要求:对资本金比例没有明确约束。2015年10月,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用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项目建设,项目资本金仅为25%。自20147月以来,银行间债市项目收益票据共20只,以定向发行为主,期限大多在720年之间。

8、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采用非公开发行,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项机构投资人或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

特殊行业发债限制

1、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募集资金可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但在具体比例上没有明确要求。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包括风电、水电、光伏、轨道交通建设等项目。

行业准入标准上,绿债发行的行业准入标准和之前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标准依然保持一致。

2、产能过剩行业

2014年9月,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向承销商机构发布《关于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安排》,当年12月,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对产能过剩行业产业和房地产行业债务融资准入标准、信息披露等做了要求,具体包括:

(一)调整国务院2013年41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及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收文标准,要求主承和发行人出具针对41号文的尽调及自查报告,不再要求针对200938号文出具报告。

(二)41号文未提及但38号文提及的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继续针对38号文出具尽调及自查报告,针对部分企业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情况,征求工信部意见。

(三)钢铁企业方面,以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为基础,支持在规范名单内的企业及企业集团融资,鼓励钢铁企业并购债。(目前没有并购债发行)

交易所对钢铁企业发债的限制:三类钢企不得申请发债

2016年10月,交易所对钢铁企业发债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对至少三类钢铁企业不受理发行(挂牌)申请:违反国发〔2013〕41号文及国发[2016)6号文新增钢铁产能的;未按照国发〔20166号文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不属于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三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及企业所属集团的。

3、房地产行业:

交易商协会对房企发债的限制:房企在交易商协会发债,需要满足A股上市且主体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或者满足20156月,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发展工作举措的通知》中提出的国资委下属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集团或其下属房地产企业,省级政府(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

沪深交易所和发改委对房企发债的限制

沪深交易所对房企发债的限制:交易所房企发债实行“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范围是房企发行公司债的基础条件,具体包括:

发行人应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对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引用发行人其他公司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有效期内的评级报告,不强制单独为此次发行出具评级报告]及以上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的以下类型的房地产企业:

(1)境内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

(2)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

(3)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省级(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鼓励和支持主要从事保障房建设等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导向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

对符合基础范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作进一步遴选。房地产业综合指标如下:

  根据上述综合指标,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其中,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其余划分为正常类。风险类和关注类房企发债,主承销商要执行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发改委对房企发债的限制:2016年11月,发改委出台《关于企业债券审核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意见》,从投资项目上对房地产企业发债做了严格限制:


审批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发行流程

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此外,2017年322日,交易商协会出台《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指引》,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提供便利。

第一类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为第一类企业:(一)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标准见附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三)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它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四)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五)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类企业经营财务指标要求

行业分类表

注:

1. 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确认行业归属。

2. 以上指标均按照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计算,“—”表示该行业不适用。其中,总资产报酬率(%=EBIT/总资产平均余额×100%EBIT(息税前盈余)=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

3. 第一类企业除满足上述指标要求外,还应符合最近2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等第六条要求的其他条件。

4. 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500亿元的企业,可不受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是否发生连续亏损等指标限制。

5.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企业分层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类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为第二类企业。

2)公开发行注册流程:

注册预评:

承销机构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办公室收到企业注册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对注册文件是否要件齐备进行核对。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予以受理并进行预评;要件不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可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注册会议评议: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注册办公室负责汇总注册专家意见,在注册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反馈给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并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交易商协会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为两年。推迟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3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3)发行阶段: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簿记建档方式、招标方式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A类主承销商可自主选择自办或集中簿记建档发行,B类主承销商应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相关工作。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发行需要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的,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备案文件报送注册办公室。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发行前1-3个工作日前公布发行文件。

非公开发行

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相应注册材料。交易商协会对形式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对形式不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通过主承销商一次性书面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补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需重新注册。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清单:

投资人

银行间债券市场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

境内投资人: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投资者类型,符合准入类型的投资者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境外投资人: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上述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其中,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市场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第二部分

发改委企业债


核心法规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8]7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2013年8月)

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2014年9月)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文)

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文)

主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发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013年8月,发改委《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规定企业债发行主体不包括A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但201610月,发改委核准A股上市公司深圳市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亿元绿色债券,发改委发行主体范围拓展。

不同主管部门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


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人成立时间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够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一般不得使用模拟报表);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发行人自身发行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2、发债规模: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3、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补充营运资金: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

借新还旧: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设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它高成本融资;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项目资本金要求(70%限制):

项目资本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5、担保要求:

主要依据资产负债率水平和主体信用评级水平:


城投债特殊要求


城投债实行“2111”申报规则:省会城市每年可同时上报申请2家地级市、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百强县各1只,财政实力较强的非百强县一事一议。

1、数量指标:

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六类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已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2:收入结构要求:

(1)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其自身收益,该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可包括已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2)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发债,对其前期营业收入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3、发行规模认定:

(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对于在财预〔2012463号文件下发后注入的上述性质的资产和土地,需从平台公司资产中剥离,如前期已发行过企业债券,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相应置换入有效资产。

(2)对政府应收账款说明产生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债规模。

(3)发债规模尽量与地方政府财力和企业实力相匹配,原则上申请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所在地政府一般预算收入。

4、发债偿债保障要求:

2014年国务院第43号文明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随后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以防止通过平台企业增加政府债务。

(1)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按照43号文件精神,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2)政府制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按照43号文件精神,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5、当地整体负债水平将制约企业债券的申报:

2014年10月,发改委《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对城投债发债审核要点做了详细规定,具体见下图。

但2015年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将其中城投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65%;主体评级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主体评级AAA,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交易商协会对城投公司债的规定对比:

2014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城建类企业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做了规定,调整完善了《地方政府说明性文件要点》和《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但对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做明确的比例约束,从后续城投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资金用途来看,交易商协会的约束比发改委企业债宽松很多:

城投公司发行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例举:


审核流程

1、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债券。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

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转报。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发改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除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外,直接向发改委申报的情况:

此外,符合两类条件的企业发债也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

2、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2、发改委债券审核分类管理:

2013年4月,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将债券申请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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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张智伟;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和公众号及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第三部分

发改委专项债券


核心法规

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

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

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主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发行主体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宽带中国工程、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工程、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鼓励相关企业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

绿色债券: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发行条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七)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目前常见的“债贷组合”增信方式为银行、企业、政府签订《综合融资服务协议》,但并没有在协议中明确表述如何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例如2013年岳阳城投债在募集说明中的表述为“根据发行人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国开行湖南分行签订的《综合融资服务协议》,发行人聘请国开行湖南分行担任综合融资协调人。国开行湖南分行是发行人的主力贷款银行,截至2012 年末,已累计向发行人发放各类贷款近60 亿元,贷款余额35.59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超过90%,是公司有息债务最大债权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国开行湖南分行将协助发行人强化整体债务风险管理,推动公司有序融资、规范发展。”

2007年银监会75号文,规定“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银行不再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目前来看,这种“债贷组合”方式对于债券信用评级也并没有很大影响。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一)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三)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四)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七)鼓励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七)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八)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三)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六)鼓励双创孵化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

(二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三项目建设期限较长的,企业可申请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但需确保企业发行债券资质在此期间未发生不良变化,同时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绿色债券:

(一)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三)在资产负债率低于 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五)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 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六)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2016年10月,发改委核准通过了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40.4亿元的绿色债券发行申请,其中8亿元用于龙湖礼嘉新项目,16.2亿元用于上海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05号地块项目,16.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20173月,龙湖企业发行了第一期债券,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为AAA,分别用于龙湖礼嘉新项目及上海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5号地块绿色建筑项目,在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两个项目均有第三方出具的绿色认证:

审批流程

同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发改委项目收益债券


核心法规

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主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

发行条件

1、项目范围: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

2、资本金要求:没有提40%比例限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3、资金监管: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该在银行设置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偿债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投资银行存款等的偿债资金,需要在付息或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全部转化为活期存款。

4、数量指标: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发行流程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方可发行。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即可发行。

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