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国民商法律网  ·  2024年9、10月数字法学月鉴|前沿 ·  4 天前  
Kevin在纽约  ·  下周走势如何,你来预判下?. ... ·  6 天前  
律媒智库  ·  语言+法律+生态 | ...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重磅]易延友:陈满案伸冤记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07 06:25

正文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号:frontiers-of-law。


陈满案伸冤记


作者: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满案申诉代理律师。
来源:本文系易延友教授撰写后发表于《中国案例法评论》2016年第1辑    。



最初接触陈满案,是在2013年12月份。那时伍雷(李金星)律师问我是否愿意给陈满案代理申诉。我听他简要说明了案情。原来案件发生在1992年年底,生效判决作出于1994年;被告人陈满被指控杀人、放火,一审被判处死缓;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海南省高院经二审后裁定维持原判。我一听案情,就觉得这个案件即使是冤案,申诉成功胜算也不大。因为第一,时间比较久远;时间越久,过去的事情就越难以查清,官方平反的成本也就越高,其平反的意愿也就越弱,因此难度也就越大;第二,陈满自己认为自己冤枉,判决后却没有上诉,让人心生疑虑;第三,本案既没有死者归来,也没有真凶再现,在我之前已有多位大律师接力申诉,均被拒绝,我成功的可能性几乎微乎其微。


基于这些顾虑,我决定慎重接案。我跟伍雷说你把案卷先给我看看吧。伍雷是一个说一不二的人,第二天就通过快递将两大本案卷寄给了我。我仔细地阅读了陈满案的全部案卷。看完案卷后,我基本上决心已定。案卷给我几个特别的印象:一是该案一、二审定罪的证据当中,很多明显是证明陈满无罪的证据,尤其是大量的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却都被当作证明陈满有罪的证据来加以使用;二是该案所有的物证全部丢失,既没有在一审法院出示,也没有在二审法院出示,这就意味着法庭上完全不可能对这些所谓的证据进行质证;三是证明该案关键事实的唯一证据是陈满自己的供述,但是陈满的供述本身充满了大量的矛盾——既与客观事实矛盾,也自相矛盾;而且按陈满自己的申诉,他是在被收审10天后遭到残酷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做出的供述。我觉得陈满案很有可能是一个冤案。虽然我内心仍然没有十分的确信,但是我已经基本确定接受这个案件的委托,代其进行申诉。


这个案件在我介入之前,就已经吸引了律师界的各路诸侯。张青松、李肖霖、伍雷、陈建刚等律师先后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中间还有十几位律师也为这个案件奔波操劳。这个案件的难度,于此亦可见一斑。2014年1月7日,伍雷、李肖霖律师等在炜衡律师事务所召开陈满冤案研讨会。陈满案二审辩护人曹铮也参与了研讨会,一直关注该案的陈满老乡程世蓉老太太(网名宅老余晖)也参与了研讨会。多位著名媒体人到会,其中包括我的老同学沈亚川(网名石扉客)。多位知名学者参会。在这个研讨会上,我简单地谈了几个看法。一是本案证人证言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本案物证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相当于没有物证,三是本案关键事实只有陈满一人的口供,属于典型的以口供定案,违反当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管也有个别参会人员对陈满案是否有证据表示了异议,大多数人都认为陈满案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发言最为激烈和尖刻的要数何兵教授。针对有的学者说本案还是有一些证据的说法,何兵当场反驳说“本案就是没有证据”,而且说就是那些物证也是“传说中的证据”。何兵的概括非常形象而富有感染力,从此“传说中的证据”这一说法不胫而走,并且成为8月份澎湃新闻网一篇报道的新闻标题。


研讨会后伍雷再次表示希望由我来代理申诉,我当即表示同意。伍雷又问我要不要再找一个律师来同我一起代理申诉?我说都行。他就让作为陈满四川老乡的王万琼律师跟我一起申诉。



接受委托后,学校基本上放假了。我忙完自己的研究,放下一切要紧的事,与王律师一起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监狱去会见陈满。会见的目的自然是了解甚至了结我心中仍然对本案存在的疑惑:陈满究竟是怎样一个人?他是不是一个杀人犯?如果他没有杀人,为什么会供述得如此详细?又为什么会在一审被判处死缓后没有上诉?带着这些问题,我和王律师在春节前夕第一次在美兰监狱见到了这个“传说中的杀人犯”。第一天见面时,因为隔着玻璃,只能通过电话的形式问一些问题,感觉如同隔靴搔痒。我和王律师都觉得这不是个办法。如果会见就这样结束,那还不如不见。我们就去找监狱长。监狱长是一个很通情达理的人,见我们说明来意,很爽快地说可以安排在监区内会见,让我们明天再来。


第二天的会见果然好多了。武警将我们领到监区内的办公区,给我和王律师各沏了一杯热茶;经我请求,也给陈满沏了一杯。我详细地把自己心中的疑问向面前这个比我只大10岁的陈满一一道出。坦率地说,陈满对有些问题的回答让我很失望。比如说对于他口供中的那些细节问题,陈满的回答是:这些事情我都说不清楚,他们把我搞成这个样子,不去查清楚事实,我又怎么能说清楚呢?曾经一度,陈满还显得很激动,认为我不理解他,认为整个社会都辜负了他。在他这样激动的时候,我也没有试图去阻止他或者打断他,因为我希望能够通过这些问题看清楚一个真实的陈满。经过反复的发问,我大体上明白:陈满这个人基本上没有什么社会阅历,尽管案发时他也年近三十,但是对这个社会的理解,包括对我们司法制度的运转,可以说知之甚少;因此他只是简单地认为,不管他自己怎么供认的,司法机关都应当把事情查清楚。至于他供述中的那些细节,经过反复征询,陈满终于讲清楚,那都是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之下,可以说侦查人员想要什么样的细节就会有什么细节。对于为何没有上诉这个问题,陈满倒是说得很清楚:一审判决之后他没有拿到判决书;他一直等着家里聘请的二审律师去见他并帮助他上诉,但是律师一直没有等到,所以耽误了。


见完陈满,我对再一次检视了自己之前对该案已经形成的印象,我基本确定陈满案是个冤案:看相貌,陈满不像个凶手;看他回答问题,陈满不像个特别有社会经验的人;看陈满的性格,不像是一个深藏不露之人;因此,结合案件证据,他不可能是一个在十几分钟的空隙内从他装修的宁屯大厦跑到被害人钟作宽的住所将其杀害后又若无其事地回到宁屯大厦并给装修工人、业主端茶倒水的人。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他就是这样一个人的可能性。


每个人都可以对一切案件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是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理性和常识对案件事实形成的判断。尽管我在事实上认为陈满被冤枉的可能性也许只是80%,但从法律上看,他却100%是冤枉的。如果中国实行陪审团审判,如果我是本案的陪审员,我会认定陈满无罪,因为80%确信陈满无罪就相当于认为陈满有罪的可能性只有20%甚至更低,因此无法形成陈满有罪的内心确信,从法律上只能宣告其无罪。之所以说陈满有罪的可能性很低,是因为第一,有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第二,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既充分又相互印证;以及第三,陈满虽有供述但显然遭受了刑讯逼供。所以,会见完毕,我马不停蹄地开始写申诉状。终于在大年三十之前将申诉状写完,并发给王律师校正。当时还想,大年三十的要不要发给王律师呢?让人家过不好春节吧。最终还是发给了她。王律师很敬业,也很用心,很快就对申诉状进行了修改并给了我回复。


2014年2月22日,我最后一次对申诉状进行修正和润色,之后拜托两位学生帮我到最高检申诉大厅递交了申诉状,从此开始了正式的申诉征程(两位学生大清早五点钟就到最高检排队拿号,总算在10点前将申诉状顺利提交,他们也为陈满的申诉做出了贡献)。



我一般不大愿意代理申诉案件。一方面,申诉案件成功的难度系数大,因为牵涉到方方面面,尤其是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两级法院,通常都构成申诉的阻碍。受理申诉的机关如果级别高一些,自然可以摆脱原审法院的羁绊,但是若非存在充足的理由,通常大家也不愿意为了一个不相干的人去得罪一个群体。这应当是中国冤案难以平反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申诉程序的精细化程度也不够,现有的规则尽管也对申诉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申诉机关是否应当当面听取申诉律师的意见,申诉的进展是否应当及时通知代理的律师,律师如何进一步向受理申诉的机关发表意见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时候,申诉状递交之后就如石沉大海,谁在办理你的案件,办理到什么程度,承办人究竟是什么看法,可以说音讯全无。大多数申诉案件都是在申诉状递交后就只能被动地等消息,而且左盼右盼等来最终决定绝大多数还都是坏消息。所以,对于很多富于经验的律师来说,申诉案件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也有比较负责任的律师会定期地向申诉机关询问。但其实没有用。另外,申诉案件不像一审二审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完成走访证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辩护意见等让当事人能看得见的工作,很多时候只能干等。这会让律师在面对比较急躁的当事人时往往会比较尴尬。


我觉得比较幸运的是,在陈满案代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了我最大的优待。案件进展的每一步都能及时地告知。3月份,最高检通知我申诉状已经收到,并且指派专人办理。5月份,最高检通知我,陈满案最高检已经向海南省高院调卷。7月份,最高检通知我,陈满案最高检已经决定立案复查。每一步,我都将这些消息及时地告知了陈满案的另一位申诉代理人王万琼律师,并通过她转告给宅老余晖和陈满年迈的双亲。尤其是在7月份当最高检决定立案复查的消息传出来的时候,不仅是我,王律师,宅老余晖,还有陈满的父母,都看到了希望,也更加充满了希望。因为,按照最高检的程序,并不是所有的申诉都能够启动复查。只有那些他们认为申诉有一定道理的案件,他们才会调卷。经过阅卷,只有他们也认为确实有问题的案件,才会立案复查。只有在立案复查以后,他们才会去会见、询问原审被告人。所以,立案复查,表明最高检认为这个案件可能确实有问题。


我本来想在最高检去询问陈满之前到海口监狱再见一次陈满,一方面可以叫陈满知道他的案件已经出现了一线曙光,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会见进一步加深对案情的理解和熟悉。由于我7月份还要到土耳其开一个会,同时觉得让最高检见到一个更真实的陈满也许效果会更好,所以决定等办案人员见完之后我们再去见。从土耳其回来已经是7月底,休整了几天之后,先到四川绵竹陈满老家看望陈满父母,再与王律师一起奔赴海南,又一次见到陈满。老实说,这一次比较辛苦。因为是炎夏,我们上午会见完毕,中午从监狱出来,正好是12点,太阳照在头上,简直可以把人煎熟。监狱门口除了一条马路,几乎什么都没有。我们就在马路边上顶着烈日等公交车。我还好,王律师更受不了。好在从监狱里边走出来一位女干警,邀王律师到她伞下一起躲避烈日。等了大约半小时,才等到一辆公交车。


但这一次之后,最高检就再也没有消息了。也可能是8月份澎湃新闻网的那篇报道让他们感受到了更多压力的缘故吧。宅老余晖多次问我案件进展如何,我都无言以对,只好让她先等等再说。但宅老并不甘心等待,总是不停地催问。8月底,宅老给我发了一堆资料让我看。我回复:“陈满案办案机关正在抓紧办理,暂无结果,请耐心等待。”10月7日发来微信:“知道您很辛苦,很难。接下来咋办呢?”我回了一个字:“等”。宅老又发一个微信:“今天上午还去看了陈满的父母,表面坚强,内心焦急,很可怜。我真怕他们等不到啊!我知道您很尽力。是不是什么也不说,也不转有关陈满案的微博,会比说、转更好呢?我看不清,无法判断。”这是批评我不转发有关陈满的微博了,我没回。11月28日,我主动给宅老发了一个微信:“陈满案刚刚问过,说是还没有最后结论,只能继续等。”11月30日,宅老说:“我想把你和王律师2014年2月22日写的,交最高检的《陈满案再审申诉书》发到我的博客并做成长微博,你觉得可以吗?”我回复:“暂时还是不发好”。12月18日,宅老再次给我发来一堆资料。我回复:“年底大家都在忙,陈满案也仍在努力,如果需要什么,我会主动找您”。


伍雷律师也不满意于仅仅是等待,他和王律师还有念斌的姐姐以及李宁又在11月份再次去了一趟美兰监狱;12月份,伍雷说能否再搞一个专家论证?我其实一向不大愿意做这个事,但又不希望这些古道热肠的热心人觉得我碌碌无为,还是同意了。所以在元旦时又邀请了刑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最著名的学者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


2015年2月15日上午,我来到办公室。看了一下邮件,心情很郁闷。就打开音乐,一边听音乐一边开始处理新的工作。大约11点,最高检的检察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陈满案最高检已经决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我简直兴奋得要跳起来。他们说你什么时候有空来拿一下复查通知。我说我明天就有空。最后约好了16日上午去拿复查通知。


最高检其实离清华不远,我驱车半个小时就到了(其实北京市内差不多每个地方都可以半小时到达,前提是不堵车呵呵)。我给工作人员打电话,工作人员出来迎接。在门口刚好碰到申诉厅的罗副厅长,工作人员跟罗副厅长说这是易老师,又跟我说这是罗副厅长。寒暄了几句,工作人员把我接到申诉厅案件查办二处的办公室。陈满案就是他们承办的,主办该案的杜处长正好在办公室。杜处长也是安徽于英生杀妻冤案申诉复查的案件承办人,正是由于他的不懈努力,该案才得以平反昭雪。于英生案平反后不到半年,真凶落网。可以说,这位杜处长真是检察系统内真正的英雄。见我到来,先是让坐下,又给我倒了一杯茶。然后给我介绍了陈满案的情况。他说这个案件最高检已经决定提起抗诉,并说最高院会将抗诉书副本送给我。他们也是希望陈满的父母能够过好春节,才赶着在诉讼文书制作出来后就立即通知我去取了。


最高检的抗诉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治事件。不仅陈满案胜利在望,陈满个人冤案有望昭雪,而且也让众多的喊冤者看到了希望,因此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推进。多年来,最高检只有在不满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或者罪轻判决的场合,才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今天,最高检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抗诉,在我印象中尚属首次,可以说史无前例。


当然,该案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多种可能。首先,最高法可以自行受理并审理该抗诉案件;其次,最高法可以将该案发给海南省高院审理;再次,最高法还可以将该案发给其他省高级法院审理,如同聂树斌案。最理想的情形,当然是由最高院自行审理,并宣告陈满无罪。2003年,最高院曾经主动提起再审,将被判处死缓的刘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一个轻罪改判重罪的案件。如今,12年过去了,最高院是否有勇气自行纠正其下级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呢?在中国,纠正错误的有罪判决比纠正错误的无罪、罪轻判决更需要勇气。



尽管案件已经抗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而且我也在春节后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已于收到抗诉后很快(2月28日)就立案,但是却仍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究竟准备如何处理该案的消息。2015年4月初,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联系,代理律师第一次到最高人民法院阅卷。承办法官跟代理律师解释说因为案卷在海南省高院,调卷化了一些时间,他们自己也要阅卷,所以耽误了。我们都表示没有关系,但是表达了希望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该案的愿望。过了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我前去商议如何处理陈满案件。这次接待我的是另一名承办法官。我再一次陈述了希望陈满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而且应当是尽快审理的意见。我陈述了几点理由:第一,陈满案已经海南省高院多次复查,均被驳回,该案发回海南省高院重审已无意义;第二,该案既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从尊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角度,也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亲自纠正冤假错案,对于树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正面形象也有积极意义。


很遗憾,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决定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决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从这个再审决定书中,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已经对该案的实体问题得出了结论性意见,那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定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然对陈满犯故意杀人、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当得出无罪的判决结论。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序上仍然没有对陈满案作出最终的结论,其在实体上却已经作出了结论。再加上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无罪抗诉第一案,我相信该案无论由哪个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都应当在这个框架内来处理。因此,本案的最终结论其实已经没有悬念。


但是,为保险起见,我还是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于2015年6月初递交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便帮助该院审理法官便捷地了解案情和案件的实质争议。在这期间,新闻媒体也一直对该案有追踪报道,但是浙江高院却直到八月份都不见动静。伍雷律师担心该案会不了了之。我本来不担心,但是被他古道热肠地一说,也只好又给浙江高院打电话催问。催问的结果是浙江省检察院在阅卷。王律师认为浙江高院关于浙江省检察院还要阅卷的说法不过是个托辞,因此不断在网络上通过发布微博的方式对浙江高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拖延提出批评意见。我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场应当是一致的;另外,在两大最高司法机关对案件实体问题均有定论的情况下,浙江高院也不可能作出与两大最高司法机关不一致的认定,因此本案只是时间问题,所以并不着急。但还是不断地与浙江高院联系。到九月份,浙江高院的任更丰法官主动和我联系,主要是说明浙江高院为了慎重对待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做了一些调查取证的工作,所以耽误了。我问他都取得了哪些证据,任法官却又说暂时还不方便透露,只是要求不要在媒体炒作这个案件。任法官还说他就是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的再审法官。我听了以后更加觉得这个案件最终结果应该不会出乎意料之外。


15年12月,浙江高院终于通知,12月17日到浙江高院阅卷,18日召开庭前会议。原来,浙江高院费了很大力气,找到了原审的一些证人,重新对他们进行了调查取证。我于15年12月17日如约到浙江高院阅卷,并看到了浙江高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新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浙江高院取得的证人证言。尽管早已确信浙江高院不可能重新取到能够证明陈满实施犯罪的新证据,但是不怕一万也怕万一。这回看到了这些新证据,心里一块石头彻底落地。这些新的证人证言其实都是当年公安机关调查时已经取证过的,原审案卷中也有这些证人的证言,只是其中一些证言对陈满并不有利。例如有一份证言说陈满在业主们打麻将时给他们端茶倒水显得不正常,因为陈满从不给大家端茶倒水。同样的证人,在浙江高院取证时说:陈满给大家端茶倒水其实很正常,当年的笔录并非其原意。另外,原审也有个别证人说陈满与钟作宽有矛盾。新取得的证言明确说陈满和钟作宽其实并无矛盾。其中一个证人早已改名,浙江高院也不辞辛苦地将其找到,并对其进行了重新取证,该证人对其在原侦查程序中由公安机关取得的证词作了澄清。


2015年12月18日,辩护律师在浙江高院参加了庭前会议,就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与高原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12月29日,陈满案终于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我发表了五点辩护意见:根据证人证言,陈满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原审庭审时,所有物证均已丢失,如无陈满供述,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杀人放火的事实,完全依赖口供定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陈满的口供与案件事实和已查实的证据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办案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基于对浙江高院的尊重,我在发表第一点辩护意见时着重指出,本案再审过程中,合议庭重新走访案中关键证人并取得的证人证言从各个方面说明本案不可能是陈满所为。首先,杨锡春在新的证言中明确表示,陈满在案发时在宁屯大厦,一直没有离开过。其次,几份证人证言都显示,陈满与钟作宽关系很好。曾五平的证言还表明,因陈满与钟作宽是老乡,他和钟作宽的关系好于其他人;钟作宽是一个说话很随性的人,平时对其他人也会讲“打死你”之类的话,并不表明这是有什么深仇大恨。章惠胜的证言还证明,钟作宽还曾叮嘱章惠胜多关照陈满。因此,新的证人证言表明陈满没有作案动机。再次,新的证言证明陈满案发后举止并无异常。最后,这些证言都表明陈满是一个性格温和、略有内向且稍显懦弱的人,根本不具备原审公安机关所认定的“凶狠狡诈”的性格。


如所预料,由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虽然也派员出庭,但出庭检察员不可能在法庭上发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场不一致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实际上就代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那就是:本案证人证言表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不存在证明陈满作案的客观证据,因此应当宣布陈满无罪。这就是有利于被告的再审庭审的一大奇观:在法庭上没有“控辩双方”,只有“检辩双方”;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官轮番证明陈满无罪。当晚,中央电视台以及各大媒体都以“检辩双方轮番证明陈满无罪”为题对当天的庭审进行了报道。


其实,检察官与辩护人也不是完全一致。辩护人认为本案明显存在刑讯逼供,检察官虽不否认刑讯逼供,但是也指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严格来说,本案是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陈满自己的当庭陈述,以及陈满之前的历次申诉,都表明陈满遭受了严酷的刑讯逼供。但是,检察官显然是将陈满的陈述简单地理解为一种诉讼主张,而不是对该主张的一种证明。事实上,陈满有关刑讯逼供的陈述既是一种主张,也是有关该主张的一种证据。只不过,由于在庭前会议上法官说过如果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话,程序拖延的时间可能就比较长。考虑到陈满父母年龄均比较大,陈满也仍在狱中经受煎熬,辩护人在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不正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保留声明陈满遭受刑讯逼供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法庭并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未展开对原审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供述——的合法性审查。因此,本案并不是不存在证明陈满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是作为权衡之计,辩方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从而也没有出示陈满供述系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应地,检方也没有出示证明陈满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据。陈满供述是否系非法取得这个问题,实际上被策略掉了。



2016年2月1日,两年中第七次来到海口。没有雾霾,只有烟雨迷蒙。在经历了李金星、张青松、李肖霖等众多律师接力申诉之后,终于等来了陈满案最终宣判。上午八点,记者和关心陈满的人们就已经焦急地等候在美兰监狱门外。大批武警荷枪实弹守在门口。我刚下车,记者们就围上来问我对判决有何预期。我简短地回答:“无罪释放。”


八点半,浙江高院的法官、浙江省检察院的检察官陆续来到监狱门外。浙江省高院来了一位副院长,海南省高院也来了一位副院长。中央电视台和其他六家媒体获准进入。监狱长亲自到门口指挥,安排相关人员有序进入。辩护人在一名狱警的带领下,进入监区内的一个法庭。因尚有时间,乘其他人都在寒暄之际,我进入候审室单独会见了陈满。他穿着上次庭审时监狱给他买的运动服,没有佩戴戒具。我跟他握了握手,提前向他祝贺。


九点半,正式开庭宣判。审判长让法警将陈满带入法庭,此时陈满已戴上手铐,审判长让法警把戒具打开。谢天谢地,这是陈满最后一次戴手铐了。审判长用了大约半个小时宣读判决书。再审判决首先回顾了该案的诉讼历程,概括了原一审、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及其理由,最后进入再审审理的认定。不出所料,再审对原审裁定进行了纠正,宣告陈满无罪释放。理由主要是:首先,原审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陈满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其次,原审除陈满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指向陈满作案。


仔细听完宣判,再审判决实际上仍然在两个方面留下了悬念。首先,再审判决将改判的主要理由集中在供述不真实、其他证据不充分这两方面。对于众多证人证言证实陈满没有作案时间这一问题,再审判决书避而不谈,从而给人一种陈满案仍然是一个“疑案”的印象。实际上,若不是确信陈满不是杀人凶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会提起抗诉。其次,再审判决对供述的合法性虽未完全否定,但也没有肯定;而是认定取得供述的合法性虽存在疑问,但除了陈满自己的辩解以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从而给人一种本案似乎没有刑讯逼供的错觉。实际上,若不是惨烈的刑讯逼供,谁会承认自己犯下了足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呢。


宣判完毕,审判长还告知陈满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的承办法官将陈满叫到审判庭旁边的一个休息室。检辩双方则分别领取了判决书正本。没多久,审判员把辩护人也叫进休息室,陈满、陈满的兄嫂都在。海南省高院的副院长对陈满说,今天浙江高院宣判你无罪,我代表海南高院向你鞠躬致歉,并送给你五千元以示慰问。说完向陈满深深地鞠了一躬。作为在场亲眼见证这一时刻的再审辩护人,我觉得海南省高院的道歉还是真诚的。陈满是一个淳朴、忠厚的老实人,他对我们的司法机关给他带来的巨大痛苦表示了足够的宽容。至少在这个时刻,他没有对国家、对社会表示出任何怨恨。



回顾给陈满申冤的这两年,我深深地觉得我们的审判监督程序需要做一次彻底的改造。坦率地承认,在我申诉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对陈满案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对申诉代理人的权利也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是,我也知道,一方面,本案的申诉不仅路途遥远,而且充满坎坷;尽管在我接力的最后这两年比较顺利,之前却是一路颠簸;另一方面,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诉可能比这个案件还要艰难。比较普遍的情况是,申诉材料一旦递交,就仿佛泥牛入海,杳无消息。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受理申诉的司法机关审查申诉材料的期限。尽管再审案件从立案后到结案有期限规定,但受理申诉材料到立案的过程却无期限限制,导致很多案件的处理遥遥无期。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申诉一般应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原生效法院就一直延宕不决,当事人也就无法获得上一级法院的救济。指望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纠正自己简直是与虎谋皮。


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后,我差不多每个星期都能收到要求我代理申诉的求助信。黑龙江的一个当事人家属(抑或律师)完全模仿了我在陈满案中写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除了将标题和正文中的陈满改为当事人自己的名字以外,几乎完全照抄了我的申诉状:第一部分说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第二部分说物证丢失,不存在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客观证据;第三部分说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以口供定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天底下居然有一模一样的冤案?我仔细看了看,法律事实确实有相似的部分,案件情节却完全不一样。我这样写申诉状侥幸获得了成功,别人这样写也能获得成功吗?如果申诉成功可以有相同的模式,我应当就陈满案申诉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知识产权法貌似不保护此类著作成果。无论如何,我祝愿他申诉成功。


还有的当事人发来律师写的申诉状,我看了以后真觉得着急。因为这些申诉状完全主次不分,对于案件事实问题、实体法适用问题只字不提或者只是寥寥数语,或者放在申诉状很不起眼的角落,而对于原审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的程序性问题则大加渲染。我一直认为,由于再审程序启动的困难,要想在难上加难的申诉程序中获得成功,没有比较扎实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确实是被冤枉的,只是努力证明原审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存在程序性的错误,是很难打动负责审查申诉的办案人员的。在大多数申诉案件中,除非原审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中出现的错误十分离谱甚至离奇,或者申诉人对于原审被告人被冤枉的事实能够证明到比原审检察机关证明被告人有罪还要清晰的程度,否则都很难获得成功。


总而言之,冤案太多,仅靠一些律师良心颤动导致头脑发热提供援助是完全无望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防止冤案的发生。就预防冤案而言,从源头上做起,从犯罪嫌疑人一旦失去人身自由就赋予其沉默权和在侦查讯问期间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应当是陈满案带给我们制度上的最大教训。陈满冤案之所以发生,和他遭受残酷的刑讯逼供密不可分。如果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刑讯逼供就不可能发生。另外,申请法庭强制传唤有利于己的证人到庭作证、以及要求不利于己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也是预防冤错案件的根本性机制。


另外,对陈满案原审判决和裁定的审视也让我深深地感到:我们的证据规则实在是过于粗疏,甚而至于近乎原始。陈满案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收集的物证全部丢失。我在辩护过程中曾经反复强调: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都是附条件的:所有物证都应当经过法庭辨认和质证、有些物证要经过鉴定,才满足关联性的条件。既没有经过辨认、质证,也没有经过物证鉴定的证据,是不满足关联性条件,从而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于物证的辨认和质证虽然有一些规定,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对物证、书证如何进行法庭上的验真,却较少详细的规则。理论上对物证验真的性质、意义和具体方法也缺乏深入探讨,实务中对此更是莫衷一是。纠正冤案的过程,也使我们意识到科学精致的证据规则的重要性。


然而,针对目前一些要求终身追责和严厉追责的呼声,我却颇感忧虑。要求严厉追责的观点自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同邓小平先生所言:一个好的制度,哪怕坏人放进去也能够变好;一个坏的制度,哪怕好人放进去也会变坏。我宁愿相信那些刑讯逼供的野蛮行径都是制度设计不够优良的结果,也相信如果制度设计得当,坏人也无从恣意妄为。在讯问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严厉追责的观点欠缺一定的正当性。另外,过分强调严厉追责,我们虽然在一些个案中快意了恩仇,但是却容易迫使其他冤案制造者不惜一切代价地阻挠冤案的平反,也就会导致后续冤案平反的难度极大地增加。这一结果与那些主张严厉追责者的善良愿望也是背道而驰的。