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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否构罪,看这一篇就够了!

刑事法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5 10:50

正文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文 | 谢政敏律师

来源 |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犯罪构成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主体: 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 过失,应当预见到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


2


量刑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罪与非罪


1. 行为人若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犯罪。


2.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而是另有其他原因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虽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4


此罪与彼罪


5


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相关司法解释

(上下滑动)

(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8〕军法发字第34号)

四、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问题。

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当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试行)

(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公交管[2008]277号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必要时,可以发布协查通报或者通缉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二)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

(三)检验、鉴定报告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或者不予采信。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第五十三条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五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缉肇事嫌疑人和嫌疑车辆。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门的逃逸案件侦破队伍。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辖区警力部署、急救和医疗机构、修理厂、配件门市部、洗车场、加油站、视频监控点、道路收费站及主要出入口等重要信息的分布图,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网络。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调查以下基本情况,确定查缉方案,开展查缉工作: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

(二)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环境、交通流特征,以及事故发生时间段内通过该路段的车辆数量、型号等;

(三)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辆损坏部位、装载货物、车辆特征、车辆牌号、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等;

(四)肇事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等特征。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在可能通过的路段、路口部署警力,根据嫌疑车辆的特征,严格排查过往车辆,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

(二)肇事逃逸车辆为本地车辆的,立即组织专人查扣;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派人到达的,派专人配合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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