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案件已经抗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而且我也在春节后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已于收到抗诉后很快(2月28日)就立案,但是却仍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究竟准备如何处理该案的消息。2015年4月初,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联系,代理律师第一次到最高人民法院阅卷。承办法官跟代理律师解释说因为案卷在海南省高院,调卷化了一些时间,他们自己也要阅卷,所以耽误了。我们都表示没有关系,但是表达了希望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该案的愿望。过了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我前去商议如何处理陈满案件。这次接待我的是另一名承办法官。我再一次陈述了希望陈满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而且应当是尽快审理的意见。我陈述了几点理由:第一,陈满案已经海南省高院多次复查,均被驳回,该案发回海南省高院重审已无意义;第二,该案既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从尊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角度,也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亲自纠正冤假错案,对于树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正面形象也有积极意义。
很遗憾,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决定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决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从这个再审决定书中,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已经对该案的实体问题得出了结论性意见,那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定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然对陈满犯故意杀人、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当得出无罪的判决结论。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序上仍然没有对陈满案作出最终的结论,其在实体上却已经作出了结论。再加上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无罪抗诉第一案,我相信该案无论由哪个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都应当在这个框架内来处理。因此,本案的最终结论其实已经没有悬念。
但是,为保险起见,我还是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于2015年6月初递交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便帮助该院审理法官便捷地了解案情和案件的实质争议。在这期间,新闻媒体也一直对该案有追踪报道,但是浙江高院却直到八月份都不见动静。伍雷律师担心该案会不了了之。我本来不担心,但是被他古道热肠地一说,也只好又给浙江高院打电话催问。催问的结果是浙江省检察院在阅卷。王律师认为浙江高院关于浙江省检察院还要阅卷的说法不过是个托辞,因此不断在网络上通过发布微博的方式对浙江高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拖延提出批评意见。我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场应当是一致的;另外,在两大最高司法机关对案件实体问题均有定论的情况下,浙江高院也不可能作出与两大最高司法机关不一致的认定,因此本案只是时间问题,所以并不着急。但还是不断地与浙江高院联系。到九月份,浙江高院的任更丰法官主动和我联系,主要是说明浙江高院为了慎重对待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做了一些调查取证的工作,所以耽误了。我问他都取得了哪些证据,任法官却又说暂时还不方便透露,只是要求不要在媒体炒作这个案件。任法官还说他就是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的再审法官。我听了以后更加觉得这个案件最终结果应该不会出乎意料之外。
15年12月,浙江高院终于通知,12月17日到浙江高院阅卷,18日召开庭前会议。原来,浙江高院费了很大力气,找到了原审的一些证人,重新对他们进行了调查取证。我于15年12月17日如约到浙江高院阅卷,并看到了浙江高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新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浙江高院取得的证人证言。尽管早已确信浙江高院不可能重新取到能够证明陈满实施犯罪的新证据,但是不怕一万也怕万一。这回看到了这些新证据,心里一块石头彻底落地。这些新的证人证言其实都是当年公安机关调查时已经取证过的,原审案卷中也有这些证人的证言,只是其中一些证言对陈满并不有利。例如有一份证言说陈满在业主们打麻将时给他们端茶倒水显得不正常,因为陈满从不给大家端茶倒水。同样的证人,在浙江高院取证时说:陈满给大家端茶倒水其实很正常,当年的笔录并非其原意。另外,原审也有个别证人说陈满与钟作宽有矛盾。新取得的证言明确说陈满和钟作宽其实并无矛盾。其中一个证人早已改名,浙江高院也不辞辛苦地将其找到,并对其进行了重新取证,该证人对其在原侦查程序中由公安机关取得的证词作了澄清。
2015年12月18日,辩护律师在浙江高院参加了庭前会议,就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与高原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12月29日,陈满案终于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我发表了五点辩护意见:根据证人证言,陈满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原审庭审时,所有物证均已丢失,如无陈满供述,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杀人放火的事实,完全依赖口供定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陈满的口供与案件事实和已查实的证据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办案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基于对浙江高院的尊重,我在发表第一点辩护意见时着重指出,本案再审过程中,合议庭重新走访案中关键证人并取得的证人证言从各个方面说明本案不可能是陈满所为。首先,杨锡春在新的证言中明确表示,陈满在案发时在宁屯大厦,一直没有离开过。其次,几份证人证言都显示,陈满与钟作宽关系很好。曾五平的证言还表明,因陈满与钟作宽是老乡,他和钟作宽的关系好于其他人;钟作宽是一个说话很随性的人,平时对其他人也会讲“打死你”之类的话,并不表明这是有什么深仇大恨。章惠胜的证言还证明,钟作宽还曾叮嘱章惠胜多关照陈满。因此,新的证人证言表明陈满没有作案动机。再次,新的证言证明陈满案发后举止并无异常。最后,这些证言都表明陈满是一个性格温和、略有内向且稍显懦弱的人,根本不具备原审公安机关所认定的“凶狠狡诈”的性格。
如所预料,由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虽然也派员出庭,但出庭检察员不可能在法庭上发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场不一致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实际上就代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那就是:本案证人证言表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不存在证明陈满作案的客观证据,因此应当宣布陈满无罪。这就是有利于被告的再审庭审的一大奇观:在法庭上没有“控辩双方”,只有“检辩双方”;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官轮番证明陈满无罪。当晚,中央电视台以及各大媒体都以“检辩双方轮番证明陈满无罪”为题对当天的庭审进行了报道。
其实,检察官与辩护人也不是完全一致。辩护人认为本案明显存在刑讯逼供,检察官虽不否认刑讯逼供,但是也指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严格来说,本案是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陈满自己的当庭陈述,以及陈满之前的历次申诉,都表明陈满遭受了严酷的刑讯逼供。但是,检察官显然是将陈满的陈述简单地理解为一种诉讼主张,而不是对该主张的一种证明。事实上,陈满有关刑讯逼供的陈述既是一种主张,也是有关该主张的一种证据。只不过,由于在庭前会议上法官说过如果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话,程序拖延的时间可能就比较长。考虑到陈满父母年龄均比较大,陈满也仍在狱中经受煎熬,辩护人在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不正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保留声明陈满遭受刑讯逼供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法庭并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未展开对原审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供述——的合法性审查。因此,本案并不是不存在证明陈满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是作为权衡之计,辩方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从而也没有出示陈满供述系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应地,检方也没有出示证明陈满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据。陈满供述是否系非法取得这个问题,实际上被策略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