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新担保制度解释的制订背景、修改重点、价值取向人保与物保;
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反担保;
担保从属性的5大表现
独立担保的效力——第2条
独立担保条款在合同中还有无必要保留?
强度上的从属性——第3条
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相应条款的效力?
担保人实际清偿额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
思考: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担保合同约定律师费,法院能支持吗?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法律后果;(第4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担保的效力。
民办学校、医院提供保证担保的最新规则
民办学校、医院教学设施、医疗设施抵押的最新规则。
问题4:关于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问题5:共同担保及担保人受让债权——第13-14条- 多个担保人相互之间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392、519、699、700条、九民纪要第56条)
- 担保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 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让债权或者担保人的近亲属受让债权的法律后果。
问题6: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第15条
- 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
问题8: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第18条思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思考:为他人债务提供物上担保的第三人能否参照民法典保证人权利保护规则?
问题10: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第21条- 主合同管辖法院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 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重大变化)
问题12:保证类型的识别及增信措施的性质——第25条、36条
- 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能否认定为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问题13:一般保证的当事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第26-28条
债权人能够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债权人能否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第27条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第28条
问题14: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第29-34条
问题15: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第35条
第三部分 关于担保物权
问题16:以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等设定抵押的合同效力——第37条
问题1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第38条
问题18:担保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全部——39条
问题19:抵押权是否及于从物、添附物及物上代位性——第40-42条
问题20:抵押财产的转让的新规则——第43条
- 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 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偶以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为由,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问题21:抵押权实现相关问题——第44-48条、第51条
-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还有效吗?——第44条
- 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能否要求登记部门赔偿——48条
问题22:以违法建筑物及划拨土地抵押有——第49-50条
问题23:抵押预告登记后,有优先权吗?——第52条
问题24:如何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描述——第53条
问题25: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54条
问题26:货物质押与第三方监管——第55条
问题27:正常经营买受人如何认定?——第56条
问题28:价款优先权——第57条
问题29:汇票、仓单、提单、应收账款质押——第58-61条
第四部分 关于非典型担保
问题30:不能登记的担保合同——第61条
思考: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31: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及保理——第64-67条。
问题32: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第68-69条
问题33: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第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