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五个好朋友开车去狩猎。经过一片田地时,车子陷进雪地动弹不得。其中的两人就去附近的农舍请求助,其余三人留在原地等待。
两人刚走到一半,他们突然觉得,找人帮忙用不着两个人同去,不如留下一个人在附近山坡上转转,看看能不能找到鹿。没想到,就是这个不经意的决定坏事了。
那边厢,留守的一人隐约看到附近山上好像有什么东西在动,便对同伴说:“你看,那是不是只鹿?”
同伴看了觉得也是,于是他们举起猎枪,朝鹿的方向射击。只见那只鹿向前跌了一跤,发出一声惊叫。听起来,似乎就是受伤时的哀鸣。
他们又开了第二枪、第三枪……直到两人跑了过去,这才惊恐地发现根本不是鹿,而是他们的朋友,已经中弹身亡。
法庭上,开枪的男子承认,他当时脑子里想的、眼睛里看到的,确实都是一只鹿。
这个可怕的事件,就是由错误预期造成的。猎人满心期待地寻找鹿,看到有东西在动,便认为发现了猎物。他想要听到鹿的鸣叫,便将朋友的惊叫听成了鹿的哀鸣。
在美国,每年都有数百名被告仅仅因为一个法庭证词而被定罪。虽然心理学家几十年来一直怀疑目击者可能非常不可靠,但新的证据毫无疑问地表明,陪审团大大高估了目击者陈述的可信度。
美国著名认知心理学家伊丽莎白·洛夫特斯的经典之作《目击者证词》,从人脑记忆三个阶段的“漏洞”出发展开分析,告诉你,“误导信息效应”真的存在,在其干扰下,你眼中所见,也未必为实。
侦探小说中,寻找目击者作证一直是最重要的环节,每当真正的目击者出现,整个故事也就结束了。然而,在真实的案件中,无数案例说明,目击者的证词未必可靠。这里有一个关键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眼见为实”,未必是真的。
心理学领域有一个共识:经历重大事件时,大脑对信息的处理,并不是像录像机那样将事件原封不动地刻录进大脑。人的记忆基本要经历三个阶段,分别信息的获得、保持和提取阶段。
《目击者证词》 作者:【美】伊丽莎白·洛夫特斯 版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2年8月
经过这三个阶段后,想要通过记忆完全还原现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首先在记忆的感知阶段,目击者的心理状态,就会造成认知偏差。
人在精神压力大的情况下,往往只会集中关注事件的某几个特征,忽略掉其他的细节。比如,在暴力事件的亲历者中,绝大多数人的注意力,都会不自觉地聚焦于犯罪者手中的武器上。几乎抽不出更多的精力关注当时的环境、袭击者相貌这些关键信息。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武器聚焦”,因为能给他们造成直接伤害的就是武器。
可以想见,让受害者事后指认当天看到的人,提供的证词的可靠程度实在有限。
到了记忆的感知阶段,事件本身也会干扰目击者证词的准确性。
心理学家曾制作了两份录像,开头和结尾完全一样,唯一的不同是:影片中的警察直接殴打了另外一人;另一份是非暴力版:双方只是在争吵。两组被试分别观看两个版本。
结果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看了暴力版的人,回忆能力明显弱了很多。这个结果对于司法判定的启示是,对于那些能够引起强烈情绪的事件,在判断证词时,要格外慎重。
所以说,共同目击者误导信息效应是存在的,同伴诱导信息研究为记忆一致性提供了清晰的证据。同伴诱导信息比因其他方式产生的误导信息对记忆的影响更强烈。
到了记忆的保持阶段,还是会有各种因素将对人的记忆发起干扰,试图扭曲,乃至改变它。
第一个干扰是书中所说的“事后信息”。目睹重大事件后,人们对这件事的关注并不会停止,还会不断地接触到与此相关的新信息。这些就是事后信息,而事后信息对记忆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你知道,每一项任务的完成,一方面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外部环境。因此,委托人越多,代理人的任务就越多,同时代理人的风险就越大,这导致激励效果就越差。
记忆的情况也是如此,事后信息的各种干扰,也会严重影响目击者的记忆。调查发现,在目击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时,警察只要不自觉地多看嫌疑人几眼,或者说话时语气有变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动摇目击者的想法。
第二个干扰是“目击者的干预性想法”。即目击者本人内心的想法、心愿和欲望。
你的心愿和欲望,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活跃起来。比如案件中,目击者对肇事司机提起了诉讼。“记得”司机超速行驶,对她最有利,这样陪审团才更可能认定,是司机存在过失。
认知心理学认为记忆是一个重组的过程。目击者在面对犯罪过程、犯罪嫌疑人等问题时,通常会受到来自自我、侦查人员、家庭甚至媒体等方面的压力。目击者会根据其他证人、侦查人员等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来猜测或重构原始记忆。
1995年的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爆炸案中,三名目击者受卡车租用店店员的影响而向联邦调查局提供了存在同谋的虚假信息。可见,记忆重组是一把双刃剑。更新或重构知识库的认知功能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学习和推理,但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取证来说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三个阶段,从记忆中提取信息。提取记忆时的环境、提取的方式、问题措辞以及由谁来发问,都会对原来的记忆形成干扰。
警方取证时,有时会请目击者陈述事情的经过,不打断他们,这种方式叫做“陈述式”;另一种是一问一答,依次交替说话。这种方式叫“询问式”。研究发现,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完美地提取记忆。
陈述式的优点是错误很少,但不太完整。询问式能相对完整地还原事件,但错误却不少。心理学家得出的一个共识是:应该先陈述,让目击者自由讲述事件的经过。讲完后,再询问具体细节。
还有,询问时的措辞,以及由谁来发问,也会干扰记忆。可信度高的权威人士,更能够轻易地操控他人,转变他人的态度。
在美国,为了避免目击证词错误,做了许多尝试。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交叉询问的解释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相对立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讯问。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律师必须了解目击证人的相关知识,以便进行科学合理的询问。
此外,陪审员必须必须了解相关知识以便理解交叉询问实施的必要性,同时也需要结合交叉询问的结果做出合理的决策。
但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律师和陪审员对目击证人的相关知识了解有限,很难将其应用到实际的刑事案件中。交叉询问也不能有效地避免目击辨认错误。
目击辨认错误的解决办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
一是加强对目击证词评估人员的培训。由于目击证词评估人员对于目击者相关知识的了解有限。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培训。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等法律课程应该包括不同类型目击辨认错误的知识、目击辨认错误的原因以及使目击辨认错误最小化的司法程序等。
此外,对研究目击者证词的心理学家也应该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刑事调查和审判的相关知识,从而提出与实际相符的目击者改革建议。
二是建立正规的目击者访谈和辨认程序。这对于减少目击辨认错误至关重要,司法系统应该在科学的程序中对收集目击证据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认证,以顺利的实施目击者访谈和辨认程序。
建立正规的目击者访谈和辨认程序,需要对司法系统施加更大的压力,其中潜在的压力源包括法律、法院裁决、专家证人以及媒体对目击辨认错误的关注等。
近年来.为避免目击辨认错误科学家建议的列队辨认程序包括:无辜者与嫌疑犯比例适当的列队辨认结构、适时地给予列队辨认指令以及采用双盲列队辨认法和顺序列队辨认法等。
三是促进心理学家与法律专业人士的合作。心理学家应与法律专业人士密切合作以进行更多的目击者实证研究,共同推进目击者改革。
法律专业人士具有心理学家缺乏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这些对于目击者改革至关重要,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缺陷,需要心理学家进行更多的实证研究以确保目击者改革具有较高的外部效率。
结合我国的国情,应首先建立目击辨认的基本规则,明确相关规定,以为实践提供一般指导。其次,需建立和完善目击辨认的程序和内容,可借鉴美国的经验,采用双盲列队辨认法从程序方法上避免目击辨认错误的发生,同时也为侦查人员在辨认实施的过程中提供具体的指导措施。
有关目击者证词的大量案例描述的是目击者所犯的错误,种种因素包括法官的提示、警察的提问方式在内,都会影响到目击者证词的可靠性。关注目击者所犯的错误是必要的,有助于提醒审判人员和普通大众警惕这些错误的发生。但如果过于强调目击者证词的不可靠性,则会对我们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